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碳行业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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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煤炭生产部分
1.按构成(开采方式)分的原煤产量
回采产量
矿井产量掘进产量
矿井其他产量
采煤阶段产量
原煤产量露天产量剥离阶段产量
露天其他产量
基建工程煤
其他产量更改工程煤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⑴矿井(露天)产量:井工开采生产的煤量为矿井产量;露天开采生产的煤量为露天产量,其费用由生产费用负担。
⑵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但对下列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①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虽然进行实际采煤,而这部分产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内。
②列入科研计划的新采煤方法实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而出的煤量,应计入矿井其他产量内。
③掘进已经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内。
④对已报废的矿井进行复采,由原煤生产费用负担的,计入矿井其他产量。
⑶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行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
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请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段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⑷矿井、露天其他产量:
①矿井其他产量:是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他产量。
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不合质量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池的煤泥;盘点发生的涨(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②露天其他产量:是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他产量。
有: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内的残煤回收量。
⑸其他产量: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均属其他产量,包括:
①基建工程煤:指基本建设矿井(露天)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所发生的产量。
②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行掘进工作所发生的煤量。
③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即: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产量。
2.原煤平均日产量的计算
平均日产量是反映各生产单位日产水平的平均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煤平均日产量(吨/日)= 原煤总产量(吨)/实际生产日数(日)
实际生产日数:是指实际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日数。
不论其从事生产活动的范围多大(全部或局部)和时间多长,只要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即算一个生产日数。
包括:节日照常生产的日数;非全日停工(即不足24小时)的日数;非全日检修(即非连续3个小班)的日数。
不包括:节日休假的日数;全日停工的日数;全日停产检修的日数。
3.掘进工作进尺
1.)生产矿井井巷掘进总进尺包括如下进尺:
①生产掘进:即由生产成本负担的井巷掘进。
②由更改基金负担的井巷掘进。
③不停产进行改、扩建工程所掘的巷道进尺。
④回采工作面发生重大事故、或遇较大的地质变化时,另行开凿的切割眼或顺槽等巷道的掘进进尺。
⑤为处理自然灾害掘进的巷道进尺。
⑥为弄清地质情况所进行的巷探进尺。
⑦无效掘进进尺:指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测量错误以及其他技术错误等原因,所掘的巷道未能达到设计预期效果完全报废的巷道进尺。
2.)不包括下列巷道进尺:
①新井移交后,由基建投资所做的收尾补套工程的各类巷道进尺。
②回采工作面发生事故或遇小断层等自然变化,一面回采一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所掘的少量巷道进尺。
③“采后掘进”,即回采工作面开采后,所掘的巷道。
如:水采工作面小顺槽(或小上山);刀柱法采煤工作面的采后切眼;立槽煤
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的所掘切眼。
④临时性的水泵窝、钻机窝、放炮躲避洞、矸石洞等。
⑤报废矿井复采后所掘的巷道。
⑥不由生产费用负担的无能力小井所掘的巷道进尺。
4.巷道分类
1.)按开凿目的分的巷道
①开拓巷道:指为构成开拓煤量以及为以后全矿井或二个采区以上的生产、运输、通风等所必需的井巷。
②准备巷道: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构成准备煤量,为准备新采区所开凿的以及为以后采区生产和二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服务的运输、通风等所必需的巷道。
③回采巷道:指在开拓和准备煤量范围内,为了构成回采煤量和准备新回采工作面所开凿的并为以后生产时运输、通风等所必需的巷道。
④其他巷道:凡不属于上述三类巷道,均列入其它巷道内。
2.)按煤岩性质分的巷道
①煤巷:指在巷道断面中,煤层占4/5以上(包括4/5在内)的巷道。
②半煤岩巷:指在巷道断面中,岩石(包括夹石层,以下同)占1/5—4/5(不包括1/5及4/5在内)的巷道。
③岩巷:指在巷道断面中,岩石占4/5以上(包括4/5在内)的巷道。
5.掘进工作面:是指掘进井巷尽端的工作场所。
不论巷道断面大小、长短或几个孔,凡井巷尽端各为一个掘进工作面,即使是平行作业,轮换作业,掘砌交替作业,锚喷和掘进交替作业,也应该是有一
个算一个,不应以一个掘进队(组)视为一个工作面。
6.掘进工作面个数的计算
1.)期末在籍个数:是指报告期末实有的全部工作面个数。
其中分为:
①期末工作中个数:是指报告期末正在进行工作的工作面个数。
所谓正在进行工作,即指在最后一天内任何一个班正在从事掘进工作一个循环内的任何一个工序的工作。
②期末临时停止掘进的个数:是指报告期末因人员不足、材料供应、机电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止掘进的工作面个数。
