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
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
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
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年度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
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
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
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营业线施工防溜管理办法
一、防溜设置办法
(一)机车车辆防溜
1、加强对机车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机车走行部、制动部状态良好。
2、单机防溜措施撤除前,应按规定进行机车制动机能试验,确认机车制动良好,各表压力显示正常。
3、机车连挂车辆动车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全列车的简略试验,确认全列车制动良好,方准动车。
后附《六沾二线机车车辆防溜措施标准》。
(二)机养车防溜
机养车日常管理比照机车。
1、动态防溜
⑴中间站停车会让列车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应达到100kPa以上,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开车通知,不得缓解。
⑵在各种线路上作业(调车、转线、区间作业)停车时,须使用空气制动减压100kpa以上,保持全列车制动,并有司机值守。
保持主车总风缸风压达500kpa以上,未得到动车指令(信号)前严禁缓解全列车制动。
⑶无论在什么坡道的线路上作业,均应连接全部制动软管。
⑷因装卸、配合施工不能整组连挂时,应分别做好防溜。
⑸区间停留在不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停机时,司机应拧紧两端车辆(设备)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
在超过6坡度的线路上或人力制动机故障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停机,并实施保压制动。
⑹区间被迫停车后,如遇发动机故障熄火时,应拧紧机养车全部人力制动机,并在两端放置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2、静态防溜
⑴在车站站线上停留待备时,必须实施保压制动,减压量达到100kPa以上,发动机熄火时,对机养车组要按停留车辆做好防溜措施。
⑵中间站、专用线停车超1小时,须使用止轮器、手制动机对机养车进行防溜。
使用止轮器对机养车两端进行防溜时,止轮器尖部贴紧车轮踏面,以手扳、脚蹬、锤击形式检查确认止轮器不松晃。
⑶使用保压制动或手制动对机养车进行防溜,以眼看、手扳、脚蹬、锤击形式检查闸瓦压紧车轮踏面。
⑷在2.5及以上坡道停车时,对下坡端左右轮采用双止轮器防溜。
⑸机养车固定停放时设置防溜枕木2根(首尾各1根)。
(三)施工通道防溜
要求在距离施工通道交接口50米处,用2根开槽防溜枕木设置成倒八字,并采用链条加锁固定,若防溜枕木设置恰好在既有设备旁(如接触网杆、信号盒等)时,应远离10米设置。
防溜枕木两端头300mm范围涂红漆及易于夜间确认的红色荧光涂料。
防溜枕木要求材质坚固,锁于固定地点。
防溜枕木斜口夹角300,其规格为深100mm、宽90mm。
(四)尽头线防溜
在距离尽头至少20米处用2根开槽防溜枕木设置成倒八字,并采用链条加锁固定。
(五)坡道防溜
除按以上要求对机车、车辆防溜,并设置倒八字防溜枕木外,在面向既有线方向6以上的下坡道施工通道,距离50米处要求设置脱轨器。
(六)龙门架防溜
上紧防风夹,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防溜管理
(一)防溜器具的管理
1、机养作业车组的防溜器具(铁鞋、防溜枕木)由机养队***负责;钉联基地龙门架防溜由钉联队***负责;各施工通道和尽头线的防溜枕木、脱轨器由整道队***负责(炎方至龙津沟整道队无驻点的暂由运输队负责);机车、车辆的防溜止轮器(铁鞋)由运输队***负责。
后附《防溜枕木(脱轨器)管理职责分工一览表》。
2、各单位须建立防溜止轮器(铁鞋)、防溜枕木、脱轨器登记台帐及定期核查制度。
发现遗失、损坏、混用时及时补充更正。
(二)防溜检查
1.日常检查
⑴机车、车辆、机养车停留时,车上24小时必须有司机值守,由乘务员(调车长)负责3~4小时巡视一次,做好防溜检查登记,并在防溜处车体上作好防溜检查标记。
⑵巡视检查须作好记录(时间、地点、车辆数、制动状态、止轮器、防溜枕木、检查人、交接人),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检查防溜事项。
⑶检查发现防溜未达到规定标准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溜达标,效果可靠。
2、定期检查
⑴经理部将防溜检查纳入月度安全大检查必须项目,每月进行检查。
⑵各单位认真落实旬检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⑶各班组按要求落实日常检查。
3、不定期抽查
由安质部、运技部组织不定期进行防溜管理抽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费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客运业务2%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二、公司安全科每年初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情况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安全设施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安全保证金、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建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经公司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送公司经理审批。
