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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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具体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
括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单位撤销停止使用、核准报废等。
根据第58条第2款规定,对于依照第一项规定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
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
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与程序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是指国家或相关机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的行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违法使用、
土地闲置、土地用途变更等。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决定等环节。
相关当事人应当配合并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综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包括城市规划改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单位撤销停止使用等。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措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施无偿收回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无偿收回的合规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