但不包括:一个月以上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个数。
2.)掘进工作面平均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进行掘进工作的工作面个数。
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个数(个)= 月内各掘进工作面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累计平均个数(个)=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累计月数
“累计月数“是指报告期日历月份的累计数。
7.掘进工作面平均月进度(简称“单进“):它是综合反映矿井各类井巷在一定时期的掘进进度水平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平均月进度(米/个/月)=月掘进进尺(米)/月平均个数(个)累计平均月进度(米/个/月)=累计掘进进尺(米)/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8.掘进率:是反映矿井采掘比例关系的主要指标之一。
其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矿井全部掘进率(米/万吨)=生产矿井掘进总进尺(米)/矿井产量(万吨)
生产掘进率(米/万吨)=生产掘进进尺(米)/矿井产量(万吨)开拓巷道掘进率(米/万吨)= 开拓巷道进尺(米)/矿井产量(万吨)
9.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是指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占掘进总进尺的百分比。
其计算公式如下:
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掘进装载机械工作面进尺(米)/掘进总进尺(米)*100%
煤巷装载机械化程度(%)=煤巷掘进装载机械进尺(米)/煤巷掘进进尺(米)*100%
10.掘进装载机械效能:是反映掘进装载机械生产能力的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掘进装载机械效能(米/台/月)=月掘进装载机械进尺(米)/月掘进装载机械平均使用台数(台)
累计掘进装载机械效能(米/台/月)=累计掘进装载机械进尺(米)/各月掘进装载机械平均使用台数之和(台)
11.矿井(露天)煤量
1.)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简称“三量”):三量,是指在可采储量中按设计完成了必要的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及回采巷道所分别圈定的范围以内的可采储量。
它是衡量矿井开拓掘进工程效果和采掘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安排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①矿井开拓煤量:是指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所必须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运输大巷、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总回风巷道、主要溜煤眼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
对于近水平煤层盘区开采,开拓煤量只能计入盘区上山部分煤量。
开拓煤量是衡量水平接续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
②矿井准备煤量:是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已完成了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山等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量。
它是衡量采区接替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
③矿井回采煤量:是指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切割眼等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量。
它是衡量工作面接续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
2.)露天开拓、回采煤量:
①露天开拓煤量:是指在露天或露天内某一采区,按设计已完成了运输通道,并在开采时不需要再进行剥离工作的煤量。
②露天回采煤量:是指开拓煤量内减去规定的最小平盘宽度(不包括采宽)及规定的段高范围内的煤量后所剩余的煤量,这些煤量开采时,不违反采掘规格,而且具备必要的采掘条件。
12.回采工作面:是指在具有完整的运输、通风系统的回采煤量(或煤层)中进行回采工作的场所。
13.在确定回采工作面的范围时,一般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一个煤层或一个沿倾斜的分层范围内;
②同一通风、运输(指工作面顺槽运输)系统;
③同一条切割巷道;
④同一种采煤方法。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既不能视为回采工作面,更不能把采煤队与回采工作面等同起来。
14.回采工作面个数
1.)回采工作面期末在籍个数:是指期末那一天实有的全部工作面个数。
①期末工作中个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个循环内的任何一个工序
工作的工作面个数。
但用两个以上工作面进行采煤和准备交替作业的,不应视为备用,应按工作中工作面计算。
②期末备用个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已经切割好,工作面的电源、运输、采煤机械设备均已安装齐备,随时可以替换临时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和接替已采完的工作面而进行采煤的工作面个数。
但当备用工作面替换发生事故工作面而进行回采工作时,则按工作中个数计算。
对期末因人力不足、机电设备事故或材料供应不及时而临时停产的工作面,如在一个月内可以恢复生产的,应按备用工作面统计。
否则,应视为报废,不计算期末工作面个数。
2.)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从事回采工作的工作面个数。
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个数(个)=月内各回采工作面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对月中投产或因故(除检修外)停产的矿井,其井的实际生产日数可按矿的日数计算,一矿一井可按矿务局的实际生产日数计算。
累计平均个数(个)=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累计月数
“累计月数”是指报告期日历月份的累计数。
注:无论是期末工作面个数或平均个数,各级汇总时,一般都是各井相加等于矿,各矿相加等于矿务局,其余类推。
