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车间全员安全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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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车间全员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知识、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复习资料
一、法律法规(2个)
(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紧急避险权)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遵章守制义务)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接收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掌握知识、提高技能的义务)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从87条至103条105条至111条均是对单位的责任追究(104条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
1.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教育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制义务;报告义务;掌握知识、提高技能的义务。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安全规章制度(7个)
(一)《钢轧检修一车间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度)》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学徒工不得单独上岗作业,其师傅对徒弟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3、车间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培训员统一管理,做好保管与复审换证及统计等工作。
第四节吊装及吊车检修作业规定
1、使用吊车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①斜吊、斜拽或吊拔埋在地下与凝结在地面的物体不吊;②无人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③物体有尖锐楞角未垫好不吊;④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吊;⑤起重机械有缺陷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⑥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站人不吊;⑦光线明暗,视物不清不吊;⑧吊杆与高压电线未保持应有的距离不吊;⑨人站在起重物上或起重物下不吊。
⑩挂钩不当不吊)。
2、指挥吊车应做到专人指挥,手势准确、规范,不得戴手套,哨声响亮、清楚。
【手势及哨声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执行】。
3、现场吊装作业,尽量使用D型吊环,不得使用钢筋棍、螺栓等物来锁紧钢绳,以免吊物滑脱伤人。
4、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检修分公司钢丝绳报废及降级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不得用麻绳、铁丝等替代钢绳。
5、有尖锐楞角的吊物应加软垫,避免钢绳被割断引起吊物坠落伤人。
6、吊装、搬运重物,应考虑吊物(搬运物)部件有无滑脱坠落伤人的可能,如有应采取稳固措施。
7、长吊件应采用两个挂点进行挂吊,不规则吊物应采取多个挂点进行挂吊,保证吊物平稳。
8、上下吊车或检修吊车应与当车司机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不得擅自攀爬吊车或行走在吊车运行通道上。
9、电葫芦、手拉葫芦起重吊运作业,应遵守其安全使用规程,不得用主链直接捆绑栓挂吊物或使用主链钩头栓挂吊物。
10、吊车检修应采取挂红灯、挂红旗、设道卡,地面设专人监护,设警示围栏,大车设置保护绳等安全措施。
11、遵守检修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起重吊运作业规定、规程等。
第五节高处临边作业规定
1、高空作业或高处临边作业(高于基准面2米)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铺设跳板、系安全带、设置安全平台等)。
2、高空作业铺设的跳板应捆绑牢固,不得搭单跳(不具备搭双跳的除外),不得采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木板(如较薄或变形)等作为跳板使用。
3、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器具、物品等应放置稳固或采取捆绑固定措施,不得向地面(或高处)抛扔物品。
4、遵守检修分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办法》及其他高处临边作业规定、规程。
第六节电气作业规定
1、带电作业应遵守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220v以上严禁带电作业。
2、电气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停电作业票制度,做好停电、验电、设置接地线等措施。
3、电工不得单独作业,应落实好安全互保。
4、严禁操作非本岗位控制的电气设备、开关、按钮等。
5、遵守其他电气安全作业标准、规程。
第七节转动设备及机械检修作业规定
1、不得钻、跨、触摸运转设备。
2、在转动设备旁作业,须设置警示围栏或安全警示标志及监护等措施。
3、检查、维护、检修设备完毕应及时恢复安全设备、设施。
4、各类工器具使用前应检查,保持完好,按其规程、规定执行。
