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海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青海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阐述了青海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对新时期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健词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问题;思路;青海省
森林资源的内涵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资源是全球生态平衡的屏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发挥着巨大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青海省居内陆高原,森林资源总量少,森林覆盖率低。
管理和保护好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
1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主要成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普遍增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全省森林资源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良好态势,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1.1初步建立了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系
据统计,全省各州(地、市)、县均配备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人员,林政管理人员已达1 200多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院(队)14个,林业(木材)检查站14个,乡镇林业工作站发展到316个,初步形成了以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资源综合监测为主体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1.2林地保护和林权管理全面加强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各项工程建设使用林地项目增多。
为防止林地流失,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无序使用林地的状态显著改善。
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类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依法审核率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率分别由1998年的不足50%和20%,提高到现在的92.8%和86.4%。
全省国有林林权证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并修改完善了《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林地保护和林权管理初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3林业行政执法成效显著
一是加强立法,初步形成了林业法规体系。
近年来,先后颁布了《青海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青海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暂行办法》、《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青海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等有关森林资源保护、采伐管理、林地林权管理、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是依法查处了一大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森林资源保护。
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全省累计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1 293起,查处率达90%以上,实施行政处罚1 834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1万元。
1.4森林资源监测体系不断完善
建立了青海省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2003年完成了全省第6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并在第6次清查中实现了全省覆盖。
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为主体,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营造林实绩核查、年度重点工程营造林检查、征占用林地调查、森林采伐限额检查、公益林管护核查等专项检(调)查工作为补充的全省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1.5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进一步规范
1998年青海省政府发布《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后,全省停发了天然林采伐许可证,禁止一切形式的天然林采伐。
对人工林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制度,“十五”期间年采伐量限制在3.7万立方米以内。
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集体采伐林木,以及个人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都纳入了年度采伐限额范围内进行管理,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限额范围批准采伐林木。
建立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管理台帐制度,采用全国统一使用的采伐许可证。
1.6对木材流通领域进行有效监管
经青海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林业(木材)检查站14个,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网络基本形成。
为进一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理顺木材经销渠道,2002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使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而引发的乱砍滥伐、乱收滥购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规范了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局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设专人管理。
省内木材运输证全省统一式样,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由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我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主要问题
(1)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还没有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造成管理体制僵化,管理模式单一,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的需要。
(2)一些地方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认识不够,保护森林和林地的意识不
强,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以政代法,干扰了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执行,林政人员不能进行正常的林业执法。
(3)没有相对齐全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资源监测、稽查、监督体系不健全。
目前,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的资质较低,也没有建立森林资源监测、评估机构和监督机构。
(4)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执法手段落后,全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基本上没有适应工作要求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现代高新技术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测工作中应用水平仍然很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依然是原始的工作方式。
2.2主要原因
一是对新形势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模式的研究不够,改革进程滞后,管理方式简单,机制不活,效率不高;二是个别地方长期形成的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管理指导思想根深蒂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现象;三是长期以来,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定位不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当前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系统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难以适应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2]。
3新时期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3.1深化森林资源管理改革,增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活力
根据新时期林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不利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政策、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是要深化林权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林地使用权,提高林地使用效率,发展林地生产力;二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既要对林木采伐限额进行严管,又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3.2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以资源行政管理为主体,以资源综合监测和资源监督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不断充实基层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加强林政稽查队、木材检查站和林业工作站等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投入力度,改变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基础建设薄弱和执法手段落后的局面,以适应新时期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需求。
3.3强化林地林权保护管理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根本,要切实把林地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严加保护。
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权属管理制度,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杜绝
审批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全额收取和专款专用。
3.4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建设
以森林资源监测为主体,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展监测内容,实现对全省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与评价。
在完成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摸清森林资源家底的基础上,建立全省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林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供森林资源基础性平台,全面提高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监测成果的时效性[3]。
4参考文献
[1] 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2] 《青海森林》编委会.青海森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3.
[3] 雷加富.在2003年全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林业资源管理,2005(特刊):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