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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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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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字〔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现将《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推进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16〕1号),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1.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住建局牵头)。

对全市建设工程扬尘问题进行全面整治,施工现场做到“六化”要求(即施工文明化、工地围挡化、道路进行硬化、物料篷盖化、洒水降尘化、出入车辆清洗化),防治措施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渣土物料覆盖率、洒水清扫保洁率、渣土物料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冲洗率均达到100%)。

施工现场渣土车禁止超高装载、密闭不严、不冲洗或冲洗不到位、带土带泥上路。

建筑物拆除工程应实施湿法抑尘作业。

现有工地已停工的,复工前必须实现规范
管理。

现有工地未停工的,要限期规范。

新开工工地,未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前不得开工。

2016年3月底前全面规范到位。

(市住建局,各县市区负责)
2.渣土运输(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落实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规范渣土运输秩序,净化渣土运输市场,严厉打击“黑”渣土车、无牌无证车,严厉打击渣土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管理,建筑渣土要运至指定的渣土消纳场,严禁乱倒,并采取篷盖、绿化等措施对渣土进行覆盖,防止产生扬尘。

市城管执法局制定渣土车整治实施方案,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密闭改造、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全面整治任务。

(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负责)
3.道路保洁(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加强源头控制,渣土物料运输过程杜绝先污染、后清理。

中心城区、各县城主干道路全面落实湿式机扫工作,非结冰气象条件下实施冲洗保洁。

加强动态排查,对扬尘突出路段,加密清扫保洁和冲洗保洁频次。

中心城区机扫率到达86%以上;各县(市、区)主城区2016年6月底前机扫率达到80%以上。

(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负责)
4.商混企业(市环保局牵头)。

各企业建立完善扬尘管理制度,突出抓好物料存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扬尘环节管理,确保防尘设施正常运行,防尘措施落实到位。

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的项目或扬尘治理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处罚;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地不得使用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2016年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负责)
5.物料堆场(市环保局牵头)。

工业企业、道路工程拌合站、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废渣堆场、经营性物料堆场,要结合物料特性,分类列出治理项目清单,逐一实施限期治理,完善配套扬尘防治设施。

2016年3月底前,基本落实到位。

治理工程工期较长的,要结合实际明确完成时限,最晚期限不得超过6月30日。

(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各县市区负责)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6.优化产业结构(市发改委牵头)。

提高准入门槛,制定项目准入导向目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重、化企业向专业园区聚集,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高排放项目。

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化工园区外停批、停建一切化工项目。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负责)
7.燃煤总量控制(市发改委牵头)。

按照《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科学制定我市的推进计划,将燃煤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

对现有热效率低、污染严重的低效燃煤锅炉进行改造,推广以高效煤粉锅炉技术为核心的分布式热源动力服务体系。

通过推进新能源开
发利用、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高能耗工艺及装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增加天然气供应、实施煤改气、实施集中供热等措施,确保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在2012年煤炭消费总量的基数上下降93万吨。

2016年完成目标任务的60%以上,6月底前完成高效煤粉锅炉改造试点工作并制定推进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负责)
8.推进清洁煤使用(市商务局牵头)。

科学制定清洁燃煤推进计划,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技术、资金支持,建立煤炭质量监管体系和市场体系,指导各县(市、区)规划建设清洁煤储配基地,关闭一批散煤销售点,2016年10月底前初步建立清洁煤配送体系。

加强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煤炭质量监管,推进煤炭利用清洁化。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负责)
三、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9.超低排放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重点推进大型火电机组与大型锅炉超低排放工作。

华能德州电厂、华鲁恒升、乐源热电、恒利热电、永锋钢铁5家企业100吨以上的煤粉锅炉,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其他75吨以上、具备改造条件的锅炉要于2017年年底前逐步完成超低排放工作。

新建燃煤机组(锅炉)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设计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负责)
10.中小企业达标(市环保局牵头)。

按山东省大气污染物六个地方标准第三时段(2017年1月1日)的要求,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全面按期实现达标排放;全市其它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进行全面改造和整治。

