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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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
为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的现实需要,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动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了依法行政不可忽视的重要制度,正在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等工作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旨在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与程序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需注意的是,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但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将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在明确实施期限后,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
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注意的是,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六、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七、典型案例
(一)某区县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园超市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学校在设立校园超市等校内经营实体时需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
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的审查标准。

(二)某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中,规定使用某厂家生产的医疗耗材才能收费。

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

(三)某区县人民政府印发《促进星级酒店发展扶持政策(试行)》,要求对星级酒店发展进行扶持,规定“本政策适用于在该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凡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在该区持续经营不少于15年,15年内将注册经营地址及税务登记关系迁出该区的,应退回所享受的奖励和补贴”。

违反“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的审查标准。

综上,公平竞争审查紧紧盯住决策部署不到位的堵点和企业反映的痛点,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对限制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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