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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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5.16
•【字号】潍政办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市本级部
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发生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梳理统计本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确保6月底之前编制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