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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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岳阳市水务局:
现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6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6号)精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负责第6项“保障房建设”、第7项“城镇供水供气”和第8项“县以上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3项指标的落实工作。

为确保各项为民办实事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1. 保障房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8万户,新增公租房(含廉租房)15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8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万户。

2. 城镇供水供气。

30个市县供水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新增城镇管输天然气用户15万户。

3. 县以上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8%和87.5%。

二、考核指标任务分解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5)
三、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含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包括通过集中新建(含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房源。

计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

廉租住房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限定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新增廉租住房套数包括通过集中新建(含配建)、购买、改建、政府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房源。

计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

2.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集中居住50户以上的居住区域。

其中,城市棚户区为城
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户数包括通过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的房源。

计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是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程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新建或修缮房屋,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尤其是确实无劳动力、无资金来源的特困农户的基本居住问题,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认定、建房面积、补助金额发放等方面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计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供水厂出厂水质
供水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指报告期内县以上城镇供水厂通过更换取水水源、加强运行管理、工艺升级改造、设备设施改造等方法,使得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指标标准。

供水厂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自来水企业。

出厂水是指经供水厂内净化构筑物处理后流出的水。

水质是指水体的物理(如色度、浊度、臭味等)、化学(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含量)和生物(细菌、微生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的特性及其组成的状况。

水质信息公开是指供水厂建立水质公开制度,每月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以及其它媒体等方式及时发布水质信息,以便公众查看,同时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将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城镇管输天然气
新增城镇管输天然气用户:是指报告期内县以上城镇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完成,并预验收合格的管道燃气用户。

计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污水治理
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是指报告期内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污水处理总量:等于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污水量之和,其中其它污水处理装置是指在厂矿区设置的处理工业区工业废水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小型集中处理设备,还包括在远离市政管网的居民小区、度假区等设置的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可按当地供水总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为0.7~0.8,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为0.8~0.9,城市工业废水为0.7~0.9。

(六)垃圾治理
城镇是指设市城市(县级市)和县城所在的城关镇。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统计时,由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

生活垃圾清运量是指报告期内收集和运送到垃圾处理场最终消纳点的生活垃圾数量,对于二次中转的清运量不再重复计算。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和其他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处理设施和措施完善且符合
标准要求的填埋场。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是指报告期内各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所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

资源化利用能力是指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理、餐厨垃圾处理等设施的能力之和。

资源化利用能力比例是指资源化利用能力占垃圾处理的总能力(包括填埋处理、焚烧、水泥窑、餐厨垃圾处理、RD湿解等各种工艺路线处理的垃圾)的比例。

计算公式是: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生活垃圾总的处理能力*100%。

转运能力是指各中转/收集站(点)及转运车辆转运垃圾能力之和。

运输能力是指垃圾运输设备运输能力之和。

存量垃圾场是指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称存量垃圾场;完成治理是指通过转场、生态封场或景观生态公园改造等方式,对存量垃圾进行治理,各项指标达标排放。

焚烧发电厂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处理设施和措施完善且符合标准要求的焚烧发电厂。

餐厨垃圾处理厂是指按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处理设施和措施完善且符合标准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理厂。

实施阶段是指项目完成可研、环评、征地等前期工作,进入开工在建阶段。

四、考核体系
1.考核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核。

2. 考核对象: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岳阳市水务局。

3.考核方法: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单位采取月调度、季自评、半年检查、不定期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各责任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任务完成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报相关处室,遇节假日往后顺延3天);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根据工作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半年对市州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督办;年终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省统计局综合评估认定。

4.考核等次: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直接纳入2014年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各责任单位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

所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为合格等次单位;考核指标中有一项任务没完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我厅分配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资金安排及安排来年目标任务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办实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认真落实,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科学制定工作措施,狠抓落实。

完成工作目标的数据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统计汇总,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并由当地统计局评估认定。

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坚持分级负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工作质量和全年目标任务完成。

3.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我厅除重点安排在年中和年底进行检查验收外,还将不定期到部分城市进行抽查督办。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也要经常深入办实事现场,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完善推
进项目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真正把实事项目办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联系人:
厅办公室刘香玉*************
住房保障处魏彦萍*************
村镇处刘婷赋禹*************
城建处熊丽娟*************
附件:1.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指标分解表(保障房建设)
2.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指标分解表(供水)
3.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指标分解表(供气)
4.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指标分解表(污水治理)
5.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指标分解表(垃圾治理)
附件1
相关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
1.建筑面积:严格控制重点帮扶对象建房面积,1人户为35平方米(1室1厅1厨1卫),2人户为45平方米(2室1厅1厨1卫),3人户为60平方米
(2-3室1厅1厨1卫)。

一般援建对象建房标准参照《湖南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

新建房屋时,厨房和卫生间应纳入主体建筑一并设计施工。

庭院内搭建的其他建筑,原则上不计入房屋面积。

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危改对象,从实际出发经县市区批准可增加20至3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

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屋顶部至少要用竹(木)板封闭。

选址要避免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有进出道路,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家具及其他生活设施基本齐全,基本能开展一定的庭院经济,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二、公租房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住房新开工项目,6月底前开工率达到60%以上,11月底必须全部开工建设。

房屋开工应以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购买、长期租赁以签订购买及租赁协议日期计算,签订协议后即视同开工;城市和国有工
矿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住房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日期计算,签订协议后即视同开工。

附件2
备注:未列入的市县无此项考核任务。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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