15.回采工作面长度:是指回采工作面从下顺槽到上顺槽的煤壁长度。
回采工作面长度是与回采工作面个数相对应的,有工作面个数就有工作面长度。
因而,其计算的指标和方法与回采工作面个数相同。
1.)期末在籍回采工作面总长度:有期末工作中工作面总长度和期末备用工作面总长度。
2.)回采工作面平均总长度: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天从事回采工作的工作面总长度。
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总长度(米)=月内(每个回采工作面的长度*实际生产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累计平均总长度(米)=各月的平均总长度之和/累计月数
注:无论是期末长度或平均长度,各级汇总时,一般都是各井相加等于矿,各矿相加等于矿务局,其余类推。
16.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是反映矿井集中生产程度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是在回采工作面平均个数和平均总长度的基础上计算的。
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月平均总长度(米)/月平均个数(个)
累计平均每个工作面长度(米/个)= 各月平均总长度之和(米)/各月平均个数之和(个)
这一指标各级汇总时,不能直接相加。
必须以所属单位该项指标的子母项分别相加,然后用上述公式计算。
17.回采工作面进度:是指回采工作面向前推进的距离。
它是综合反映生产技术、正规循环作业与合理劳动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工作面进度的计算,应视回采工作面个数的多少而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每个回采工作面的月进度:是指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有效长度,在月内推进的实测进度,它是各循环进度之和。
因此,对一个回采工作面来说,只计算期实际月进度,而不计算其平均月进度。
2.)回采工作面平均月进度:由于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有效长度和实际月进度的不同,因此在综合计算两个以上回采工作面的进度时,必须以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有效长度作权数来求其平均月进度。
其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月进度(米/个/月)=月内各工作面采煤面积之和(平方米)/工作面月平均总长度(米)
累计平均月进度(米/个/月)= 各月的工作面采煤面积之和(平方米)/各月的平均总长度之和(米)
18.回采工作面采煤面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回采工作面已采煤层的面积。
它是以每个回采工作面为计算基础的,然后逐级汇总出井、矿、局的回采工作面采煤面积,或各级的月、累计和年的回采工作面采煤面积。
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回采工作面月采煤面积(平方米)=本月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米)*本月实测进度(米)
式中:
1.)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是指工作面的可采全长。
在回采工作中,由于工作面经常发生变化,反映在报告期每天的有效长度上,就不尽相同,所以必须计算平均有效长度。
其计算公式如下:本月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米)=每日工作中工作面有效长度之和(米)/本月工作面生产日数
2.)实测进度:是按工作面的有效长度实际测量出来的推进距离。
如果报告期末那一天的工作面实际长度没有采完全长时,则当天工作面的实测进度可用下列两种方法确定:
①用当天的实际采煤面积除以工作面有效长度求得。
②用当天实采长度占有效长度的比重乘以每天的推进距离求
得。
工作面月采煤面积=工作面平均有效长度(米)*本月实测进度
19.每平方米采煤面积产量(又称“煤层生产能力”):是反映煤层厚度和煤的容量等自然因素变化的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每平方米采煤面积产量(吨/平方米)=回采产量(吨)/采煤面积(平方米)
20.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简称“单产”):是指矿井全部工作中的回采工作面平均每个面的月产量。
它是反映企业矿井生产技术水平的综合性指标,是编制煤炭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其计算公式如下:
回采工作面平均月产量(吨/个/月)=月回采产量(吨)/月平均个数(个)
回采工作面累计平均月产量(吨/个/月)=累计回采产量(吨)/各月的平均个数之和(个)
21.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械化程度:是指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的产量占回采产量的百分比。
其计算公式如下:
采煤机械化程度(%)=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合计(吨)*100%/回采产量(吨)
综采机械化程度(%)=综采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高档机械化程度(%)=高档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普采机械化程度(%)=普采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水采机械化程度(%)=水采面产量(吨)*100%/回采产量(吨)
22.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械效能:是反映采煤机械实际生产能力的指标。
其计算公式如下:
月采煤机械效能(吨/台/月)=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吨)/
月采煤机械平均使用台数(台)
式中:
月采煤机械平均使用台数(台)=月每台机械使用日数之和/月矿井实际生产日数
累计采煤机械效能(吨/台/月)=累计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产量(吨)/各月采煤机械平均使用台数之和(台)
23.矿井(露天)井型划分标准
矿井(露天)井型划分标准
单位:万吨/年
矿井露天
特大型300及以上
大型90及以上120及以上
中型30--90 60--120
小型30以下30--60
煤矿用电指标
一、企业用电量
一、)企业收入电量:指报告期内购入的全部电量。
包括网供电量及自备电厂供电量(但不包括自备电厂本身用电)。
二、)企业综合用电量:即企业所属单位的全部用电量(不包括转供电量),它是计算综合电耗的基础。
综合用电量包括:
