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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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
第五条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发包方的职责
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作为附件。
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
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
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
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
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
惩处。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