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通知-增府办[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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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2012]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积分制入户办法》业经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14届4次)和中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中共增城市委常委会议(12届7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增城市积分制入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进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0〕8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增城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且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本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内容积分累计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提出入户申请的入户制度。
积分指标体系包括7项指标内容,积分为各项指标内容的累计得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积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可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
本人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分制入户申请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入户积分按照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审核确认。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材料申报、资料录入、资格审核等工作,并负责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市公安局、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积分制入户相关工作,以及召开联席会议对积分制入户资料进行复核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将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在每年2月28日前确定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数量,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增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市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积分制入户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确定入户人员名单,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
积分相同情况下,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相同,则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八条通过积分制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入户本市的人员,仅限于入户本市辖区城镇非农户口,若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房屋产权证,其户口住址迁入该房屋登记的住址;如在本市没有房屋产权证,其户口住址可迁入本市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者经其所在合法住所的房屋产权人同意,其户口可迁入该合法住所所在地址。
通过积分制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入户增城的人员的家属随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申请入户人员要确保申请入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凡经查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永久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一经查实,将由市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广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国家、省、广州市等上级政府(部门)对户籍管理制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增委发〔2010〕8号)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不受积分制约束、不将学历作为前置条件、不占用积分制入户名额,优先解决入户问题:
(一)大力引进民营企业投资的五类重点领域,对各类纳税前10名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最多可给予10个入户指标,安排给该企业优秀外来工入户;
(二)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3年累计达到9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自有住所、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员
可入户;
(三)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中级以上技工,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外来人员,可逐步安排落户。
第十二条我市根据人口宏观调控需要,定期调整、公布积分制入户办法各项指标分值及可申请入户分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增城市积分制入户考核指标及分值表(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