1.原煤生产用电量:指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服务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充填、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总用电量之和。
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2.非原煤生产用电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电
量。
如选煤厂、局机修厂、局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电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电。
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3.非生产部门的用电量: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电量。
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的用电。
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4.生活用电量:指职工家属住宅区的生活、照明用电、及采暖锅炉用电。
以及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5.基本建设工程用电量:指本企业内基本建设工程所用电量。
以及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损失。
三、)转供电量:指在企业收入电量中,转供给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用电量。
二、吨煤耗电量
企业综合电量单耗(度/吨)=企业综合用电量(万度)/企业原煤总产量(万吨)
原煤生产电量单耗(度/吨)=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度)/矿井产量(万吨)+露天产量(万吨)
煤炭调运指标
货源量
是指可供销售的煤炭产品数量,其计算方法如下:
货源量 = 生产量 + 其它收入 + 期初库存 - 选煤损耗 + 盘盈- 盘亏
一、生产量
生产量是指国有重点煤矿当年生产的统配煤炭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原煤数量,即绝对干燥灰分在40%以下或灰分虽超过40%,但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列入国家生产计划或有固定销售对象的原煤产量。
二、其它收入量
其它收入量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不计入原煤产量的煤炭。
通过加工等方式而获得的符合产品质量规定标准的煤炭和符合国家政策购买的非本矿生产的煤炭,以及国家征购地方煤矿或国有重点煤矿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经济煤、协议煤、上交煤、化工部门协作煤等。
三、盘盈(+)、盘亏(-)
盘盈(+)、盘亏(-)是指按规定时间经过盘点,帐面库存量与实际库存量的差额。
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库存量比帐面库存量减少的部分,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长期储存造成的自然损失,按规定经报告上级机关批准后,按盘亏处理。
(2)实际库存量比帐面库存量多出的部分,并不属于调整生产量或其它收入量,按规定经报告上级机关批准后,按盘盈处理。
(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计量不准而造成的涨吨亏吨,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调整生产量,不得作为盘盈或盘亏处理。
四、选煤损耗
选煤损耗是指在选煤加工过程中,所选出的矸石量及其它损失量之和。
五、销售量、煤炭调出调入
煤炭调出调入
调出加工原料煤指调给本矿务局(或煤业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
进行加工的原料煤(以“-”号表示);调入加工原料煤指由本矿务局(或煤业集团公司)以外调进加工的原料煤(以“+”号表示)。
本年销售量
指销售给用煤单位和煤矿自用的全部煤炭数量。
集团公司煤炭销售量按销售方式分为:内销量(含地销量)、外销量(出口煤量)。
1.内销煤量:神华集团各矿区煤量销往国内各省的销量(含地销量)。
2.外销煤量(即出口煤量):指神华集团对外用以出口的煤量。
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
煤矿自用煤
煤矿自用煤指矿井生产建设用煤、附属单位生产建设用煤、职工集体生活用煤和职工家属生活用煤。
自用煤率
自用煤率指煤矿自用煤总量与当年煤矿生产的煤炭总量的比值。
其计算方法:
自用煤率=煤矿自用煤总量×100%/煤矿当年生产量
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期初库存指上一统计报告期末尚未销售出去的煤炭(按月累计统计报告期的期初库存,指上一年年末尚未销售出去的库存煤炭);期末库存指本报告期末尚未销售出去的库存煤炭。
本报告期的期初库存量应与上一报告期的期末库存量一致。
即本月的期初库存量应与上月的期末库存量一致,累计报告期的期初库存量应
与上年的期末库存量一致。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验收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
有的产品已经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
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2)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如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能统计为库存量产品。
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3)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
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经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添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验收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非工业企业和境外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4)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尚未办理退货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不应包括的内容:
(1)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2)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