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船舶抗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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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抗沉性的两种基本方法
1.增加重量法 把破舱后进入船内的水看成是增加的液体重量。此法较简 单直观,经常被船舶驾驶人员采用。 2.损失浮力法(固定排水量法) 把破舱后的进水区域看成是不属于船的,即该部分的浮力 已经损失,损失的浮力借增加吃水来补偿。这样,对于整 个船舶来说,其排水量不变。因此损失浮力法又称为固定 排水量法。
许用舱长=可浸长度×分舱因数
分舱因数是一个小于或等于1的系数,即F≤1.0 。可见许 用舱长≤ 可浸长度
将实际的可浸长度曲线乘以分舱因数F后,便得到许用舱 长曲线
假定水密舱壁的布置恰为许用长度,这时: 当F=1.0时,许用舱长等于可浸长度,船在一舱破损后恰能 浮于极限破舱水线处而不致于沉没。 当F=0.5时,许用舱长为可浸长度的一半,船在相邻两舱破 损后恰能浮于极限破舱水线处。 而当F=0.33时,许用舱长为可浸长度的1/3,船在相邻三 舱破损后恰能浮于极限破舱水线处。
2.第二类舱 进水舱未被灌满,舱内的水与船外的海水不相联通,有自 由液面。为调整船舶浮态而灌水的舱以及船体破洞已被堵 塞但水还没有抽干的舱室属于这类情况。 3.第三类舱 舱的顶盖在水线以上,舱内的水与船外海水相通,因此舱 内水面与船外海水保持同一水平面。这是船体破舱中最为 普遍的典型情况,对船的危害也最大。

限界线上各点的切线表示所允许的最高破舱水线
(或称极限破舱水线)
2.可浸长度
☆为保证船舶在破损后的水线不超过限界线,对于船舱
的长度必须加以限制
☆船舱的最大许可长度称为可浸长度 ,它表示进水以后
的水线正好达到船舶的极限破舱水线。
可浸长度曲线:曲线上各点的垂向坐标是相应的可浸长度。 (可浸长度与舱内进水后的渗透率有关,渗透率减小时, 可浸长度会增加)
P v L B D
ρ——进水的水密度(t/m3); μv——渗透率; δ——液舱方形系数,船首尾部舱取0.4~0.5,船中部货舱取0.95~ 0.98; L——船舱的最大长度(m); B——船舱的最大宽度(m);
D——船舱内进水的深度(m)
2)船体破损进水速率Q(m3/s)计算公式:
三、渗透率
船舱内有各种结构构件、设备、机械和货物等,它们在舱 内已占据了一定的空间。因此, 船舱内实际进水的体积 V1 总是小于空舱的型体积V。两者的比值称为体积渗透率
μV :
体积渗透率μV的大小视舱室用途及货物装载情况而定
V1 v V0
各种处所及货物的渗透率
舱室名称 客舱、船员 住室、双层 95% 底、尖舱 蒸汽机舱 柴油机舱 80% 85% 罐装食物 30% 低渗透率货物 面粉(包装) 29% 高渗透率货物 家俱(箱装) 80% 机器(箱装) 85% 车 胎 85% 一般货物 羊肉,羊皮 55.2%
在船舶设计中,是通过在船壳内用水密舱 壁分隔船体成适当数量的舱室的方法来满 足船舶的抗沉性要求。
第一节 进水舱的分类及渗透率
一、进水舱的分类
在抗沉性计算中,根据船舱进水情况,可将船舱分为下列 三类

1.第一类舱 舱的顶部位于水线以下,船体破损后海水灌满整个舱室, 但舱顶未破损,因此舱内没有自由液面。双层底和顶盖在 水线以下的舱柜等属于这种情况。
一、限界线与可浸长度
1.限界线
我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民用船舶的 下沉极限是在舱壁甲板上表面的边线以下76 mm处,也 就是说,船舶在破损后至少应有76 mm的干舷 在船舶侧视图上,舱壁甲板边线以下76 mm处的一条曲 线(与甲板边线相平行)称为安全限界线(简称限界线 )
船舶在设计上应保证一个舱或几个舱进水的情况下水线不 淹没该限界线
可浸长度的确定系假定进水舱的渗透率μ= 1.0 , 事实上 各进水舱的μ总是小于1.0 的, 故在 “可浸长度曲线图上” 通常还画出实际的可浸长度曲线,并注明μ的具体数值
二、分舱因数及许用舱长
如果船舶货舱的长度等于其长度中点处的可浸长度,则该 舱破损进水后,水线恰与下沉限界线相切。然而不同的船 舶对抗沉性的要求不同,因此在我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 定检验规则》中采用了一个分舱因数F来决定许用舱长