市中心城区130平方公里禁燃区全面淘汰和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各县(市、区)逐步淘汰拆除和禁止新建10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

其它区域内的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经治理仍不达标的,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16年年底前中小企业全部完成达标治理。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负责)
1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市环保局牵头)。

全市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101家企业,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行业压力管道泄漏与修复,通过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新上末端治理设施等方式使挥发性有机物得到基本治理。

积极开展玻璃钢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产生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采取收集、破坏、净化等措施,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未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的县(市、区),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负责)
12.全面依法取缔土小企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落实市、县、乡、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管理责任,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废弃砖瓦窑厂、闲置院落、用水用电增容扩容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全面排查,依法取缔小炼油、小土炭窑、小塑料颗粒、小电镀、小化工、小印染等土小企业。

实施动态管控,严防土小企业死灰复燃。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负责)
四、加强面源污染源治理
13.餐饮油烟治理(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2016年1月底前,制定餐饮油烟治理实施计划,年底前完成
治理。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含食品加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油烟。

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力度,2016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内全部入室烧烤、油烟集中收集净化,实现达标排放。

严厉查处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负责)
14.居民供暖污染源治理(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牵头)。

2016年10底前,市中心城区居民燃煤采暖锅炉全部淘汰。

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各县(市、区)城区逐步淘汰非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燃煤取暖锅炉,利用清洁能源锅炉、分布式燃气热泵等技术逐步替代。

2016年1月底前制定推进计划,列出治理清单,明确工作进度。

2016年采暖期每县市完成3家以上分布式供暖替代示范工程。

(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各县市区负责)
1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农业局牵头)。

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全面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逐年下降。

按照国家《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清单,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农田生态系统氨排放清单。

制定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综合治理计划,减少氨、恶臭气体、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负责)
五、机动车污染防治
16.加强机动车排放监管(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环保部门之间建立机动车管理信息沟通机制。

加大黄标车、冒黑烟车查处力度,严防高污染车辆上路。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负责)
17.加强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车用汽、柴油必须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开展全面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的行为。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负责)
18.加强公交车辆污染治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全部淘汰黄标公交车,加快淘汰老旧公交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6年,市区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60%以上、新能源公交车达到25%以上。

六、提升环境监控能力
19.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环保局牵头)。

在中心城区建设1个超级空气站,增设3台颗粒物PM1的监测设备,用于主城区空气污染源解析。

在重点区域、工业较集中的中心乡镇建设一批常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在重点产业园区建设VOCs等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站。

中心城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建设扬尘
颗粒物空气自动监测站。

在中心城区交通干线建设移动式空气自动监测站。

2016年完成全部站点建设任务,与市级空气质量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负责)
20.加强扬尘和燃煤污染源监控(市环保局牵头)。

全市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商混企业、大型堆场等重点扬尘污染源和20吨以上燃煤锅炉,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完善现有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在线监控设施与在线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负责)
七、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21.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全面导入专业技术力量,与省环保厅进行对接,依托正在研发的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将德州市列入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试点市,率先建成市级预报预警平台,采取数值预报与统计预报相结合的多模式集合预报技术,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水平。

力争2016年3月建成运行。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22.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

2016年3月底前,按照“1+13+N+X”模式,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应急预案体系。

修编1个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完善13个县市区县级分预案,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制定专项预案,企业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预警的工作程序,科学划分应急响应级别,细化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加大预案执行和跟踪督查力度。

建立市、县、部门、企业四级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准确上呈、下达应急信息。

(市环保局、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负责)
八、加强环保法制建设
23.健全依法治理体系(市环保局牵头)。

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依法依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特别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结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3月底编制完成《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逐步推进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任务,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市环保局、市法制办负责)
九、支持生态修复补偿项目
24.支持运河经济开发区生态修复补偿项目(市财政局牵头)。

积极争取上级生态补偿资金,并从中拿出一块专项资金,用于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绿化、湿地等生态修复补偿项目。

(市财政局、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
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25.公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1月底前,市县两级要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机制。

在当地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负责)
26.公开企业环保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
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环境违法单位曝光力度,对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负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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