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学生代表选举候选人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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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03學年度
學生宿舍一、二、三舍舍長選舉公告
102學度年度宿舍自治會將於11月底离任,將由103學年度新任舍長接任,選舉相關事宜如下所列,特此公告,歡迎成心願服務住宿生者,參與这次選舉。

一、公告事項:
(一)、舍長候選人暨選舉注意事項:
1. 選舉種類:學生宿舍第一、二、三宿舍舍長。

依住宿區域設立,計分為3個選區。

2. 資格條件:
<1> 為本校現住宿之在學學生,並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應屆畢業生除外)。

<2> 曾受記小過(含)以上處分,及因故被退宿及取消住宿資格者,不得報名。

<3> 任期時間以一年計,得連選連任一次。

(二)、登記參選:
1. 申請登記條件:本人學生證及候選人報名表一份。

2. 領表登記時間:103年10月6日9時起至10月14日16時止。

3. 領表交表地點:宿舍管理中心(第三宿舍1樓)。

4. 候選人號碼抽籤時間:103年10月15日10時,公開於第三宿舍交誼廳舉行,未到
場之後選人由選務人員代抽。

5. 競選期間:103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止。

(三)、投票暨開票時間地點:
1. 投票日期:103年10月28日9時起至20時止。

2. 投票地點:各舍服務台前,請投票人務必攜帶「學生證」驗證,一人一票。

3. 開票日期地點:103年10月28日投票結束後,於各舍交誼廳開票。

4. 當選公告日期:103年10月29日,開票結果以獲得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數相
同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各舍舍長於公告後一週內選任相關幹部,於11月底前與前任宿舍自治會幹部完成交接。

(四)、競選規則:
1. 參選人應確實瞭解,有關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各項權利與義務。

2. 競選活動限制:
<1> 候選人之競選海報、刊物應交生輔組審查核准後,始得張貼於校內公共看板或
公佈欄上(不得貼於各寢室門上),如有違者將予拆除。

另外候選人應於投票日
後二日內自行清除海報。

<2> 候選人拜訪選舉人活動,未經住宿同學同意不得擅自進入寢室,且每日競選活
動時間逾晚間10時後均應停止。

<3> 政見發表得借用宿舍交誼廳自辦。

<4> 候選人團隊及選舉人(投票者)倘有違反選舉之公序良俗行為,主辦單位得以口頭
或書面警告,情節重大者得取消選舉資格,並交由校規議處。

<5>現任宿舍幹部為參選人時,本人及其競選團隊不得擔任選務工作,該舍之選務工
作由學務處指派工讀生協助。

(五)、日期簡表:
二、承辦單位:102級學生宿舍自治會指導單位: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三、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訂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103級學生宿舍舍長」選舉候選人報名表
※請填寫好報名表後,列印下來,依程序完成報名繳交至宿舍治理中心。

,以利製作選舉公報,謝謝!
※請自行調整空間大小,可超過一頁。

※競選政見需英文版本者請自行翻譯,無翻譯者選舉公報僅放中文版本。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
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行本校生宿舍自治事宜,學生宿舍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校「學生宿舍治理辦法」第六條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為台灣科技大學住宿生最高自治組織,受學務處生輔組之輔導,以「發揮學生宿舍自治功能、維持宿舍秩序、反映住宿生意見、增進住宿學生一起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按期召開住宿生自治會議,反映住宿生意見,提昇同學生活品質,促進住宿生福利。

二、負責自治會組織章程及生活守則之訂定與修正。

三、維護宿舍安寧及秩序,環境清潔之督導。

四、協助維護住校生平安及執行學校有關規定。

五、協助處理有關宿舍公物之維修、利用、增設等事項。

六、籌辦增進住宿生身心健康之活動。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會員:
凡本校住宿學生均為本會會員,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推薦、選舉及罷免各級宿舍幹部。

二、提出住宿生活興革意見。

三、遵守本會之決議事項。

第五條:本會由舍長、副舍長、樓長、室長等宿舍自治幹部所組成、代表全體住宿生行使自治權。

第六條:自治會幹部之產生:
一、任舍長宜對宿舍事務具相當體認及服務熱忱者,由宿舍幹部或住宿學生推薦,經公開選舉後聘
用;副舍長、樓長等幹部由舍長遴派,經生輔組核可後录用之,室長由各寢室第一床住宿生擔
任之。