船舶水密舱的划分,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布置的。许用舱长 曲线仅作为保证船舶满足抗沉性的要求,而对舱的长度加 以一定的限制。实际舱长小于或等于许用舱长,则船舶的
抗沉性满足要求。
三、剩余稳性和破舱稳性衡准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于国际航行单体客船 破舱稳性的要求是:船舶破损后(若为不对称舱进水, 但 已采取平衡措施后)其最终状态应满足: (1)用损失浮力法求得的初稳性高应不小于0.05 m。 (2)不对称进水情况下,一舱进水的横倾角不得超过7°。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舱室进水后的横倾角不得超过12°。 (3)在任何情况下,船舶进水终了的破舱水线的最高位置 不得超过限界线。 (4)正值的剩余复原力臂应不小于0.10 m,在平衡角以后 应有一个15°的最小范围。 (5)从平衡角到进水角或消失角(取小者)之间正值范围 的复原力臂曲线下面积应不小于0.15 m· rad。
牛油(箱装) 20%
皮,麦
55.2%
烟 草
67.8%
锚链舱、媒 舱、行李舱 60% 轴隧、邮件 间、贮藏间
软木(包装) 24%
汽 车 95%
橡 胶
67.8%
第二节 对船舶抗沉性的要求
船舶的抗沉性是用水密舱壁将船体分隔成适当数 量的舱室来保证的,要求当一舱或数舱进水后, 船舶的下沉不超过规定的极限位置①,并保持一 定的稳性②。
第六章 船舶抗沉性
一艘载有7000吨浓硫酸、船名为 “雅典娜”的韩国散装化学品船在 汕尾遮浪附近海域因船舶压载舱进 水导致船体倾斜40多度以至沉没
长航渝集13号集装箱船严重 倾斜 ,船舶大量进水,船舶 逐渐下沉
抗沉性(Insubmersibility)是指船舶在一舱 或数舱破损进水后,仍能保持一定浮性和 稳性,使船舶不致沉没或延缓沉没时间, 以确保人命和财产安全的性能。
源自文库
第三节 《船舶破损控制手册》简介
国际航行船舶依据《SOLAS公约》要求。自1992年2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都应具备与船舶破损相关的资料手 册——《船舶破损控制手册》 《船舶破损控制手册》的主要内容由四部分组成 : 一、船舶相关技术资料 二、破损控制 三、船舶破损控制须知 四、附录
一、船舶相关技术资料
对于上述(1)、(4)、(5)三项指标也可以换算成一 项破舱稳性极限初稳性高度GMc,船舶资料中一般带有船 舶完整和破舱临界初稳性高度曲线,容易根据吃水查的 GMc。无论客船还是货船,在船舶装载手册等资料中若有 这类资料的话,则其破舱稳性要求就可换算成需要满足:
①GM≥GMc;
②θ≤7º (一舱进水时); ③θ≤12º (多相邻舱进水时)。
Q 4.43uF H h
(m3/s)
m3/s
μ——流量系数(小洞取0.6,中洞取0.7,大洞取0.75);
F——破洞面积(m2); H——破洞中心至舷外水面的垂直距离(m) h——破洞中心至舷内水面的垂直距离(m)
2.船长对船体破损风险分析
四、附录
附录主要包括: 1)本轮堵漏器材清单及检查和保养要点; 2)本轮货舱、水舱和油舱的通风管、测量管、溢流管在甲 板上的位置图; 3)船舶破损时,本轮水密装置的操作程序及其须知。
1.船舶主要参数、货舱和机舱尺度 2.排水泵排量和最大排水能力 3.“船舶破损控制图”张贴位置
二、破损控制
1.船舶碰撞造成破损后的应急措施 2.调整横倾及纵倾的注意事项 3.进入或撤离水密舱柜的方法
三、船舶破损控制须知
1.船舱进水重量和进水速率估算公式 1)船舱进水重量P(t)计算公式(当船舶舱容资料丢失 时):
一舱制船:1.0≥F>0.5 ,船舶在一舱破损后的破舱水线不 超过限界线,但在两舱破损后其破损水线超过限界线, 则 该船的抗沉性只能满足一舱不沉的要求 二舱制船:0.5≥F>0.33,相邻两舱破损后能满足抗沉性要
求的船称为两舱制船
三舱制船:0.33≥F>0.25,相邻三舱破损后仍能满足抗沉
性要求的船则称为三舱制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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