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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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版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责任查处及约谈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安全事故”涵盖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及商务事故如货损货差等。
二、本制度所指“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违反国家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行驶线路及违章停靠;违反劳动纪律;未及时起运导致货物延期到货等行为。
三、本制度作为年度安全责任书考核的基准,对发生安全事故及违法违章行为的人员将予以处罚并进行约谈。
四、受处罚人员的罚款将在处罚公告当月一次性从其收入中扣除。
五、对管理人员的处罚细则如下:
1. 未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分析会及应急救援演练,且未补学相关会议内容的;员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重大违法违章行为被通报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将被处以____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____元/次;财务负责人____元/次;业务员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员工发生负主要责任(含)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总经理、副总经理将被处以____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____元/次;财务负责人____元/次;业务员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3. 发生负主要责任(不含)以下财产损失事故时,公司领导每次将被扣除____元;安全部、运调部负责人每次将被扣除____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次将被扣除____元;事故当事人按每____元扣____元进行经济处罚并约谈。
4. 公司实行严格的安全报告制度,各岗位应对日常管理中的安全问题向公司领导报告,未报告者将对未报告的后果承担责任;已报告者,由受报人承担受报后果及责任。
(1) 因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导致车辆超载超限运输或其他违法违章情形的安全事故及违章罚款,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接受事故报告的管理人员,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以及瞒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3) 未及时投保车辆和人员的各类保险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无法理赔的,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4) 安全整改经费、安全投入资金、事故处理应急资金不到位导致事故扩大或导致公司被相关机构查处的,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六、对从业人员的处罚细则如下:
1. 未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超过____万元的,在年度安全责任书考核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安全奖金。
3. 经公司查处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处罚。
4. 隐瞒事故真相,瞒报、迟报安全事故的,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5. 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公司《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罚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处罚的实施细则如下:
1. 公司对员工因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由公司形成相应的处罚文件,处罚金额及方式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 处罚金额由财务部门从当事人当月收入中一次性扣除。
3. 因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承担____元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约谈细则如下:
1. 约谈对象包括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当事人;未参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且会后不进行补学的人员;未整改隐患的人员。
2. 约谈内容包括:
(1) 事故原因分析;
(2) 违法违章的危害及后果;
(3) 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4)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针对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
(5) 相关的预防措施;
(6) 隐患危害性教育。
3. 约谈人员至少由____人组成,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
4. 公司设立《约谈表》记录约谈事项并存入被约谈人档案。
九、本制度自二○一四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版(二)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责任查处及约谈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安全事故”涵盖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商务活动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或差错等。
二、本制度所指“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行驶路线及非法停车;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因未及时起运导致货物延期到达等行为。
三、本制度作为年度安全责任书考核的基准,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员工将予以处罚并进行约谈。
四、受处罚员工的罚款将在处罚公告当月一次性从其工资中扣除。
五、对管理人员的处罚细则如下:
1. 未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分析会及应急救援演练,且未补学相关会议内容的;员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被通报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将被处以____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____元/次;财务负责人____元/次;业务员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员工发生负主要责任(含)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总经理、副总经理将被处以____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____元/次;财务负责人____元/次;业务员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3. 发生负主要责任(不含)以下财产损失事故时,公司领导每次将被扣除____元;安全部、运调部负责人每次将被扣除____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次将被扣除____元;事故当事人将按每____元扣____元进行经济处罚并约谈。
4. 公司实行严格的安全报告制度,各岗位应对日常管理中的安全问题向公司领导报告,未报告者将承担相应后果;已报告者,由受报人承担后果及责任。
(1) 因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导致车辆超载超限运输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及违章罚款的,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接受事故报告的管理人员,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以及瞒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3) 未及时投保车辆和人员各类保险导致安全事故无法理赔的,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4) 安全整改经费、安全投入资金、事故处理应急资金不到位导致事故扩大或被相关机构查处的,责任人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六、对从业人员的处罚细则如下:
1. 未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超过____万元的,在年度安全责任书考核时将一次性全额扣除安全奖金。
3. 经公司查处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处罚。
4. 隐瞒事故真相,瞒报、迟报安全事故的,将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5. 重大违法行为按照公司《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罚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处罚的实施细则如下:
1. 公司对员工因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公司出具相应的处罚文件,处罚金额及方式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 处罚金额由财务部门从当事人当月收入中一次性扣除。
3. 因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承担____元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约谈细则如下:
1. 约谈对象包括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未参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且未补学的人员;未整改隐患的人员。
2. 约谈内容包括:
(1) 事故原因分析;
