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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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和基于当事⼈所订⽴的抵押合同⽽设⽴。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产⽣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现实⽣活中的抵押权主要是意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38和39条分别规定,“抵押⼈和抵押权⼈应当以书⾯形式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来源:建设⼯程教育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权⼈和抵押⼈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为是要式⾏为。
另外,《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和抵押⼈不能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即抵押权⼈和抵押⼈不能订⽴”流质契
约“;《担保法若⼲问题解释》第57条也规定,当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所有的内容⽆效,但所约定内容的⽆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法推定的,抵押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