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不良贷款内部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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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不良贷款内部成因及对策分析
从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情况看,因农民信用问题造成违约的概率非常低,农民被奉为信用最好的客户群体,然而从农村信用社形成的不良贷款数据看,自然人不良贷款占比却居高不下,当前制度下因政府行为及信用环境差造成的不良贷款占比较小,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不良贷款占比高问题出自内部管理方面。

一、自然人不良贷款内部成因分析
(一)贷款经办人员不尽责
1、客户经理不尽责。

客户经理作为整笔贷款操办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在信贷业务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但现实中因客户经理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客户经理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等违规现象,办理大量顶冒名贷款,致使相当部分贷款形成不良,这是形成自然人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

2、信用社主任不尽责。

部分信用社主任因责任心不强,管理疏忽,习惯于当“甩手掌柜”,对客户经理办理的业务缺乏了解,审核贷款只是在借款手续上签字,并没有真正起到贷款复核人的作用,这无形中就给客户经理滥用职权留下了空间。

甚至有些信用社主任对客户经理长时期内违规操作及业务出现的异常状况视而不见,滋生了违规、滥权现象的发生。

3、信贷专管员不尽责。

为提高贷款发放质量,严防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滥用职权现象发生,设置了信贷专管员职位,赋予信贷专管员调查协作人和业务审查主责任人的权利,对贷款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调查方法的正确性和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任,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部分信贷专管员对自身工作职责却不了解不熟悉,没有明确自身定位,工作重心把握不好,工作出现严重失职,未发挥出信贷专管员应有的贷款审查作用。

(二)贷款辅助人员不尽责
1、信贷内勤不尽责。

信贷内勤负责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贷款手续的填写,具有至关重要的证据把关作用,当发生诉讼案件时,重要的证据即合同和借据,但因信贷内勤在填写合同时具有主观随意性,未按合同标准格式和条款填写,导致在发生案件时因合同填写要素不齐全或是填写不合法合规,失去了合同应有的证据作用,导致信用社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2、前台柜员不尽责。

现实中存在许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签字都是真实的,但信用社仍然败诉的情况,仔细分析问题的根源在于贷款以转账方式存入借款人账户,然而并非所有借款人账户从开立到取款由借款人亲自办理,相当一部分为客户经理一手代办,前台柜员因客户经理是“自己人”,未按照个人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把好这道关键的“门”。

因目前信用社贷款不允许以现金形式发放,只能
以转账方式存入借款人账户,这就为客户经理暗箱操作留下了余地,加之前台柜员未尽职尽责,就造成了尽管借款手续齐全合法但信用社仍面临败诉的尴尬局面。

(三)客户经理交接制度不完善
根据《贷款通则》第44条规定: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真正贯彻下去,贷款交接流于形式,辖内前任客户经理从系统中打印出贷款明细,新任客户经理只是在交接清单即贷款明细上签字,就意味着交接完毕。

甚至存在私下签订协议,新任客户经理只是承担贷款管理责任,第一责任仍是前任客户经理承担,这样就会导致接收人(新任客户经理)既担心其原责任贷款无人替其清收,落得逾期追责处分,又担心不熟悉新环境,无法放开手脚,两头悬空,无暇顾及前任贷款清收工作,很容易造成部分贷款管理出现悬空,甚至导致贷款逾期或超诉讼时效而形成不良贷款。

(四)客户经理“尽职免责”条款过于原则
《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要求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界定了尽职免责的含义,即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调查、评级授信等业务操作过程中,对于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信贷工作人员,业务活动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毫无疑问,此条尽职免责规定初衷是为了提高户经理工作积极性,解除其工作后顾之忧,但因条款规定未详细列出禁止免责的相关内容,致使条款规定因缺乏实际操作性而形同虚设。

因此,需要在业务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完善“尽职免责”条款内容,切实解决客户经理拓展业务的后顾之忧问题。

(五)员工学习意识淡薄
随着信用社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较前几年无论从信贷产品还是业务流程方面都有了较大程度改观,但部分员工固步自封,仍然是延续以前的老观念、老思想,不与时俱进,及时学习掌握新制度、新办法,按照新的操作流程办理业务。

以支农营销网络建设二次信用评定为例,新的评定流程缩减了以前业务办理的繁杂环节,信用社员工深入农户现场办公,为其授信或预授信并发放“信易通卡”,农户只要到一次信用社即可办理完贷款手续,但是部分客户经理仍然按照以前制度办法操作,既与信用社规定的制度办法不符,也降低了工作效率,跟不上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步伐。

二、自然人不良贷款对策分析
(一)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形成定期学习制度,从内勤到外勤,从联社机关到基层信用社,统一固定学习日,学习上级下发的规章制度、银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及各种常规法律知识,形成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丰富员工合规知识,防止因不熟悉制度规定造成错误操作、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此外,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惩罚措施,对于轻度违规行为可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重度违规行为可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或提交司法机关等措施予
以解决,从思想上引起员工高度重视,达到不想违规、不敢违规的目的。

(二)完善客户经理交接制度。

成立专门贷款交接领导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信贷专管员为成员,负责监督贷款交接工作。

交接清单要求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信用社留存一份,联社备份一份,交接贷款必须落实第一责任人,对未按规定交接造成责任未落实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负责。

贷款交接后,严禁出现私自签订贷款管理协议,因私下签订协议导致贷款责任不明的由新任客户经理人负责。

对于因内退、置换等原因离开信用社岗位而进行交接的人员,第一责任人(尽职免责除外)贷款必须全部交清。

同时明确信贷人员交接时间及信息维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交接货维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贷款接收人承担。

(三)实行不良贷款容忍制度。

为加大客户经理对外拓展业务力度,提高客户经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不良贷款容忍制度,以客户经理为信用社创造的利润为基数,合理设定不良贷款容忍比例,具体比例可根据单位盈利水平自主确定,在可容忍的不良贷款额度内免除客户经理责任,但前提是不良贷款因客户经理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所致,若是有证据证明不良贷款因客户经理故意行为所致,则实行不良贷款“零容忍度”,不允许免除客户经理责任。

关于客户经理创造的利润可以从模拟利润绩效分析系统中提取,以真实创造的利润为基數而不以调整系数后的平衡计分卡得分为依据,为客户经理搭建一个平等的工作平台。

(四)由借款人指定贷款转存账户。

为防止因无法确定借款人真实账户造成信用社败诉情况的再次发生,在借款手续中增添借款人真实账户证明程序,防止借款人将贷款转账他人账户,同时为保证办贷效率,将账户证明程序形成书面合同,其中需包含有贷款转账账户以及对此账户为借款人真实账户的承诺,此种举措可以使借款手续更加齐全完备,预防客户经理与借款人里应外合诈取信用社贷款,提高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

(五)实行客户经理债权买断制度。

对形成的额度较小的不良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债权买断制度,即由客户经理负责购买因自身行为导致的小额不良贷款,使客户经理成为不良贷款债权人,一方面使客户经理意识到自己需要自己的行为“买单”,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客户经理成为债权人,可以提高其收贷积极性,减少信用社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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