(2) 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
(3) 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4)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5) 相关的预防措施;
(6) 隐患危害性教育。
3. 约谈人员至少由____人组成,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参与。
4. 公司设立《约谈表》记录约谈事项并存入被约谈人档案。
九、本制度自二○一四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版(三)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并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系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级、县级(含市辖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的对话。
目的在于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与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
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在短期内连续发生若干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数量超过既定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广泛、舆论高度关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省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解决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能有效整治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约谈通知,并呈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发。
第五条如需对市级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进行,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六条如需对市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七条如需对县级(含市辖区)主要负责人、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及省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进行,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被约谈单位发放。
被约谈单位应依照纪要内容执行相关要求。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约谈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版(四)
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安全事故”涵盖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及商务事故等。
二、本制度所指“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行驶线路及违章停靠;违反劳动纪律;未及时起运导致延期到货等行为。
三、本制度作为年度安全责任书考核的基准,对发生安全事故及违法违章行为的人员将予以处罚并进行约谈。
四、受处罚人员的罚款将在处罚公告当月一次性扣除。
五、对管理人员的处罚细则如下:
1. 未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分析会及应急救援演练,且未补学相关会议内容的;员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重大违法违章行为被通报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处以____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处以____元/次;财务负责人处以____元/次;业务员处以
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员工发生负主要责任(含)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总经理、副总经理处以____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处以____元/次;财务负责人处以____元/次;业务员处以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3. 发生负主要责任(不含)以下财产损失事故时,公司领导每次扣除____元;安全部、运调部负责人每次扣除____元;其他管理人员
每次扣除____元;事故当事人按每____元扣____元进行经济处罚并约谈。
4. 公司实行严格的安全报告制度,各岗位应对日常管理中的安全问题向公司领导报告,未报告者将承担相应后果;已报告者,由受报人承担后果及责任。
(1) 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导致车辆超载超限运输或其他违法违章情形,造成安全事故及违章罚款的,责任人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接受事故报告的管理人员,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以及瞒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3) 未及时投保车辆和人员各类保险,导致安全事故无法理赔的,责任人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4) 安全整改经费、安全投入资金、事故处理应急资金不到位,导致事故扩大或公司被相关机构查处的,责任人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六、对从业人员的处罚细则如下:
1. 未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人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2. 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超过____万元的,在年度安全责任书考核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安全奖金。
3. 经公司查处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处罚。
4. 隐瞒事故真相,瞒报、迟报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承担____元/次的经济处罚。
5. 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公司《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罚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处罚的实施细则如下:
1. 公司对员工因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由公司形成相应的处罚文件,处罚金额及方式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 处罚金额由财务部门从当事人当月收入中一次性扣除。
3. 因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承担____元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约谈细则如下:
1. 约谈对象包括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当事人;未参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且会后不进行补学的人员;未整改隐患的人员。
2. 约谈内容包括:
(1) 事故原因分析;
(2) 违法违章的危害及后果;
(3) 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4)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5) 相关的预防措施;
(6) 隐患危害性教育。
3. 约谈人员至少由____人组成,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4. 公司设立《约谈表》记录约谈事项并存入被约谈人档案。
九、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版(五)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并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系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级、县级(含市辖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的对话。
目的在于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与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
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县级(含市辖区)及相关部门,应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在短期内连续发生若干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出既定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广泛、舆论高度关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省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解决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能有效整治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约谈通知,并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发。
第五条如需约谈市级主要负责人,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六条如需约谈市级分管负责人,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七条如需约谈县级(含市辖区)主要负责人、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及省管企业负责人,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被约谈单位发送,被约谈单位需依照纪要内容执行。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约谈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