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事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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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事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魏宽广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2年第12期
摘要介绍瘦肉精的危害性,分析“瘦肉精”事件的发生原因,并提出监管措施,以确保食品生产安全。
关键词瘦肉精;危害性;防治
中图分类号 S816.7;F3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2-0339-01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再次曝光“瘦肉精”事件,各个监管环节的形同虚设让人触目惊心,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性更加关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直接影响了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尤其是养猪业的发展。
通过河南“瘦肉精”事件,可以看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踢皮球”执法。
各监管部门相互推诿,导致执法存在漏洞,影响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据资料显示,2001、2002、2006、2008、2009、2011年均发生过“瘦肉精”事件。
广东省河源市、浙江省杭州市、香港等地发生因食用瘦肉精猪肉多人中毒事件。
这些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行业管理的机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管理规范。
笔者多年从事基层畜牧兽医工作,结合实践,就如何保证畜禽投入品安全,使类似“瘦肉精”事件不再发生,展开以下讨论,以供参考。
1 瘦肉精的成分及危害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而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饲料添加剂,任何能够促进肌肉生长、抑制脂肪蓄积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
瘦肉精化学性质稳定,一般加热处理方法不能将其破坏,人食用含有一定量瘦肉精残留的动物产品后,在15~20 min就会出现头晕、脸色潮红、心跳加速、胸闷、心悸、心慌,不由自主颤抖,四肢肌肉颤动明显,站立不稳,头晕乏力等神经中枢中毒后失控症状,甚至引起死亡,慢性中毒会导致人的肌肉松弛,四肢乏力、疲劳、嗜睡,儿童性早熟[1]。
此次涉及的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
其能提高猪的生长速度,增加瘦肉率,猪毛色红润光亮。
含有瘦肉精的猪只屠宰后,肉色鲜红、偏深、发亮,脂肪层极薄,瘦肉丰满,肉质质密,硬度提高,肉质下降。
肥猪饲喂瘦肉精后,逐渐发生四肢震颤无力,心肌肥大,心力衰竭等毒副作用。
猪使用瘦肉精后体内会有残留,尤其在猪的肝、肺、胃、脾等内脏器官中残留量较高[2-3]。
2 原因分析
监管不力是瘦肉精进入餐桌的一大原因。
在我国由于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已成为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因素,早在1997年农业部就下发了“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严禁在猪饲料中添加使用影响生猪的激素、具有雌性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催眠镇静药、肾上腺素等药物或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作用。
2000年以后,农业部及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多次下文通知,要求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其添加剂。
从河南省“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出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打击力度不够,极个别地方甚至是放任自流,造成“瘦肉精”事件再次发生。
据央视报道,有些养殖户知道添加瘦肉精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对人伤害很大,但是鉴于客户都喜欢购买瘦肉多的猪肉,为了猪能卖出好价格,只有添加瘦肉精。
而监管部门对这种现象监管不严,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导致河南省部分地区监管失控,致使养猪户使用瘦肉精泛滥,坑害了消费者。
食品安全牵涉到多个部门,每个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监督部门各吹各曲、各唱各调的现象,最后形成有利益谁都想管,无利益谁都不愿管,从河南省“瘦肉精”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企业把关不严,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形同虚设,最终必然酿成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3 监管措施
这次“瘦肉精”事件,引起了农业、工商、质监、畜牧、检疫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界对于食品安全行业的关注[4-5]。
必须完善监管措施,杜绝此类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以瘦肉精监管为例,首先,要从生产企业抓起,把好源头关,监管生产企业的销售渠道直至终端使用,形成销售网络备案制度、审批制度,随时都可追根溯源,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买卖、使用,一经发现,必须查处、依法严惩。
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养殖户明白使用瘦肉精的危害性,对于养殖户明知禁用、人为添加,主观上有恶意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加大监管力度,明确责任,生猪在生产过程中,需不定期进行监测,出栏前,按比例进行抽检,到屠宰场再进行抽检。
一旦发现使用瘦肉精,就地销毁,并按货赔付[6-7]。
最后,还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畜牧兽医执法人员教育,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
对于疏于监管、严重失职,导致瘦肉精流入生猪养殖环节,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对少数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徇私舞弊,只收费、不检疫,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给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严惩。
4 参考文献
[1] 试验证明“瘦肉精”产生病态肉[J].江西饲料,2010(2):47-48.
[2] 农业部:非法使用“瘦肉精”不是行业“潜规则”[J].江西饲料,2010(1):51-52.
[3] 刘畅.河南部分地区“出产”瘦肉精猪主销南京[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1(3):48-51.
[4] 陈彬.多措并举全力打造规模养殖场兽药饲料规范使用平台[J].中国动物检疫,2011(3):16-18.
[5] 陆剑,张晓军.“瘦肉精”查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1(1):52-57.
[6] 农业部严防“瘦肉精”生猪流入市场[J].农村工作通讯,20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