5、液(气)压设备检修须确认好已停电、停机、泄压,关联的阀台或阀门应关闭。
6、机械设备检修须严格执行停电作业票制度或工作牌制度。
与其相关的关联设备须停电或停机。
7、严禁操作非本岗位控制的各类机械、电气设备及阀门、开关等。
第八节电气焊作业规定
1、乙炔瓶、氧气瓶应按规定使用、储存、运输,不得采取在地面滚动运输,不得直接用吊车捆绑吊运。
2、电焊二次线不得裸露使用,气焊的氧气带、乙炔带不得漏气使用。
3、电焊线在潮湿或地面有水的区域作业,应采取防水措施(架空线路、隔离等)。
4、一台电焊机二次线只能连接1个焊把,中途不得分支连接另一个焊把使用。
5、电焊线、气焊的氧气带和乙炔带在作业中应规范摆放,不得凌乱、妨碍安全通道畅通或造成安全隐患。
6、焊工作业应做好防火措施(配置灭火器、清理易燃物、隔离易燃物、设置消防水带、专人监护等措施);易燃易爆区域、主电室、电缆沟及桥架等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动火,须履行动火审批制度。
7、焊工在工作时穿绝缘鞋(气焊作业可穿高帮大头鞋)并戴防护面罩(电焊作业)或护目镜(气焊作业)。
8、气焊工不得将煤气作为燃气介质,必须使用乙炔气作为燃气介质。
9、主电室、煤气区域、高温区域内不得放置氧气瓶及乙炔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10米)。
10、遵守检修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动火作业规定、规程等。
第九节煤气区域作业规定
1、煤气区域作业(加热炉区域、煤气管网检修),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密闭或半密闭区域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便携式氧气检测报警仪(氧气含量低于18%时不得进入)。
2、煤气区域作业,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3、煤气管道动火作业,应确认已置换合格(有检测报告),做好防火措施。
4、带煤气作业,应使用铜质工具,佩戴空气呼吸器,40米范围内不得有火源。
5、煤气作业人员应熟知煤气特性及应急救援知识。
第十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定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都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气体检测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3、必要时须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
4、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节交叉作业安全规定
1、平面交叉作业,作业项目负责人于作业前协调沟通,明确管控职责、作业内容、作业范围并相互告知作业危害、避让或提示,必要时设置警示围栏,专人监护。
2、上下交叉作业,作业项目负责人于作业前协调沟通,尽量避免出现上下交叉作业,无法错开作业时间的,应采取可靠隔离措施,防止坠物伤人。
第十二节高(低)温作业安全规定
一、高温作业
1、高温区域作业可采取通风降温、隔热措施、短时间分批次组织作业等措施。
2、配置饮料、防暑降温药品等。
3、配合人员熟知中暑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低温作业(使用液氮装配)
1、使用专用容器盛装液氮。
2、搬抬和使用液氮前劳保用品穿戴齐全,佩戴护目镜,四肢皮肤不裸露,不能用肢体直接接触液氮。
3、正确使用氮气报警仪并全程监控(无氮气报警仪时可使用氧气报警仪)。
4、液氮罐搬抬、使用过程中动作平缓、步调一致,禁止冲击和碰撞。
5、放置和使用液氮均在通风场所,容器盖上不得压放物品。
6、使用后的余液倒在废槽内,待其自然蒸发完毕后(以无液体氮气为准)方可离开。
7、配合人员熟知液氮冻伤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节停电作业票及工作牌制度管理规定
1、设备检修、抢修必须严格执行停电作业票制度和工作牌制度,班长落实停电作业票执行情况。
2、车间区工负责停电作业票的管理,停电作业票制度的执行程序:车间区工办理停电作业票后,按区工→作业长→班长→作业小组长→小组成员顺序通知,作业班组(小组)接到通知后方可作业。
3、检修、抢修不具备停电条件的设备,必须执行工作牌制度,必要时在操作台内设置专人监护,悬挂“有人检修,禁止操作”标识牌。
4、试车前撤出作业人员;试车过程中处理设备缺陷,必须执行停电作业票制度或工作牌制度并派专人监护,试车正常后才能离开。
5、需停电、卸压后方能检修、抢修的设备,作业小组长必须确认已停电、卸压后方可开展作业。
6、中、夜班(区工等管理人员不在场)检修、抢修的,由现场项目作业负责人执行停电作业票制度或工作牌制度。
第四章安全激励与考核
三、违章考核
1、单项违章考核标准
四、安全管理考核
附录1
作业区安全绩效评分标准
附录2
管理人员安全绩效评分标准
(三)《安全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5.1.4.1班组周安全日活动
⑪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班组兼职安全员主持,原则上每周星期一召开(若遇节假日或周一不当班可顺延;节假日串休跨一周的,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召开)。
⑫参加会议人员为班组的所有在岗成员并在签字栏签字,未参加人员必须注明姓名和原因,当周内返岗的要补过安全活动并签字注明。
⑬班组周安活动内容
a总结本班组上周安全环保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因素,提出解决和预防具体措施,研究安排本周安全环保工作。
b传达并贯彻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
c研究、处理发现的本班组安全环保问题。
d组织学习相关安全知识、案例并组织职工讨论发言。
e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管理自诊断活动。
f班组周安全环保活动议定事项通过班前会、安全标准化作业、KYT活动、专项活动等贯彻与落实,并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附录G)中《周安全活动记录》(附录F)的要求作好记录。
