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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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
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
及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以下统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41号)、《X省学前教育条例》以及X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X市教发〔X〕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区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适龄儿童入园率不断提高。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城镇适龄儿童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相对薄弱,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问题、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保障。

X区政府高度重视并遵循“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及管理,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

二、规划和建设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
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原则,在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的前提下,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积极创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努力探索公办民营的办园体制。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设置6-12个班(每班按30人计)办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旧区改造建设的幼儿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按照《X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X教联字〔X〕47号)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拟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拟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开发总量不足5000人的小区,以及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区政府将根据我区实际按照《X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统筹解决幼儿园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及建设规模等问题。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编办、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X分局、市规划局X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好在规划、项目、用地、资金、建设、人员编制、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教育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包括幼儿园建设布局的教育
事业发展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上单独明确幼儿园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报经区政府审批并报经X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幼儿园建设布局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X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

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规划许可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规定对幼儿园用地、规模、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许可。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结合周边已建设幼儿园,能满足小区配套要求的实际,在征求教育部门同意后核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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