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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14分)
二、名词解释(4*3’=12分)
1、补偿性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因这种合同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所以也称之为评价保险合同。

2、给付性合同
与补偿性保险合同相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

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

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

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3、弱体和健体保险
健体保险是指对于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保险。

弱体保险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较高,不能用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承保的保险。

弱体保险在承保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附加保费法
4、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5、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4)条件事项。

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6、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7、委付
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8、代位求偿原则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9、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10、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1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简答题&论述题(5*6’+8’=38,1*12’=12)
1、可保风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风险必须是纯粹的
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
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风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非故意行为所致和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简述风险处理的方法并评价其适用性
风险处理的主要方法包括: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分散)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转移)
当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高时,采用风险回避。

当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低时,采用损失预防、风险自留。

当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高时,采用损失抑制、风险转移。

当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低时,采用风险自留。

3、什么是风险?风险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怎样?
在保险学中所涉及的风险是属于狭义的风险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构成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关系: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发生导致产生损失。

4、论述保险的职能及其在宏观微观方面的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
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
分配职能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
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
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危险
对经济起稳定作用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助于均衡个人财物收支
5、分析保险和储蓄的联系和区别
保险与储蓄都可以作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尤其是人寿保险与储蓄比较相似。

但两
6、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能有效防止赌博
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
7、简述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主要来源
财产保险的来源是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人身保险的来源是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8、重复保险的概念及其损失分担方式有哪几种?
投保人在同一时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称为重复保险。

比例责任方式,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9、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限制条约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
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

限制: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0、分析保险合同的定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与承诺。

要约又称“订约协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

具有三个特点:投保人一般是保险合同的要保人。

保险合同要约内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体和明确。

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的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条件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由受约本人或其
合法代理人作出。

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

11、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1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指直截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截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辅助人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13、财产保险的特征都哪些?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
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危险管理复杂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14、团体火灾保险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按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重置重建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最近账目余额确定。

15、简述责任事故处理原则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是契约责任阶段,它强调在处理责任事故时以受害方与致害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前提;
二是过错责任阶段,它强调在责任事故中只有当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负有故意或过失责任时,才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
三是绝对或严格责任阶段,即只要受害人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均可以从实施行为的另一方面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16、人身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最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17、分析原保险和再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给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并签订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分出公司)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分入公司),并签订再保险合同。

发生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向原保险人(分出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分入公司)请求再保险摊赔,再保险人(分入公司)摊付损失赔款,原保险人(分出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区别:
原保险再保险
主体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

均为保险公司
保险标的财产、利益、责任、信用或人
的生命与身体
原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
的一部分或全部
合同性质经济补偿或给付经济补偿
18、再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及其具体的含义如何?
(一)临时分保
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

(二)合同分保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

(三)预约分保
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及分出份额;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无选择的余地。

四、案例+计算(4*6’=24)2题上课讲过,2个类似,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受益人问题以及上次课堂作业。

计算题:财产保险比例赔偿(团体火灾)、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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