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死亡成员生前承包的耕地不应当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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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死亡成员生前承包的
不得收回 、 整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承包地 ’ 调 。 农 业局李宝玉先生 《 农户死 亡成员 生前承包的 ‘ 耕地是否应当交回》 一文。在这篇 文章中 , 作者 因为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依法承
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 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 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 回的 ,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 部分成员死亡 , 由于作为承包 方的户还存在 , 因 包的耕地和草地。 同时 ,承包法》 《 第三十条对 此 不发 生继承问题 ,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 另外 一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特殊情况作 承 包。 例如 , 在一个三口之 家中 , 妻子因病去世 ,
这就要从《 承包法》 的立法 目的来说了。
大 家知道 ,以家庭 承包 经营 为基
如 提 口的耕 地也显然不公平 , 果说把这些 础 、 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是宪法规 土地 ,敢 于放心地对土 地进行投 资 , 统 势必频 繁地对农 民 有利于土 地向 不公平都 消灭的话 , 定的我国农村的基 本经 营制度 , 制度 高土 地的产出率 。第三 、 该 那么赋予 农民长期而 曾极大地调动 了广 大农民的积极 性 , 解 种 田能手集中 , 产生规模 效益 。农 民在 的土 地进行调整 , 放了农村生产 力 , 为我 国的改革开 放作 获得 有保障的土地 使用权后 , 部分不 愿 有 保 障的 土 地 使 用权 就 无从 实现 了 , 承包法》也就 失去 了基本 的立法意义 出了巨大贡 献 。但随 着改 革的 不断 深 意 或者 没有 能力种 地 的农 民就 可 以放 《 获取 流转 了。两利相权取其重, 虽然说依照法律应 入 ,该制 度本 身的创新效能释 放迨尽 , 心 地将 土地使 用权流 转出去 ,
那 农村的社 会稳 定 , 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 说保留死 亡人口的耕地不公 平的话 , 构 会具有重 要意义。第二 , 让广 大农 民吃 么保 留参 军 、 升学 、 在城市 就业 人 口的
以及保 留全 家迁 入小城镇 落户人 了 定心丸 ”这样 , 民就 会加倍 珍惜 耕地 , , 农
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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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 这就从根 本上保证 是公平与效 率从 来就是 一对 矛盾 , 合理性问题 。其实就我国农村 的实 际来 农民的土地使 用权 , 讲 ,保留或者收回农户死亡成 员生 前的 了农 民的基本 生存条件 , 对于 维持广大 任何制度也没有绝对 的公平。因为如果 承包地各有利弊 , 但到底哪种更有利呢 ,
认 为 : 包期内 , 家庭 成员死 亡 , 生前承 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户家 承 农户 其
包的耕地不能由其他家庭成 员继续承包 ,应该 庭成员死 亡 , 其集体经济成 员资格 自然消失 , 其 交 回发包方。其依据主要有 两条 : 其一 , 回死 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 自然终止 ,承包方自然有 交 亡人 口的承包地 ,符合社会公 平原则和广大农 义务交 回死亡成员相应份额的承包地。 村的实际 , 有利于 及时解决人地矛盾 , 有利于构 其实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土地
出了规定 , : 即 妇女结婚 、 离婚或者丧 偶 , 在新居 妻子生前分到 的承包地 并不产生继承 问题 , 而 住地取得承包地的 ,发 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其个 应 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 ,妻子的父母不能
人的承包地。 即只有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况下 , 发 要求继承 , 因此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 的, 只是
没有弄清楚。 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就要退 出承包地的观 首先 ,关 于农户死亡成员生前的承包地问 点是不符合《 承包法》 精神 的。
题 ,承包法》 《 有明确规 定 : 不能收回。
再来说有关承包地的继承 问题 。《 承பைடு நூலகம் 法》 《 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期 第 三十 一条规定 : 包地应得 的承包收益 , 承 依 内,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根据这一原则性 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 林
建农村和谐社会 ;其二 ,交回死亡人 口的承 包 发包的时候。因为如果说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 地, 并不违反《 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下简称 《 ( 承 员资格就要 交回承包地的话 , 么《 那 承包法》 第 包法》 的规定 。 ) 二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 , 承包方全 家迁入d、 本人 以为 , 李宝玉先生之所以有这样 的观 城镇落户的 , 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 保留其土 点, 说明其不仅没有准确 把握《 承包法》 的基 本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 法进行土地承包经 立法精神 , 承包法》 身的 一些 主要条款 也 营权流转。又作何解释呢 连《 本 显然 , 李宝玉先生认
规定 ,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有特别规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由于法律 定外 , 在承包期内 , 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 没有规定农户承包的耕地可以继承 ,因此李宝 化, 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 还存在 , 发包方都不 玉 先生得出农户成员死亡 ,其相应份 额的承 包 得收回承包地。该 条第三款对第一款作了补充 地不能继承 , 户就应该退出承包地的结论。 农 首 说明 :承包期内 ,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 区的 市 , 转 先应当明确的是 ,承包法》明确规定 :家庭承 《 。
