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等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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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等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13
•【字号】云发改环资[2009]837号
•【施行日期】2009.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
专项检查的通知
(云发改环资〔2009〕837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055号)要求,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省禁塑工作成果,加大监管力度,定于在全省范围开展“禁塑”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
(二)原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停止生产塑料购物袋。
对继续生产塑料购物袋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予以查处。
重点打击生产塑料购物袋的黑作坊;
(三)原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停止销售塑料购物袋。
对继续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予以查处。
(四)商品零售和销售场所是否提供塑料购物袋。
重点检查超市、集(农)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
二、检查形式
本次检查以各州市自查为主,省有关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5月18日至6月12日,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实地抽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本辖区“禁塑”专项执法检查,积极推动和落实相关工作。
(二)5月25日至6月10日,省级各有关部门组成两个检查组赴有关州市进行抽查。
第一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省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对昆明、玉溪、普洱、版纳进行专项抽查。
第二组:由省工商局牵头,联合省工信委、质监局、环保厅对楚雄、大理、保山、德宏进行专项抽查。
具体行程事项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有关州市。
各牵头单位由处级以上领导带队(交通工具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其他单位派1至2位同志参加。
6月20日前,各牵头单位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交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将检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请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禁塑”专项检查,制定工作方案,于5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6月底前,完成“禁塑”专项检查报告,并联合相关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将检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检查情况总结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务求取得实效。
“禁塑”专项检查对遏制“白色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确保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顺利进行。
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禁塑”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尤其要加强集(农)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零售摊贩等商品零售场所的政策宣传,大力营造禁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要组织新闻媒体参加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对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的生产企业和商品零售场所予以表彰,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刘卉卉 3113848
省工信委杨翔飞 3334581
省商务厅邓小丽 3135107
省环保厅张小萍 4104512
省工商局阳贻栋 4566695
省质监局韩立银 3135059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委
省商务厅
省环保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