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制度-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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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供排水处
责任人:承办人(A、B)、市排水处相关人员、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及接头入网的;排水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及不交付竣工资料的;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任,造成后果的;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违反规定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的;往排水设施里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植树、埋设各种线杆的;单位和个人圈占、占压市政排水设施拒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向排水管网排放地下水或施工废水时,没有申报批准的;泥沙、杂物等沉淀物进入排水设施的,造成排水管网堵塞不畅的;有毒及含有易燃、易爆等对排水设施有危害的污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水户没有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因使有毒或含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进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凡向城市排水管网
排水者,没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附表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有违反《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行为的事实;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材料进行审查,经承办人(A、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排水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排水管处处长审核后报局供排水处,经主管局长审批;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处长审核后报局供排水处,经主管局长审批,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的排水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B)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排水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副处长、处长审核后报局供排水处核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查。

(三)审查
局供排水处会同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对排水管理处报送的《排水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排水管理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排水管理处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重新审批。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起草《排水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排水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排或者使用、吊销排水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的,由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起草《排水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
2.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主管排水副局长审批。

经批准后,排水处制发《排水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由排水管理处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排水处承办人(A、B)进行复核。

依法需要听证的,排水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听证于10日内完成。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排水处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经局供排水处和政策法规调研处核准后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条件,由局党委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排水管理处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

排水管理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供排水处牵头,局政策法规调研处配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案
排水处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排水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经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政策法规调研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长办案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时限的,报经市法规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
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工作流程图
2.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
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件2:
违反排水设施管理规定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发现违法事实
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立案
调查取证
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
不需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需处
拟处罚
构成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处罚事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
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要求听证3日内业务科室告知法制科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放弃听证或 超期未提出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
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结案
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出具统一收据
网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1 排水工程项目未经审批
擅自施工及接头入网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
限期改正,同时处
以工程造价5%
-10%的罚款并禁
止向城市排水管
网排水
排水工程项目未
经审批擅自施工
及接头入网的
责令停止施工或
限期改正,同时处
以工程造价5%
-10%的罚款并禁
止向城市排水管
网排水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2 排水工程未经验收或经
验收不合格及不交付竣
工资料的
排水部门不予排
水并处以工程造
价5%-10%的罚款
排水工程未经验
收或经验收不合
格及不交付竣工
资料的
排水部门不予排
水并处以工程造
价5%-10%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3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市政排水设施和
集中污水处理设
施,由市排水设施
管理机构负责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4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自建排水设施,由
产权所有者负责;
属联建单位的,由
联建单位共同负
责;委托他人代管
的,由被委托者负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5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封闭式集贸市摊
区内占压的公共
排水设施由占压
者或市场、摊区主
办者负责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6 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
任,造成后果的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滞水池及其连接
管和附属设施、道
路侧沟、排水明
渠,由其所在区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责令赔偿损失,对
责任者处以
2000-5000元罚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7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
物或排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爆破、
放牧、养鱼、抽水、截
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
种、乱堆乱放、明火作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赔偿损失并处以个人100-300元、单位1000-3000元的罚款
8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
物或排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爆破、
放牧、养鱼、抽水、截
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
种、乱堆乱放、明火作
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
物;植树、埋设各种线
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
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
列行为;圈占、堵塞、
覆盖、拆除、损坏排水
设施;倾倒垃圾、残土
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爆破、放牧、养鱼、抽
水、截流或挖坑取土、
滥垦滥种、乱堆乱放、
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
及构筑物;植树、埋设
各种线杆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倒垃圾、残土等废
弃物或排放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
物质
责令限期清除并
处以个人200元、
单位2000-5000
元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9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爆破、放牧、养鱼、
抽水、截流或挖坑
取土、滥垦滥种、
限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乱堆乱放、明火作
业、修建建筑物及
构筑物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10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
为;圈占、堵塞、覆盖、
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
物或排放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爆破、
放牧、养鱼、抽水、截
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
种、乱堆乱放、明火作
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
物;植树、埋设各种线
杆。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
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
列行为;圈占、堵塞、
覆盖、拆除、损坏排水
设施;倾倒垃圾、残土
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爆破、放牧、养鱼、抽
水、截流或挖坑取土、
滥垦滥种、乱堆乱放、
责令其立即清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3000-5000元罚
款;违反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的,责
令限期清除并处
以个人200元、单
位2000-5000元
的罚款;违反第三
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除(拆除)、
赔偿损失并处以
个人100-300元、
单位1000-3000
元的罚款
植植树、埋设各种
线杆
责令限期清除并
处以个人200
元、单2000-5000
元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11 单位和个人圈占、占压
市政排水设施拒不拆除

由排水管理机构
强行拆除并处以
拆除费用3-5倍
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圈占、
占压市政排水设
施拒不拆除的
由排水管理机构
强行拆除并处以
拆除费用3-5倍
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2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
向排水管网排放地下水
或施工废水时,没有申
报批准的;泥沙、杂物
等沉淀物进入排水设施
的。

造成排水管网堵塞
不畅的
排水管理机构停
止其排水,处以
1000-2000元罚
款;造成管道堵塞
的,由排放者承担
清掏费
建设项目施工需
要临时向排水管
网排放地下水或
施工废水时,没有
申报批准的;泥
沙、杂物等沉淀物
进入排水设施的。

造成排水管网堵
塞不畅的
排水管理机构停
止其排水,处以
1000-2000元罚
款;造成管道堵塞
的,由排放者承担
清掏费用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3 有毒及含有易燃、易爆
等对排水设施有危害的
污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
标准的
停止其排水,并对
个人处100-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以2000-5000元
罚款;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
有毒及含有易燃
易爆等对排水设
施有危害的污水
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标准的
停止其排水,并对
个人处100-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以2000-5000元
罚款;造成损害
的,责令赔偿损失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4 因使有毒或含易燃、易
爆等物质的污水进入城
市排水设施的
停止其排水并处
以5000元至1万
元罚款
因使有毒或含易
燃、易爆等物质的
污水进入城市排
水设施的
停止其排水并处
以5000元至1万
元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15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
者,没有按国家和省规
定的标准向城市排水管
理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

停止其排水,并处
于欠缴额度1-3
倍的罚款
凡向城市排水管
网排水者,没有按
国家和省规定的
标准向城市排水
管理机构缴纳污
水处理费的
停止其排水,并处
于欠缴额度1-3
倍的罚款
《齐齐哈
尔市排水
条例》第二
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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