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定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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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保特定药品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二)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
(三)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二、医保特定药品范围
第四条医保特定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第五条医保特定药品范围包括: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管理药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定药品。

三、医保特定药品管理职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特定药品的合理使用;
(二)加强医保特定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定期开展医保特定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零售药店职责:
(一)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特定药品的合理销售;
(二)加强医保特定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定期开展医保特定药品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医保特定药品采购与配送
第八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程序和渠道采购医保特定药品。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与具备资质的药品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确保医保
特定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及时、准确、安全地送达。

五、医保特定药品使用与销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特定药品使用和销售规范。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特定药品使用和销售记录制度,确
保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定期对医保特定药品使用和销售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特定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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