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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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装修工程款是否也享有此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同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以及装饰、装修业。
由此可见,装修工程确实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其次,关于装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中明确表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但是,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装修工程款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非无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复,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如果装修工程并未使建筑物增加价值,或者增加的价值不足以覆盖装修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可能无法完全实现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装修工程款确实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建筑的所有权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等。
同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实现。
在具体案件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承包人是否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