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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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79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
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
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
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第1题: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____
参考答案:
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详细解答:
第2题:
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____
参考答案:
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详细解答:
第3题:
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____
参考答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
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
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他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详细解答:
第4题:
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____
参考答案:
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详细解答:
第5题:
案情:2013年8月9日,某地发生一起出租车司机为救人先后连闯两红灯将接近昏迷的病人送进医院,为病人的救治赢得了时间,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出租车司机应被扣3分,罚款200元。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问题:
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秩序和正义的关系。
答题要求:
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 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 字数不少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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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范文] 坚持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这件事其实反映了法的价值冲突问题,具体来说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二者同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追求目标,然而,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却经常发生冲突,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秩序的价值具有工具性和非实质性的性质,与正义如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法的秩序总是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秩序,正义也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和秩序是可以和谐共存的。
同一个法律制度,人们不仅期望它力求正义,而且要致力于创造秩序。
一般来说,正义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与精神需求,从而获得人们对其的认同和信赖,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
定进步,进而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为正义的实现提供更多可供分配的资源;如果没有一个法律秩序良好的社会,正义往往难以得到保证,并且可能滋生出更多的不正义。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从抽象意义上来说,法的秩序价值是对法律以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确认与维护,而这种法律及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常是通过牺牲正义的措施达到的;法的正义价值是满足人们希望法律对人们以某种形式的同等对待的期望,人们对法律的这种期望可能也会造成对秩序的破坏。
总之,一项法律制度可能为了维持某种秩序而牺牲正义,也可能为了达到某种正义而破坏秩序。
在法的运行的具体阶段,也可能发生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上述案例即是出现了社会正义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秩序的冲突。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闯红灯应受到扣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为了避免这种价值冲突,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一些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如果说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实质性价值目标的话,法律所追求的就是正义的秩序。
那么秩序只是法的价值之一,并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
法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序应当是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平等的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不应是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粹专制的秩序。
当秩序同人类道德以及公平正义准则相冲突时,片面强调秩序价值的唯一性,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当秩序与正义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法的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具体到这个案例,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应灵活处理,对出租车司机不但不应处罚,还应表扬,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