5.1.4.2班前会活动
a每个工作日召开一次,由班组长主持并在当班接班后立即开展(节假日、中夜班工程施工任务单位进场作业必须召开班前会,临时性抢修作业以作业方案或安全标准化确认卡(附录H)、KYT卡(附录I)、安全专项方案(附录J)、安全技术交底(附录R)为准。
b参加会议人员为当班班组成员,参加会议的成员在签字栏签字,未参加人员必须注明姓名和原因,当班返回的必须补过早班会并签字注明。
c会议内容:班组长根据当班工作任务,分配作业组,指定作业负责人并指定互保对子或互保小组;针对作业任务讲具体安全措施;指定专人对作业前的检查确认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签字。
d劳动保护检查员根据班长遗漏的安全要求、高危项目作业安全、环境变化等做补充要求并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中《班前会记录》的“劳动保护检查员意见”栏。
e当班需要传达、学习的涉及安全环保的资料名称记录在“安全环保要求”之后。
f节前、节后教育记录可记录在《班前会记录》内,也可独立记录在《周安全活动记录》栏。
g“当班任务”与“任务分配”必须对应,“任务分配”必须明确互保对子或小组。
h发挥班组兼职安全员、质量员、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逐项检查与当班作业相关的“安全环保作业检查表”内的项目,明确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签字确认。
i班组当天查出的违章行为和隐患情况由班长在下班前填写,如无则在第一行第一栏填写“无”字。
5.1.4.3每日安全检查
班组对本班的设备、工器具、生产车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装置和生产作业现场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作业现场安全活动(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中进行具体体现。
检查项目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中《安全环保作业检查表》内。
日常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b班组员工精神状态情况。
c职工作业行为,现场防护措施的符合性。
d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控制情况。
e隐患的发现与治理情况。
f班组休息室、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工器具等方面的安全环保防护状况。
g“班组四件事”执行情况。
h安标卡、安全专项方案或KYT活动开展情况。
i交接班记录、班组安全培训日志等活动开展情况。
j其他。
5.1.4.4班组“学规程、用规程”的学习、抽背情况记录在“隐患整改记录”栏内。
5.1.4.5安标卡(附录H)、安全专项方案(附录J)和KYT卡(附录I)的使用
a分公司检维修作业项目全面推行安标卡和安全专项方案,未制定的项目实行KYT;凡已制作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的项目必须使用,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由项目作业组长牵头,组织参与作业职工在现场确认和填写,必须做到“一事一卡、一次一卡、一组一卡”。
b同一项目作业的职工、劳务工应分开独立开展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
c作业项目涉及生产岗位关停能源、介质、清空、清扫、化验检验或需要岗位配合的作业项目必须在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中明确内容并要求生产岗位签字确认。
d当环境、作业条件及生产方要求发生变化时必须在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中重新辨识和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再次作业,如作业项目发生改变必须重新开展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
e同一区域、同一工序、同一设备作业的不同作业组存在作业项目关联、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的必须由各作业负责人共同进行安全辨识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在彼此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内明确和签字确认。
f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和相关作业许可确认票(证)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或作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在现场保管,不得带离现场,否则视为未开展活动。
g班组长(或者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在当班作业完成后,将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和相关作业许可确认票(证)收集,班长应对作业组开展的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进行检查和评语,在第二天早班会上给予表扬或纠正。
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和相关作业许可确认票(证)由班组保管一个月后,上交本单位安全员处存档,存档期限为1年。
h安标卡或安全专项方案或KYT卡用完后,由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至本单位安全员处领取。
5.2工伤事故管理
5.2.1工伤事故调查和汇报原则
5.2.1.2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当事人)或现场相关人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车间领导、安全员和分公司调度室汇报。
