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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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主动发布单位:市人劳和保障局生成时间:公开方式:
公开索引号:E25140-0403-2009-0024 公开时限:
为推动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支持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创业实践,降低初始创业成本,营造全民创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金额度
创业基金来源于当年市财政拨款、上年末创业基金结余款、存款利息、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

市就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民创业发展基金项目。

每年创业基金总额为300万元。

重点用于市内本土初创业企业、微小企业、科技型成长企业的扶持和创业文化建设、创业活动实践、创业促进机构的无偿资助。

第二条扶持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德兴籍下岗再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
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承担创业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必须依据《劳动法》为职工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3、必须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4、必须是当年在本市新办注册资本达3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

第五条: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

有利于环保、企业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

2、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一定投入产出比。

3、项目单位有相应的自筹基金及较好的借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
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扶持标准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科技型成长企业,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安置2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15—30万元资助。

2、工业项目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本达3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安置本市德兴籍5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10—20万元资助。

3、商贸项目当年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安置本市德兴籍200人以上就业,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可获得5—15万元资助。

4、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当年纳税3万元以上,可获得2—5万元资助。

第七条项目申报。

1、申报时间: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每年1-2月间,向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原则上每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2、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
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基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
(6)、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8)、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凭证;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0)、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并上报相应软盘。

(11)、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八条:项目审批。

1、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申请,按照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财务分析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就业创业领导小组
评审后确定。

2、经就业创业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业基金项目合同书。

3、市财政局、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合同书进行项目执行,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批拔付。

第九条:建立检查制度。

市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以上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方案由市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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