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抵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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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抵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有哪些⼀、增值税抵扣的税务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条规定,下列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或者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产经营过程中⽀付运输费⽤的,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条规定,⼩规模纳税⼈以外的纳税⼈(以下称⼀般纳税⼈)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的增值税额,应从发⽣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采取折扣⽅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中“⽆偿赠送他⼈”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促销,决定购货者每购⼀套上述西服即赠送出⼚销售价为90元/套的衬衫两件。
百货公司向时装公司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需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20件衬衫。
这20件衬衫就属于实物折扣,应按照正常出⼚价计算1800元销售额作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的处理。
⼆、营业税抵扣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税问题,对营业税可以实⾏抵扣的情形进⾏了如下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值确认收⼊,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值确认的收⼊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违约⽽从受让⽅取得的赔偿⾦收⼊,应并⼊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应就其分保收⼊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扣缴境外再保险⼈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融企业(包括银⾏和⾮银⾏⾦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价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买⼊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的余额确定。
(九)⾦融企业买卖⾦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会计年度汇总的⽅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电煤⽓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减去⽀付给委托⽅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经中国⼈民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承担的货物的购⼊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民币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