5.2.1.5各级汇报事故,必须汇报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
5.2.1.6事故未经过调查或未调查清楚,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的恢复必须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6.26作业长、队长(班组长)
6.26.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安全管理要求,在工作时间内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负责。
6.26.2落实“班组四件事”和安全管理自诊断,做好安全资料的记录和保存,持续改进,努力实现安全自主管理。
6.26.3负责对职工进行技术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职工技术技能,推进定置管理,实现安全文明作业。
6.26.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分析,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落实防范措施。
6.27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6.2
7.1参与班组安全管理,协助班组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6.2
7.2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6.2
7.3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整改。
6.2
7.4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6.28班组兼职安全员
6.28.1协助班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具体负责。
6.28.2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组周安全生产活动,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6.28.3积极主动提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班长认真研究解决。
6.28.4及时上报本班组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并积极参与班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29职工(适用于本责任制中未明确的岗位人员)
6.29.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技术)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落实“四不伤害”,对自己、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6.29.2进入生产现场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开展作业前进行危险辨识,做出防范措施并填写安全标准确认卡(KYT)或安全专项方案。
6.29.3积极接受专业技能、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积极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安全环境。
6.29.4检修作业要做到“谁做的谁清,随时做随时清、当天完工当天清”和“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到文明施工。
6.29.5对任何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积极举报。
6.29.6发生事故正确、果断处理并及时向班长(或上级)汇报,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工种(岗位)安全规程》
4通用安全规程
4.1修建分公司以及进入分公司从事检维修、工程施工的各工种(岗位)职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和本工种防护鞋;劳保服必须扣好领口、袖口和下摆口,裤脚禁止扎在袜子内;劳保鞋必须系紧鞋带;安全帽必须使用玻璃钢安全帽,调整好帽箍、系紧系带,禁止坐安全帽。
4.2从事检维修和施工作业的必须开展安全标准确认卡或KYT卡。
必须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禁令、本工种(岗位)安全规程、工器具操作规程、检修作业行为规范、生产方相关规定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理作业需要的相关安全许可票、证、牌。
4.3不准在禁烟区域吸烟和作业时吸烟,不准在作业时玩手机和边作业边接、打手机。
4.4不准操作生产设备;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准使用生产方产权的检修设备。
4.5禁止使用无检验合格证的工器具;禁止改变工具性能和超限使用工器具,执行工器具操作规程;禁止使用裂纹、毛刺、卷边、无手柄、手柄松动和无楔子等缺损工具;禁止戴手套挥舞大锤和锤击淬火后的工具;禁止操作运转设备时戴手套和不戴护目镜;禁止在从事磨、铲、刮、剁、铆、捻、冲、锤击、清渣时不带护目镜;禁止用口吹和肢体接触的方式消除金属屑(粒),身体肢端不得位于机件之间和轴、孔内;禁止不采取防坠落措施直接在吊物下方作业;禁止不采取固定或专人扶梯从事登梯作业,梯子不准靠在移动设备和高温、危险介质设备本体上,登梯2米以上必须栓挂安全带;禁止单人从事检维修和施工作业,多人或多工种、多单位联合检修作业必须确定统一指挥负责人或明确作业安全确认联系人。
4.6进入酸碱区域作业必须穿耐酸碱防护服,毒害介质设备检维修时必须戴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或披肩式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