包方收回承包方的土地才是合法的。显然 ,承 在分配 土地时按照人 口计算土地的数量。 《 因此 , 包法 》并没有条款对农 户死 亡成员生前承包的 只有在 因承包人死亡 ,承包的家庭消亡的情况 耕地作 出特别规定 , 因此应当理解为不能 收回。 下 , 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 问题 。 李 宝玉先生认为 : 承包 法》 定 ‘ 《 规 不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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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死亡成员生前承包的
不得收回 、 整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承包地 ’ 调 。 农 业局李宝玉先生 《 农户死 亡成员 生前承包的 ‘ 耕地是否应当交回》 一文。在这篇 文章中 , 作者 因为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依法承
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 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 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 回的 , 发包方可以收回承 部分成员死亡 , 由于作为承包 方的户还存在 , 因 包的耕地和草地。 同时 ,承包法》 《 第三十条对 此 不发 生继承问题 ,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 另外 一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特殊情况作 承 包。 例如 , 在一个三口之 家中 , 妻子因病去世 ,
这就要从《 承包法》 的立法 目的来说了。
大 家知道 ,以家庭 承包 经营 为基
如 提 口的耕 地也显然不公平 , 果说把这些 础 、 分结 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是宪法规 土地 ,敢 于放心地对土 地进行投 资 , 统 势必频 繁地对农 民 有利于土 地向 不公平都 消灭的话 , 定的我国农村的基 本经 营制度 , 制度 高土 地的产出率 。第三 、 该 那么赋予 农民长期而 曾极大地调动 了广 大农民的积极 性 , 解 种 田能手集中 , 产生规模 效益 。农 民在 的土 地进行调整 , 放了农村生产 力 , 为我 国的改革开 放作 获得 有保障的土地 使用权后 , 部分不 愿 有 保 障的 土 地 使 用权 就 无从 实现 了 , 承包法》也就 失去 了基本 的立法意义 出了巨大贡 献 。但随 着改 革的 不断 深 意 或者 没有 能力种 地 的农 民就 可 以放 《 获取 流转 了。两利相权取其重, 虽然说依照法律应 入 ,该制 度本 身的创新效能释 放迨尽 , 心 地将 土地使 用权流 转出去 ,
那 农村的社 会稳 定 , 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 说保留死 亡人口的耕地不公 平的话 , 构 会具有重 要意义。第二 , 让广 大农 民吃 么保 留参 军 、 升学 、 在城市 就业 人 口的
以及保 留全 家迁 入小城镇 落户人 了 定心丸 ”这样 , 民就 会加倍 珍惜 耕地 , ,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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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为 : 包期内 , 家庭 成员死 亡 , 生前承 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户家 承 农户 其
包的耕地不能由其他家庭成 员继续承包 ,应该 庭成员死 亡 , 其集体经济成 员资格 自然消失 , 其 交 回发包方。其依据主要有 两条 : 其一 , 回死 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 自然终止 ,承包方自然有 交 亡人 口的承包地 ,符合社会公 平原则和广大农 义务交 回死亡成员相应份额的承包地。 村的实际 , 有利于 及时解决人地矛盾 , 有利于构 其实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土地
出了规定 , : 即 妇女结婚 、 离婚或者丧 偶 , 在新居 妻子生前分到 的承包地 并不产生继承 问题 , 而 住地取得承包地的 ,发 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其个 应 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 ,妻子的父母不能
人的承包地。 即只有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况下 , 发 要求继承 , 因此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 的, 只是
没有弄清楚。 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就要退 出承包地的观 首先 ,关 于农户死亡成员生前的承包地问 点是不符合《 承包法》 精神 的。
题 ,承包法》 《 有明确规 定 : 不能收回。
再来说有关承包地的继承 问题 。《 承பைடு நூலகம் 法》 《 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期 第 三十 一条规定 : 包地应得 的承包收益 , 承 依 内,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根据这一原则性 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 林
建农村和谐社会 ;其二 ,交回死亡人 口的承 包 发包的时候。因为如果说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 地, 并不违反《 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下简称 《 ( 承 员资格就要 交回承包地的话 , 么《 那 承包法》 第 包法》 的规定 。 ) 二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 , 承包方全 家迁入d、 本人 以为 , 李宝玉先生之所以有这样 的观 城镇落户的 , 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 保留其土 点, 说明其不仅没有准确 把握《 承包法》 的基 本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 法进行土地承包经 立法精神 , 承包法》 身的 一些 主要条款 也 营权流转。又作何解释呢 连《 本 显然 , 李宝玉先生认
规定 ,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有特别规 其继承人可 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由于法律 定外 , 在承包期内 , 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 没有规定农户承包的耕地可以继承 ,因此李宝 化, 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 还存在 , 发包方都不 玉 先生得出农户成员死亡 ,其相应份 额的承 包 得收回承包地。该 条第三款对第一款作了补充 地不能继承 , 户就应该退出承包地的结论。 农 首 说明 :承包期内 ,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 区的 市 , 转 先应当明确的是 ,承包法》明确规定 :家庭承 《 。
包方收回承包方的土地才是合法的。显然 ,承 在分配 土地时按照人 口计算土地的数量。 《 因此 , 包法 》并没有条款对农 户死 亡成员生前承包的 只有在 因承包人死亡 ,承包的家庭消亡的情况 耕地作 出特别规定 , 因此应当理解为不能 收回。 下 , 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 问题 。 李 宝玉先生认为 : 承包 法》 定 ‘ 《 规 不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