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制度-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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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供排水处
责任人:承办人(A、B)、市排水处相关人员、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及接头入网的;排水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及不交付竣工资料的;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任,造成后果的;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违反规定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的;往排水设施里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植树、埋设各种线杆的;单位和个人圈占、占压市政排水设施拒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向排水管网排放地下水或施工废水时,没有申报批准的;泥沙、杂物等沉淀物进入排水设施的,造成排水管网堵塞不畅的;有毒及含有易燃、易爆等对排水设施有危害的污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水户没有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因使有毒或含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进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凡向城市排水管网
排水者,没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附表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有违反《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行为的事实;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材料进行审查,经承办人(A、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排水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排水管处处长审核后报局供排水处,经主管局长审批;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处长审核后报局供排水处,经主管局长审批,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的排水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B)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排水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副处长、处长审核后报局供排水处核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查。
(三)审查
局供排水处会同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对排水管理处报送的《排水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排水管理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排水管理处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重新审批。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起草《排水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排水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排或者使用、吊销排水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的,由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起草《排水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
2.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排水副局长审批。
经批准后,排水处制发《排水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由排水管理处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排水处承办人(A、B)进行复核。
依法需要听证的,排水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听证于10日内完成。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排水处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经局供排水处和政策法规调研处核准后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条件,由局党委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
排水管理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供排水处牵头,局政策法规调研处配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案
排水处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排水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经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政策法规调研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长办案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时限的,报经市法规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
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工作流程图
2.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
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序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发现违法事实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立案
调查取证
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
不需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需处
拟处罚
构成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处罚事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要求听证3日内业务科室告知法制科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放弃听证或 超期未提出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
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结案
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出具统一收据
网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号
1 排水工程项目未经审批
擅自施工及接头入网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
限期改正,同时处
以工程造价5%
-10%的罚款并禁
止向城市排水管
网排水
排水工程项目未
经审批擅自施工
及接头入网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
限期改正,同时处
以工程造价5%
-10%的罚款并禁
止向城市排水管
网排水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2 排水工程未经验收或经
验收不合格及不交付竣
工资料的
排水部门不予排
水并处以工程造
价5%-10%的罚款
排水工程未经验
收或经验收不合
格及不交付竣工
资料的
排水部门不予排
水并处以工程造
价5%-10%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3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市政排水设施和
集中污水处理设
施,由市排水设施
管理机构负责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4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自建排水设施,由
产权所有者负责;
属联建单位的,由
联建单位共同负
责;委托他人代管
的,由被委托者负
责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5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封闭式集贸市摊
区内占压的公共
排水设施由占压
者或市场、摊区主
办者负责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6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滞水池及其连接
管和附属设施、道
路侧沟、排水明
渠,由其所在区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7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
物或排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爆破、
放牧、养鱼、抽水、截
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
种、乱堆乱放、明火作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
施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赔偿损失并处以个人100-300元、单位1000-3000元的罚款
8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
物或排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爆破、
放牧、养鱼、抽水、截
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
种、乱堆乱放、明火作
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
物;植树、埋设各种线
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
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
列行为;圈占、堵塞、
覆盖、拆除、损坏排水
设施;倾倒垃圾、残土
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爆破、放牧、养鱼、抽
水、截流或挖坑取土、
滥垦滥种、乱堆乱放、
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
及构筑物;植树、埋设
各种线杆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倒垃圾、残土等废
弃物或排放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
物质
责令限期清除并
处以个人200元、
单位2000-5000
元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9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爆破、放牧、养鱼、
抽水、截流或挖坑
取土、滥垦滥种、
限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乱堆乱放、明火作
业、修建建筑物及
构筑物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10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
物或排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爆破、
放牧、养鱼、抽水、截
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
种、乱堆乱放、明火作
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
物;植树、埋设各种线
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
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
列行为;圈占、堵塞、
覆盖、拆除、损坏排水
设施;倾倒垃圾、残土
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爆破、放牧、养鱼、抽
水、截流或挖坑取土、
滥垦滥种、乱堆乱放、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植植树、埋设各种
线杆
责令限期清除并
处以个人200
元、单2000-5000
元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11 单位和个人圈占、占压
市政排水设施拒不拆除
的
由排水管理机构
强行拆除并处以
拆除费用3-5倍
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圈占、
占压市政排水设
施拒不拆除的
由排水管理机构
强行拆除并处以
拆除费用3-5倍
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2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
向排水管网排放地下水
或施工废水时,没有申
报批准的;泥沙、杂物
等沉淀物进入排水设施
的。
造成排水管网堵塞
不畅的
排水管理机构停
止其排水,处以
1000-2000元罚
款;造成管道堵塞
的,由排放者承担
清掏费
建设项目施工需
要临时向排水管
网排放地下水或
施工废水时,没有
申报批准的;泥
沙、杂物等沉淀物
进入排水设施的。
造成排水管网堵
塞不畅的
排水管理机构停
止其排水,处以
1000-2000元罚
款;造成管道堵塞
的,由排放者承担
清掏费用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3 有毒及含有易燃、易爆
等对排水设施有危害的
污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
标准的
停止其排水,并对
个人处100-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以2000-5000元
罚款;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
有毒及含有易燃
易爆等对排水设
施有危害的污水
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标准的
停止其排水,并对
个人处100-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以2000-5000元
罚款;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4 因使有毒或含易燃、易
爆等物质的污水进入城
市排水设施的
停止其排水并处
以5000元至1万
元罚款
因使有毒或含易
燃、易爆等物质的
污水进入城市排
水设施的
停止其排水并处
以5000元至1万
元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5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
者,没有按国家和省规
定的标准向城市排水管
理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
的
停止其排水,并处
于欠缴额度1-3
倍的罚款
凡向城市排水管
网排水者,没有按
国家和省规定的
标准向城市排水
管理机构缴纳污
水处理费的
停止其排水,并处
于欠缴额度1-3
倍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