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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苏建质安〔2022〕13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3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有关要求,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深入推进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我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的修订、新编、修编、废止等最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组织对《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进行了修编,现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手册和最新版实施细则的宣贯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实施细则“口袋书”的功能,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

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编制企业版手册,加快完善手册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努力提升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上册:质量分册下册:安全分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6月30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2、附件-苏建函人〔2022〕228号

2、附件-苏建函人〔2022〕228号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不断加大对参与国际竞争、“一带一路”、新兴领域、基层一线等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科技管理、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个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印发专业。

工程设计专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燃气设计、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防护设计、BIM设计等技术岗位。

工程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智能化、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监理、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工程管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开发、信息技术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工程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建筑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苏建建管〔2014〕70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苏建建管〔2014〕70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70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13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苏建质安〔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苏建质安[2010]31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17号)各省辖市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苏建定(2004)414号

苏建定(2004)414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4)414号2004年11月22日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鉴于委托方式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工作内容和计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

1、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

2、2004计价表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计取标准调整为:建筑与装饰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调整为0.18%;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市政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

关于检验试验费用计算方法分析当前,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的计算方法,部分人员对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极易引起工程造价的纠纷,所以正确认识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算方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检验试验费的列项1、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前,检验试验费用由施工企业负责支取并且直接委托质量检测部门实施具体工作,其作为定额直接费考虑,如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检验试验费属于其他直接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是指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

除此以外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如已有质保书材料,而建设单位或质监部门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等不包括在该费用中,应另行向建设单位收取,所以根据2001年定额的有关规定,该费用也不应完全由施工企业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苏建建管〔2017〕560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56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有关企业申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我厅复审,确定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9家企业为“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新建太仓中德先进制造技术国际创新园项目等31个项目为“江苏省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现予以公布。

各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提升技术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主动开拓工程总承包业务,有效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

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其他非试点企业也要努力提升自身综合实力,积极拓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管理机制,引导建设单位打破传统分阶段发包的思维模式,本着质量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同时,要主动跟踪服务试点项目,指导试点企业,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1.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2.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名单(第一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15日附件1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第一批)1、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4、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6、南京华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7、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2、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13、江苏华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4、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15、徐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6、江苏筑森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17、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8、常州市规划设计院19、常州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20、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1、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2、江苏远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6、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7、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8、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9、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0、江苏美城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31、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2、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3、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4、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5、江苏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6、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7、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38、江苏政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9、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40、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1、苏州越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2、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44、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45、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48、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9、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50、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51、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2、宿迁市明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3、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江苏宇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5、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6、江XXX德建设有限公司57、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8、徐州力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9、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0、江苏中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江苏晟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4、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5、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6、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7、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8、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69、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70、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71、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2、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73、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4、正太集团有限公司75、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6、江苏永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77、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8、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镇江索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2、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83、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4、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5、江苏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86、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89、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0、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2、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3、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4、江苏兴宇建设有限公司95、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96、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97、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9、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100、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1、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2、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103、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4、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5、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6、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7、中兴建设有限公司108、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9、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第一批)1、南京九间堂二期项目2、靖江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专用管工程3、新建太仓中德先进制造技术国际创新园项目4、金土木大厦工程5、杜克教育培训中心(一期)3#培育楼项目6、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7、南部新城红花-机场中片区基础设施项目8、南部新城红花-机场北片区基础设施项目9、德惠尚书府39#40#楼项目10、维扬经济开发区社区景观工程11、大丰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精炼糖以及供热工程12、镇江市丹徒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13、淮安(涟水)空港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ppp项目14、庆都广场项目15、康力电梯测试塔及技术中心工程项目16、常州市武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水干化项目17、运河宿迁港产业园城镇化建设项目18、虎丘C地块定销房建设项目19、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热力管道改造工程20、镇江建科PC车间项目21、激光产业园建设项目22、宿城区南师附中树人国际学校宿迁分校项目23、永阳城市之家24、洋河新区南大街升级改造工程25、镇江建科综合楼项目26、城建档案馆和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业务用房项目27、南京国际健康城生命健康创新中心项目28、南京国际健康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29、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自来水厂一期建设工程30、溧阳市公安局看守所项目31、溧阳市燕山中学艺体馆项目。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117598_江苏省建设厅文件2008-67号文件

