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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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试行)
前言
城市市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容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城市的市容卫生与秩序、道路绿化美化、沿路建筑物形象、居民庭院卫生、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路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设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容貌。
县城和独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2001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城市市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相结合。
3.2 城市市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市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无晾晒现象。
4.2 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人车分流。
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严禁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4.4 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部整洁。
4.5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及时收集。
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客运机动车辆内应配备卫生袋等,并贴有禁烟和讲究卫生的标志,不得沿途乱丢废弃物。
4.7无违章建筑。
4.8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4.9城区居民不得饲养鸡、鹅、猪、牛等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的农户应坚持圈养,不得放养,保持环境卫生良好。
4.10营业性的饮食业主不得以柴、煤为燃源,且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排油烟设施。
4.11各类乞丐、醉汉等盲流人员要及时疏散和救助。
4.12地下通道不得骑自行车和违章摆摊设点。
5 道路绿化美化
5.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
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5.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
绿地率主干道不小于20%,次干道不小于15%。
5.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
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5.4 古树名木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生长良好。
5.5 无违章占绿。
6 沿路建筑物形象
6.1 沿路建筑物与构筑物
6.1.1 外形完好无损,临路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6.1.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
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统一材料、式样等),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不得突出外墙。
6.1.3经营单位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6.1.4 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
采用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
院内空地应绿化。
6.2 沿路遮阳檐篷
6.2.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6.2.2 安装牢固、安全;
6.2.3 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及时维修更换;
6.2.4 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6.3 沿路两侧空调器
6.3.1 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6.3.2 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6.3.3 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6.3.4 定期清理,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
7 居民庭院卫生
7.1 居民庭院卫生整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违章搭建、侵占绿地现象;
7.2 楼道干净、整洁,无乱堆杂物;
7.3 门窗洁净,无破损;
7.4 屋顶无垃圾、杂物;
7.5 排水畅通、无堵塞;
7.6 庭院、楼道无垃圾广告;
7.7 各种管线整齐、有序,无乱吊挂。
8 沿路各种灯饰、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标线
8.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城市容貌及观瞻。
8.2 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
8.3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标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GB10001、GB13495规定
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规定的要求。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确切。
8.4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
灯饰及门店招牌完整,不断字缺亮。
门店招牌高度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
8.5 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8.6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8.7各类商品、信息、推销、传播、宣传单不得占道或强行向行人分发。
9 各类市政设施
9.1 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规定的要求。
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9.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路灯的亮灯率97%,设备完好率97%。
9.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9.4 沿路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
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9.5 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
9.6 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美观、功能完好。
9.7 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等。
10 临路工地容貌
10.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
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和侵占道路红线施工。
10.2 拆建施工时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
10.3 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体材料必须密闭,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10.4 工地污水、废水须经净化处理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没有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
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10.5各类施工现场应设立注意安全的警示牌(灯)。
11 公共交通站点
11.1 城市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站牌牌面(电子站牌除外),符合GB/T5845.11的规定。
11.2 在电车架线杆、馈线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和堆放悬挂物品;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杆高一致。
11.3 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设置广告不得复盖行车标志和服务设施,亭内及其外围20米内无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杂物。
12 其它
12.1 按照JGJ50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12.2 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符合无障碍要求。
1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
12.4 邮政信箱(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不得侵占人行道上的盲道,规范合理,设置者应加强管理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12.5 机动车禁鸣喇叭。
噪声白天控制在70分贝以下,夜间控制在55分贝以下。
12.6 沿街公厕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