三、安全经费主要可以用于:(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驾驶员)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财务科将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每年年终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经费决算真实的报表。
五、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本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安全管理部门应保障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合格有效。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经理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
七、重大专项安全隐患整改、演练资金措施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码头装卸作业安全规定
1油轮在靠、离岸过程中,码头操作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并防止碰撞、挂拉、挤压而损坏码头建筑与设施。
2油轮在装、卸船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油轮舷梯位置的变化,防止挤压发生意外。
3如发生油轮搁浅事故,应通知海事和有关部门,并详细做好记录,不得擅自处理。
4码头按禁区管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5作业时应视具体的作业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临时护栏,系安全带或穿救生服等。
6遇有雷电等恶劣气候或船上烟囱冒火,应立即封舱停止装、卸船作业。
台风季节及汛期应按防台防汛有关规定执行。
7扫线过程中码头操作人员必须在现场,不得离开。
8码头操作人员、业务员应按规定着装,工作前须进行静电消除。
船上采样应采用防静电器具。
9必须按规定连接接地线(装卸油前应先接静电接地线,后接输油臂;作业完先拆输油臂,后拆静电接地线),在连接或拆卸接地线时,应注意检查有无带电现象,发生带电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10码头备用的工具,如扳手、锤子、绳子、手电等必须符合防静电和防爆规定。
11码头用火按一级用火管理,装船时55米内严禁进行明火作业。
码头使用所
有电器均应符合防爆规定。
12因工作需要,上、下油轮时应从登船梯上通过,严禁在船岸间蹦跳。
13夜间操作应有良好的照明,并注意人身防护。
14油品装卸船时的压力、流量不允许超过管线、胶管、输油臂的允许数值。
码头上发生油品泄漏时,应立即处理,堵塞泄漏部位,清除油污。
15不得将起重工具拴挂在输油管道、管线及其支柱上。
专用物料车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
1、运输一段、运输二段是专用物料车、石子专用车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专用物料车、石子专用车的编号、建账、维修与保养、供应、运送及管理工作。
2、物料车的使用单位负责按照材料运送管理制度规定,向物料车管理单位提供需求车型、车数、使用时间等,并负责装车和及时卸车等工作。
3、机电科、材料科负责生产段运往井下设备、材料的装车工作,以及生产单位升井设备、材料的卸车工作,并根据用车单位的材料、设备计划,根据需要装专用物料车的材料、设备等情况,向调度室要车。
4、安监站负责专用物料车的完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
5、调度室负责对专用物料车、石子专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物料装车车型范围及装车标准
(一)专用物料车的使用范围及装车标准
1、机电设备类:质量在40千克及以上的设备及配件全部使用专用物料车运输,40千克以下的单个设备及配件(指一个工作面只有一车材料)可装罐车。
2、支护类:
柔掩支架装2层,支架数量不得超过20架。
3、其它类:
(1)水泥轨枕:最多可装4层,数量不得超过24块,并码放整齐。
(2)水沟盖板:侧立码放整齐,码放一层。
(3)大桶油及油桶。
(4)钢板:严禁超宽,用木料垫实,并绑扎牢固。
(5)岔心:30公斤/米轨道道岔的岔心。
(二)其它材料装车车型及装车标准
1、大型材料
(1)铁道:550米水平运输使用铁道运输专用车(小飞机),只许装一层,每根侧向相扣,下斜坡时前头齐,两处打摽,数量最多不超过14根;800米、680米水平运输可使用架子车,铁道在架子车上沿车辆运行方向的前端必须码齐。
(2)铁管:运往550米水平7米以上的6寸铁管,用铁道专用车,可码两层,数量不得超过9根,下斜坡方向前头齐,两处打摽;7米以上4寸管子使用铁道专用车,可码两层,数量不得超过13根;2寸管子可用架子车,码三层,数量不得超过40根,下斜坡方向前端码成齐头。
运往800米、680米水平的钢管可使用架子车。
2、支护用品
(1)梯形支架:2米以下的支架必须装入罐内,高度控制在罐沿以下50mm;2.2米以上2.6米以下的金属支架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