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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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4.02
•【字号】鲁国税函[2004]105号
•【施行日期】200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05号2004年4月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研究确定,2003年度省内机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