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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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时,应分别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
省级税务局裁决不了的,由省级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决定。
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如查出企业有未申报的应税行为时,应主动及时地通知另一个税务机关查处,以减少税款流失。
四、国有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专业发票,包括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普通发票则由主管的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自199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做好征收催缴工作,保证税款按进度均衡入库。
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高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七、国家税务局参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管理后,为便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将此项工作划归流转税处(科、股)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抓紧搞好业务培训。
国家税务局应主动向地方税务局了解有关的政策及信息资料,地方税务局要予以积极协助。
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团结合作,切实层层落实有关各项工作。
对于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破产企业“两税”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7号 1997年2月2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全省部分地、市正在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破产企业日益增多。
据调查,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存在随意调减欠税,应税业务不做销售,擅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等问题,既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又给“两税”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加强对破产企业的“两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对其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进行结算,清理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加强监督,对其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销售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依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暂免征增值税。
三、对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
售存货、破产财产,或为了维护销售存货、破产财身产而
只购进水电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破产的文件、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月依实际动用数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四、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应税业务,确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实行代管监开。
五、对企业宣告破产前欠交的增值税、消费税,应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如破产企业欠税转由接收破产财产的企业负责清偿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接收企业制定清欠计划,对所欠税款限期清缴入库;不能按期入库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企业破产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参与,调查摸底,掌握情况,依法研究处理有关税收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74号 1997年4月1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
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35号 年3月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法规公告
FAGU IGON GGAO
1997199714:
28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8号 1997年3月3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汇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工作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克服阻力,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8号文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分开,因此,今年3~6月份重点抓好汇缴工作。
税务检查可结合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进行。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汇缴中对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一般逻辑审核,同时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1、扩大开支范围,将应从税后利润中开支的项目在管理费中列支;
2、成本结转不实,随意摊提费用;
3、超标准提取业务招待费、坏帐准备金、职工福利费等;
4、不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随意调整盈亏,如少提少摊或多提多摊成本费用等;
6、亏本经营、转移利润;
7、隐瞒销售收入。
各地对汇缴中审核出的问题,能定性的要及时调整;一对难以定性的要结合税务检查进行重点审核处理。
五、各地汇缴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汇总表,写出总结材料,并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 1997年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得所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
对所管企业的经营核算情况应事先分析、研究,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减免情况等要逐户进行核实,要注意对以往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的分析及经验的借鉴,为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时效,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评估。
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其限期补报。
通过审核、评估、凡属企业申报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为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从1997年起,总局对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采取会审方式进行评比。
总局在各地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召开年审会,对各地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交流、会审、总评。
另外,为便于汇算清缴情况的交流、会审,加大分析力度,总局对现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进行了适当修改。
从1997年起,各地汇清缴情况的统计将统一采用新的报表(表式及填表说明附后),并由手工报表改为计算机报表,软件仍使用原taxble报表软件。
总局将在1997年3月份组织培训并发放软盘。
四、1996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年审会拟于1997年三季度召开,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及有关资料的准备。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数据软盘应于月底前全部完成。
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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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GU IGON GGAO法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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