117598_江苏省建设厅文件2008-67号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原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4、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许可证管理机关: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复查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记录
检查人员签名
1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情况
2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情况
3
“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情况
4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情况
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10、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企业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复查要求
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的要求,按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企业在建工程现场,对现场管理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重点复查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
1、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二、企业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要求
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六条要求,重点复查各项措施的完善和加强情况。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二00二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二00二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二00二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苏建管质[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公布二00二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45号)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6)163号)和我局《关于申报二00二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各地、各部门推荐,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大体积混凝土结构一次性整体浇筑温度裂缝控制工法”等21项工法为2002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现予公布。

对获得省级施工工法的单位,我局将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有关单位应根据建设部建建(1996)16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对工法编写者给予奖励,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附:2002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目录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二00二年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目录序号工法名称申报单位1大体积混凝土结构一次性整体浇筑温河海大学工程技术公司度裂缝控制工法2大面积高标准混凝土楼地面施工工法江苏苏州第二建筑工程集团公司3大口径弧形管冷弯制作工法江苏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公司4加玻纤网抹灰施工工法常熟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饰面拉假石工法江苏省苏中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悬挂式平台模板施工工法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7混凝土快速抹面施工工法(HKM工法)通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8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工法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屋面网架结构中“明装给水管网、淮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电器安装”施工工法10水泥深层搅拌桩施工工法淮阴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钢丝网架聚苯乙烯板外墙外保温施工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工法司12高空现浇21m-24m跨先张法预应力拱江都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板施工工法13尿素造粒塔滑模施工工法镇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14薄壁不锈钢管全自动氩弧焊工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15钢制塔式容器直立热处理工法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16大直径厚壁波纹管制作工法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17工具式悬挂脚手架施工工法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18筒体爬升模板施工工法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19环氧树脂涂层施工工法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20土工织物充填袋筑堤施工工法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21液压开槽机连续开槽施工地下连续墙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工法。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苏建函工[2006]434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苏建函工[2006]43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为了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范施工许可行政审批程序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法定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严格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规范关于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告知行为。

施工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准予或不准予施工许可的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二、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施工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规定。

其中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施工许可的要求。

因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设置有关施工许可的前置事项也是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时,要注意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施工作业措施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加以贯彻执行,避免疏忽而导致施工许可的行政行为违法违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苏建质安〔2022〕198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高压威慑态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做好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现就75号文第三点“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中(一)至(五)条措施作进一步明确。

1. 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2.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省内施工企业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我厅官网事故通报中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监理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

3. 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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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企[2002]12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位范围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2、总承包施工企业,其增项未超过5项的可在其增项中申请,如超过5项的,起重设备安装分公司必须分立,并依法申请独立企业法人后,才能申请施工资质。

3、已取得省建管局原批准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的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生产厂家),也可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关于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1、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企业项目经理有人数的要求,由于过去对生产厂家未评审过项目经理,因此,这次就位中,对生产厂家可暂不作要求,对其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不作专业方面的要求,但在以后资质年检中应当逐步到位。

2、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标准》执行,对技术工人(电工、机修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作如下要求:技术工人的工种必须齐全,且须持有塔机安装特种作业IC卡证。

有关对原《塔机安装操作证》换发IC卡证的要求,详见"关于换发《塔机安装操作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03号)。

一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二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三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塔机数量较多的企业(3台以上),每多一台塔机,须增加1名技术工人,且工种平均分配。

三、关于审查程序
由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审批专业技术性较高,人员和安全管理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资质管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先提请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初审,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核实,提出意见。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审核,除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外,还需对其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塔吊安装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装拆方案、技术交底、验收交接等手续是否完备,从事塔吊装拆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的塔吊各种安全装置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报:省建筑机械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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