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新城支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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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新城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0.18
•【字号】湘银保监复〔2021〕391号
•【施行日期】2021.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
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新城支公司的批
复
湘银保监复〔2021〕39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险湖南分公司关于申请注销长沙市新城支公司的请示》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新城支公司。
二、自批准撤销之日起,上述机构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你公司应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效的保险业务许可证缴回湖南银保监局。
三、你公司应当及时就撤销上述机构事宜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做好客户后续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应持此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湖南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