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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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采购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我院抗菌药物遵选采购和临床合理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的抗菌药物品种数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种。

四、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审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五、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各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均可以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我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六、因特殊治疗需要,我院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药剂科初步审核,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七、我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
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我院应当定期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干预意见和改进措施。

九、对不良反应发生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填写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十、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抗菌药物一次性申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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