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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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建筑工程文明
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1.19
•【字号】东政办〔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海东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尽可能选择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实体景观挡墙,除道路、管道等临时施工工地外,城市建设区内一律采用砖砌并按要求粉饰的围挡,不得使用竹笆、彩条布、砌体干码等,禁止以房代墙。

围挡必须牢固稳定、连续设置,城区主干道临街面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米。

施工围挡应保持干净、整洁,围挡上不得有“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现象。

围挡有破损、污渍的,应及时修复、清洗、见新。

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施工围挡应采取措施绿化、亮化、美化;
(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
(四)建筑工地进出口通道设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应用混凝土硬化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立独立的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地。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硬底。

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20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

其他地面可铺石粉、炉渣或砾石。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内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

(五)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洗车场和沉淀池应当是用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3米、长5米的矩形场地。

车辆进出工地必须经冲洗干净后,方能驶出工地,严禁带泥上路。

洗车池、排水沟要集中清除淤泥,污水不得外溢场内、场外。

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场内保洁和“门前三包”。

(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
(七)工地应设立独立的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地,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
(八)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粉尘材料必须入库保管,沙石料必须覆盖防止扬尘。

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

施工现场运送各种材料、预拌混凝土和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等易撒漏物质,应采用合格的密闭车辆进行运输,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和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不影响市容卫生;
(九)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
(十一)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
(十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在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室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的活动板房;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型式的活动房屋并满足国家有关消防、卫生、结构安全等要求,并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其中,市、区、县规划范围内以及主要道路、街道两旁的临时设施应当采用活动板房,禁止使用竹料、木材、油毡、石棉瓦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搭设应避开易发生危险的山坡和低洼地等地段。

(二)施工现场办公区应当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

办公室内应当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组织机构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三)设立职工宿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八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三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

严禁在在建工程内住人。

(四)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

(五)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六)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

(七)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等学习用品,工地应建立业余学校,设置宣传栏等设施。

(九)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厕所内墙面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

必须设置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十)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照明等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对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对在施工中损坏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规定修复。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缓建的,其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现场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
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市、县(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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