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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2]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
作要点》的通知
(京建发〔2012〕12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管房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要点
根据《2012年北京市安全迎汛工作要点》(京政汛〔2012〕2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汛应急预案》(京建应急〔2009〕387号),为做好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系统观念,坚持首善标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防汛队伍建设,健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安全迎汛综合保障能力,为首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防汛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防汛制度,消除安全迎汛隐患,提高应急抢险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工作重点
建设工程安全防汛的重点: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工程、各种沟槽工程等,特别是紧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坑及涉河在施工程。
房屋安全防汛的重点:城镇危旧房屋、城镇棚户区房屋、城镇城中村房屋、城镇泥石流区房屋、城镇采空区房屋和城乡结合部房屋等。
(四)保障要求
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无事故。
房屋安全度汛:在非极端天气力争不塌房、不死人;在极端天气力争少塌房、不死人。
二、安全迎汛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安全迎汛责任制落实
1.依法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迎汛责任制。
安全迎汛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的行政负责人为属地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安全迎汛的第一责任人,各集团、总公司及各管房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安全迎汛第一责任人。
2.建立安全迎汛指挥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立迎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本市建设工程和城镇房屋迎汛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各管房单位也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安全迎汛工作。
3.落实安全迎汛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安全迎汛各项工作。
对所有重点基层单位、重点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
遇有汛情、险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遇到险情时,各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迎汛指挥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决策,组织到位。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应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房屋迎汛指挥机构(见附表1)和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见附表2)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二)全面排查安全迎汛隐患
1.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在2012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房屋安全检查中锁门、拒查户和老旧危破平房、中式旧楼、加气块简易楼、低洼院落、胡同和住宅小区排水设施、地下室、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
征而未拆等重点区域的重点房屋、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复查或排查。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组织对楼房的水落管、共用天线、避雷设施和顶层广告牌进行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树木、人防和供电设施等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
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在房屋安全复查和排查的基础上,逐级建立严重破损、危险房屋区域和严重积水区域基本状况数据库,明确汛前应解危房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应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附表3)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汛前完成房屋修缮解危,包括房屋局部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漏雨屋面修补等。
房屋翻建、挑顶等修缮工程因工程量大不能在汛前竣工的,应采取支顶、加固或动员住户迁出等措施。
各单位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复查、排查及整改的阶段性工作情况,请于4月30日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5月中旬对各单位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5.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实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安全迎汛专项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开展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专项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深基坑专项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深基坑专项方案的实施落实情况,以及轨道交通和深基坑工程的安全迎汛情况。
(三)建立完善房屋防汛联动工作机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管房单位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完善危旧
房屋雨天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所有危旧平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城镇私房)、棚户区、城中村全部纳入属地政府应急体系,组建抢险队伍,落实“雨中、雨前、雨后”工作措施。
要依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社会参与,共同落实宣传教育、房屋抢险和居民避险措施。
各单位要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汛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及防汛重点部位,修订完善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
城镇房屋防汛应急预案要在4月2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培训演练要与防汛“五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避险措施落实)相结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上汛前后对部分单位的抢险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防汛演练。
(四)做好人员物资保障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管房单位要参照近年发生的险情、灾情及房屋状况的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台帐,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确保抢险设备的完好。
市级建设工程抢险大队的组织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要在4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管房单位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房屋防汛物资储备情况(附表4)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五)开展迎汛宣传工作
上汛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全市防汛工作动员会,负责向全市公布各单位防汛值班电话和抢险队值班电话。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也要召开辖区内防汛动员会,深入做好安全度汛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手册、卡片、社会信息窗口、报纸、等媒介加强防汛知识社会宣传。
城六区向辖区内的自管房单位、严重破损和危险房屋所
有人或使用人发放房屋安全度汛宣传材料和报修卡,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修缮责任。
各施工、管房单位要做好应汛宣传组织工作。
(六)加强迎汛日常管理
1.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及管房单位要加强对迎汛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迎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已知或新发现的建设施工、房屋安全隐患,必须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解危。
2.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迎汛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安全责任。
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私房,特别是出租私房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出租私房中的危险房屋应书面告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危险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及时督促房屋所有人解危。
3.下汛后,各单位应及时做好防汛总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10月中旬召开防汛总结会。
三、安全迎汛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
各管房单位要设专人对防汛重点区域、重点房屋进行监测检查,加强雨中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要组织进行雨后查房,并将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见附表5)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二)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管房单位要将防汛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信息报送采取首报、续报和通报的方式,及时报告雨情、险情和抢险等情况,重要汛情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房屋倒塌达到上报标准的,责任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书面报告和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见附表6)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
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三)严格落实联动处置机制
对汛期中突发险情,责任单位的抢险队伍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属地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做到响应到位、职责明确、指挥到位、上下联动、快速反馈。
非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请参照执行。
附表:1.《2012年房屋防汛指挥机构》
2.《2012年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3.《2012年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
4.《2012年房屋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表》
5.《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统计表》
6.《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
附表1:
2012年房屋防汛指挥机构
填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