二、舍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任期中不得擔任學校社團及學生組織重要幹部。

三、宿舍幹部任內不得搬離宿舍,否則即喪失資格。

四、第一宿舍設舍長一人、副舍長一人、樓長五人。

第二宿舍設舍長一人、副舍長一人、樓長七人。

第三宿舍設舍長一人、副舍長一人、樓長五人。

第七條:舍長、副舍長及樓長依職權優先獲得宿舍工讀機會及住宿權。

第三章職掌
第八條:自治幹部職掌:
一、舍長:
(一)承生輔組組長、宿舍輔導老師及宿舍治理員之指導,對內綜理策劃宿舍自治會各項規定及
傳達校令,領導男女宿舍幹部確實遵行。

(二) 對所屬宿舍幹部之考核及適時反映同學意見。

(三) 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反映與處理。

(四) 對住宿生於BBS所提有關該宿舍生活事務各類問題之回復。

(五) 適時提出宿舍相關興革建議。

(六) 每學期辦理宿舍幹部績效評量並建議獎懲。

(七)召開學期宿舍座談會,並完成記錄陳閱。

(八)策劃、執行住宿生有關搬遷(含退宿)及進住時之財產清點及相關事項。

(九)協助新生進住時之宿區交通動線管制及行李之搬運。

(十) 臨時交辦事項。

二、副舍長:
(一) 襄助舍長策劃宿舍自治會各項規定、傳達校令及處理宿舍之文書業務。

(二) 特殊問題及偶發事件之報告與處理。

(三) 對所屬宿舍幹部之考核及適時反映同學意見。

(四) 執行住宿生有關搬遷(含退宿)及進住時之財產清點及相關事項。

(五) 協助新生進住時之宿區交通動線管制及行李之搬運。

(六) 臨時交辦事項。

三、樓長:
(一) 負責該樓層之安全、整潔、秩序之維護與問題反映。

(二) 特殊問題及偶發之事件報告與處理。

(三) 執行住宿生有關搬遷(含退宿)及進住時之財產清點及相關事項。

(四) 協助新生進住時之宿區交通動線管制及行李之搬運。

(五) 該樓修繕進度及財產卡內容更新之確認。

(六) 傳達校令及規定,督導同學確實遵行。

(七) 臨時交辦事項。

四、室長:
(一)傳達校令及宿舍自治會有關規定並督導同學確實遵行。

(二)督導同學整理內務,维持整潔,遵守宿舍一切規定。

(三) 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章運作
第十條:自治會各項會議:
一、各宿舍幹部得依個人職掌召集所屬參加相關會議,並得請宿舍輔導老師與會指導。

二、得依需要得邀請學校相關行政單位師長列席。

三、如遇重要事件,得於所屬宿舍幹部三分之一連署後,由各宿舍舍長召開臨時會,臨時會議之決
議與正式會議之決議效劳相同(須連同輔導老師在場,並做會議記錄等簽名負責)。

第十一條:
本會幹部有參加自治會各項會議之義務,假设因故未能參加會議,應於會議前一日向召集人報備,
並於會後向該召集人詢問開會事宜。

第五章獎勵及懲處
第十二條:本會自治幹部之獎懲,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舍長假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該舍住宿生過半數同意或生輔組裁定解職。

一、行為不當有被學校處以大過以上處分,足以破壞本會形象及名譽者。

二、職掌範圍內應做而未做之事,經輔導老師或宿舍治理員糾正勸導三次以上,仍不予理會者。

三、宿區內之全體住宿同學連署簽名達十分之一以上,並提出具體事實要求解職者。

四、開會無故不到三次以上嚴重影響其任職份內工作者。

五、於上述情形遭解職者,不得於住宿期間再次參選或被選任為幹部。

第十四條:
舍長遭解職,由副舍長暫代其職務並召開改選會議,辦理从头選舉事宜或由生輔組依情況逕遴選任之。

副舍長、樓長等自治幹部經舍長考核並提出具體事證,認為不適任者,經生輔組核可後得撤換之。

第十五條:
本會自治幹部一旦遭解職處分或撤換者,其享有之權益即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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