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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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案卷等。
第三条本所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原则;
(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
(四)方便利用、服务业务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业务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业务档案的保密工作;
(五)对业务档案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分类及立卷
第六条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一)诉讼档案;
(二)非诉讼档案;
(三)常年法律顾问档案;
(四)其他业务档案。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原则:
(一)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二)按年度立卷;
(三)保持卷内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四)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条立卷要求:
(一)案卷封面: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承办律师、立卷人、立卷日期等;
(二)卷内目录:按文件材料顺序排列,包括文件名称、页码等;
(三)卷内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包括文书、谈话笔录、调查材料、证据材料等;(四)备考表:包括立卷人、审核人、归档时间等。
第九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的,应合并立卷;不同律师事务所律
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
部门根据档案价值、利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业务档案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火、防盗、防虫、防鼠;(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编号清晰;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务档案利用:
(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
(三)档案利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不得损坏、丢失档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泄露等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