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章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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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投资担保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投资担保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如投资咨询、担保业务、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本公司股东为[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人数为[股东人数]。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九条股东出资期限:[股东出资期限]。
第十条股东出资额确认:股东按照出资协议或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对股东出资进行核实,并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股东权利:
1. 依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
2. 依照出资比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3. 依照出资比例转让其股权;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义务:
1. 依照出资额缴纳出资;
2. 不得抽逃出资;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七条临时会议由以下情况之一提议召开:
1.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法定代表人提议时。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人数]名。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董事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监事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4. 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5.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年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年度终了后[月份]日内经审计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为签署部分]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注:以上章程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的宗旨、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条公司名称: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信用评
估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为依法设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八条股东出资后,应当向公司缴纳出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 依法转让股权;
3. 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5.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7.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 不得抽逃出资;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决议;
5.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五
日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3.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
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为5至19人。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纠正;
4.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以上章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投资担保公司的组织与运营,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担保业务。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公司全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址]。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投资担保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万元。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
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股东分为发起人股东和普通股东。
第九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三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召集。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经理层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注:以上章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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