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关于试验检测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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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关于试验检测报告的要求
各工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住建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检测人员直接责任,实现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应检尽检,促进质量检测工作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效率,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必须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以下简称《检测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编制《检测计划》并负责后续实施。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共同编制。
《检测计划》应作为检测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严格节点控制
检测机构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以下简称《检测方案》)编制,《检测方案》应附具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职称证书以及从事检测工作的年限证明。
检测机构应根据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对《检测计划》《检测方案》分阶段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竣工验收前等主要节点,向建设单位分别提交相应的阶段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以下简称《综合报告》)。
三、加强动态管理
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整《检测计划》。
检测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检测计划》相应调整《检测方案》。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检查工程项目的《检测计划》《检测方案》(包括因变更调整的《检测计划》《检测方案》),并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对未编制《检测计划》《检测方案》或编制不齐全的,不予签发工程开工令。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测单位提交分部工程的《综合报告》,未提交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签收单位工程《综合报告》并归入竣工验收资料,否则,视为竣工验收资料缺少,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强化监督管理
有桩基础的房屋市政工程,办理选桩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项目的《检测计划》《检测方案》。
无桩基础的房屋市政工程及装修、幕墙
等专业工程,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首次检查时,监督人员应检查收取《检测计划》《检测方案》。
因工程变更调整《检测计划》《检测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节点进行监督时,必须检查相应的《检测计划》《检测方案》《综合报告》,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落实不规范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