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_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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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税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税局所有公务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等。

第三条地税局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
第四条车辆购置应遵循合理配置、节约使用、安全可靠、性能优良的原则。

第五条车辆购置前,需经局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购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超支。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供应商,确保车辆质量。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实行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行驶。

第九条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有效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车辆不得用于私人事务,如需借用,需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车辆行驶速度合理,严禁超速、违章驾驶;
(二)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
(三)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四)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
(五)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超支。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与保养记录应完整,包括维修时间、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周期应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厂家要求执行。

第五章车辆报废与更新
第十七条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年限时,应及时报废。

第十八条车辆报废前,应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报废资格。

第十九条车辆报废所得款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更新应遵循合理配置、节约使用、安全可靠、性能优良的原则。

第六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税局设立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教育培训;
(三)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
(四)及时处理车辆安全事故;
(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三)应急处置措施;
(四)车辆安全检查要点。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车辆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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