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是人情的保障,人情是法理的依归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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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人情
王道不外乎人情,法律不出乎人生。
因为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法是社会生活的规律。
质言之,法是由人所立,并非由法所立;法是为人而立,并非为法而立。
这须首先认识清楚,方不到假法图私,舞文弄法。
凡不近人情、大拂人情的法律,都失去了法律所以为法律的道理。
父母有教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一定亲属相互间有受扶养和扶养的权利义务,不悖公序良俗的习惯在法律认许下有其效力。
刑事法上,童稚之人、疯狂之人犯罪不罚;老耄之人、精神耗弱之人,犯罪减轻其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虽过当仍得减轻其刑或免除其刑。
犯罪情状可以悯恕,犯罪知悔而为自首,都不必强置重典、罚如其罪。
这些不是本于人情而立法条,还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我思想落伍,竟在法治时代而谈人情。
殊不知法治尽管修明,而法律关系毕竟是人与人的关系,既不能将人沦为万物,又不能将人升为超人,也就不能逆人之情,拂人之性,撇开情理与事理,专以与人生脱节的法理是尚。
现代民主国家的法律,明明以情、理、法同重,而一部分行用法律的人每不注意法律的全盘精神,善为运用,只知握紧单一的条文,硬梆梆地实用起来,虽对法理说得通,却不见得合于天理,适于人情。
我辈都是人类的一员,法律又是由人而设,为人而设,只要是经过天理陶冶的人情,得情理之正,处事理之常,岂可不谈,岂可不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