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厂房清退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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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厂房清退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租厂房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对承租厂房进行清退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赁合同到期、违约、解除等情况。
第三条我司在实施清退行为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清退工作应按照本制度的程序进行,确保清退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清退条件
第五条承租厂房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未续租或未与我司达成新的租赁协议的,我司有权进行清退。
第六条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经我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纠正的,我司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进行清退。
第七条承租方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导致厂房无法正常使用的,我司有权进行清退。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清退条件。
三、清退程序
第九条我司决定清退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通知中应载明清退的原因、时间、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承租方收到清退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厂房,并将厂房交还给我司。
第十一条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搬离厂房的,我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强制清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二条我司在清退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承租方的财产,确保其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清退完成后,我司应向承租方出具清退证明,确认清退事实。
四、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在清退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清退过程中,如发现承租方有违法行为,我司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依法处理。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为我司内部管理规范,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