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楚源、伍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麦楚源、伍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14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甄锦源柯小梅梅晓凌
【审理法官】甄锦源柯小梅梅晓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麦楚源;伍毅峰
【当事人】麦楚源伍毅峰
【当事人-个人】麦楚源伍毅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麦楚源
【被告】伍毅峰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麦楚源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麦楚源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受害人确因侵权行为造成误工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对于麦楚源在2018年1月17日之前的误工费合计为30340.34元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2018年1月17日之后,因麦楚源于2018年1月17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为劳务损失费。
但经审查,麦楚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前的实际工作及收入来源情况,故一审法院仅支持了麦楚源达到退休年龄之前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麦楚源上诉主张对于其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误工损失也应当支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麦楚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1.2元,由麦楚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5:55:59
麦楚源、伍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民终14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楚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毅峰。
审理经过上诉人麦楚源因与被上诉人伍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1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麦楚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为伍毅峰赔偿麦楚源各项损失共计132059.77元;2.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伍毅峰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虽然麦楚源于2018年1月17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对其误工费应当继续支持,一审法院对其误工费没有支持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
故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要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年满60周岁,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工作、务工和劳作,特别是一些农村的老人,年满60岁后仍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维持生活来源。
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其劳动时间,必然实际导致其收入减少,如果以其超过60周岁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案件实际不相
符合,也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
本案中,麦楚源因其生活在农村,虽年满60周岁,但其经济来源依然是其自身的劳动所得。
故一审判决以其已年满60周岁便不支持此后的误工费不当。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暂行办法
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的退休年龄规定,并不针对农民。
因此,即使麦楚源已年满60周岁,其也无法享受逐月领取固定的退休金的待遇,且该退休待遇只是一种待遇,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标准。
在我国,60岁以上的从事
生产极为普遍,麦楚源与众多的农民一样,除非丧失劳动能力,否则都会通过劳动来获
得收入,以此来维持生计。
麦楚源因伤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其收入必然会减少。
其主张的误工期有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予以证明,因此麦楚源主张的误工
费92388.48元,依法应获得法院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仅支持麦楚源年满60周岁前的
误工费,显属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伍毅峰辩称,麦楚源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麦楚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伍毅峰赔偿麦楚源的经济损失132059.77元;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伍毅峰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伍毅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麦楚源各项损失共计82421.26元。
二、驳回麦楚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伍毅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6元,由麦楚源负担540.33元,伍毅
峰负担930.27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麦楚源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麦楚源误工费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受害人确因侵权行为造成误工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对于麦楚源在2018年1月17日之前的误工费合计为30340.34元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2018年1月17日之后,因麦楚源于2018年1月17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为劳务损失费。
但经审查,麦楚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前的实际工作及收入来源情况,故一审法院仅支持了麦楚源达到退休年龄之前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麦楚源上诉主张对于其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误工损失也应当支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麦楚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1.2元,由麦楚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甄锦源
审判员柯小梅
审判员梅晓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俊
书记员陈顺芳赵金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