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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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
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
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___份;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___份;
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
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__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
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
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
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由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对于参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方可参与作业。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文件:
1. 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合同;
2. 起重机械设备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3. 起重机械设备验收报告;
4. 操作人员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开具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

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名称;
2. 起重机械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
3. 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参数;
4. 起重机械设备购置日期、购置金额;
5. 操作人员姓名和操作证编号;
6. 登记日期和证明编号。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和作业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档案和事故记录档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归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通报。

第十五条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或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暂停或撤销其使用登记证明的措施。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经营;
2.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起重机械设备;
3. 施工单位是否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4. 施工单位是否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暂停使用起重机械设备;
4.撤销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保持良好记录的施工单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有权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以前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并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制定。

本制度自起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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