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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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部门职责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资金运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
第七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八章收入及利润管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十章附则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批准可经营全国寿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全面强化公司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及所有营业网点。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公司积累,提高公司偿付能力,创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全面财务预算的实施,积极增加业务收入,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综合平衡有效使用调度资金,加强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施行财务监督和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公司注重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部门,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堵塞经营漏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健康地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财务管理中心、资产核算中心、资金调拨中心、财务分析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以本机构及所属机构的财务管理为重点,保障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分析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合理控制经营开支,并在国家的各项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下高质量地完成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为各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的上级领导部门,统一领导财务会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重点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各级机构财务部的各项工作,并有权根据特殊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各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领导,重点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各级机构的各项财务工作,执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并制定适合的实施细则,在报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各级机构要充分重视财务会计部门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机构负责人应支持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部门的正常工作,要保证财务会计部门的必要的人员配备,并为财务人员提供培训。

第十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纪法规,服从国家和公司利益,尽职尽责,廉洁奉公,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财务经理任命制”,所任命的财务负责人接受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考核,在行政上则接受本级机构的领导。

任命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必须经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回避制度。

各级机构领导人、财务主管的亲属不得担任所管理单位内的财务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实行财务经理负责制。

对各级财务经理实行年终述职报告制度、年审制度、定期汇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适用于全公司的财务软件的管理,各级财务会计部按照总公司财务部设定的程序规范实施具体工作,除总公司外的各级机构均不得擅自修改财务软件设置。

第十五条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应与公司其他管理部门合理分工,相互促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而努力。

第十六条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协调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共同促进公司业务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协作,共同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的完善、科学和高效。

第十七条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机构财务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培训其财务人员,对财务状况较差或会计基础工作较弱的单位要进行整改,并协调好下级财务会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协调好与各级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其工作上的支持。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公司的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二十条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必须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资产与负债匹配,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务预算编制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

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调整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财务会计部门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第二十五条财务预算执行考核是公司效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应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资金运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调拨、集中管理”的原则,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减少资金的闲置和低效运用,不断提高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立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系统资金的调拨工作,对分支机构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由总公司核定各分支机构的资金限额,保费资金应逐日上划。

严禁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在当地定存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如因大额赔款等需要从总公司调拨资金的,应提前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单据,经总公司按授权审批制度批准后下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银行账户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各经营单位应将银行账户区分为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收入账户只用于收取各种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得用于业务支出,除上划总公司外,收入账户不得发生其他支出。

支出账户专门用于机构的各类经营性支出,各级机构应根据总公司财务部核定的资金限额控制支出账户余额。

第三十条公司的资金运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资金运用管理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流程,由总公司办理。

各下级机构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遵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程序详见《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款项外,均应通
过银行账户办理结算。

第三十五条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规定详见《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垫交保费、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预付赔款、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及时清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对账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冲减坏账准备金。

对清出的逾期坏账损失应“账销案存”,继续保留对债权的求偿权。

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家具、工具等,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

低值易耗品在办理完善的领用手续后采取一次摊销法摊销。

各级机构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采购、验收、领用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和卡片,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等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设备等。

第四十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管理原则。

各专业系列及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在总公司统一计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由总公司办公室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统一编制。

第四十二条各级机构必须依据总公司下达的固定资产计划合理分配所属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规模,各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购置应充分考虑实际业务需要、费用承受能力以及公司的购置能力,防止盲目购置,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公司效益。

第四十三条各级机构均应当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

应当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的责任,加强对实物的管理,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四条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保养和维修等的管理办法,使用期满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上级财务会计部门审批。

对损坏公司固定资产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全部或部份赔偿。

第四十五条对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如办公用房、电脑系统等应事先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成本和效益,并按照公司规定的购置流程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多家比较,择优采购”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软件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规定期限的按十年期限平均摊销。

第四十八条递延资产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璜的净支出等。

第四十九条各级机构要加强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应严格按照有关的会计规定执行。

四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条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的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
第五十一条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加强公司对风险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盈利能力,建立并保持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的动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五十二条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是对利率变化、投资收益变动、投资环境变化对业务收入的影响、寿险责任准备金变动等因素作出不同情况的假设,构成数据分析模型,就不同情况对公司的价值及资本需求作出分析,并提出以风险最小化及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方向。

第七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成本与费用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建立并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五十四条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成本费用核算范围和标准,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加强成本核算,节约费用,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费用管理主要运用预算管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费用预算管理是公司费用管理的重要方法。

它是指在设定的总目标费用额度之内,根据经审核的工作计划按各费用项目及时间进程分配费用支出的水平。

各级机构和营业单位都应当建立费用的预算制度,费用预算应报上级财务部批准。

除特殊项目外,费用预算之内的开支由费用执行单位自行控制,增加费用预算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待费,旅差费、会议费等项目的预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重要的费用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统一管理。

1、租赁费用是各级公司租赁办公职场所开支的费用,各级机构应在总公司规定的办公场所档次和标准面积之内,按照规定的租赁合同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签订租赁合同;
2、印刷费是公司经营的重要成本项目。

各二级机构应集中管理本机构的所有印刷费用,二级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刷有关业务单证。

各种单证、材料的印刷应采用统一招标的方式,各系列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总公司关于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印刷有价单证的有关规定。

3、职工工资是公司重点控制的费用项目。

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人事部和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工资政策管理职工工资,并严格根据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核定的工资额度进行发放。

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应参考人力资源市埸标准及该分支机构的经营利润增长幅度。

4、手续费、佣金支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是财政部门和公司实行费用指标管理的项目,各级机构应在上级规定的核算内容和指标额度内使用,不得扩大或缩少其核算范围,也不得超支。

第五十八条各级机构的费用开支应遵循“勤俭节俭”的原则,充分发挥总公司物料控购中心的作用,尽可能地对各种物资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

第五十九条公司执行财政部关于营业费用的专户支出制度。

各级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专门用于各项营业费用的支出专户,按照核定的费用预算额管理该专户,并确保营业费用的开支合理合规。

第六十条费用的支出和报销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授权费用审批制度,对超出权限的费用和其他支出应上报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批准。

第八章收入及利润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无论上述何种性质的收入,都应按会计核算原则和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充足地提取各项准备金,准备金提取的具体方法由各专业系列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设定,所需提取的准备金有:
1、坏帐准备
2、贷款呆帐准备
3、保险保障基金
4、未决赔款准备金
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寿险责任准备金
7、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分保制度,分保的具体方法由总公司精算部制定。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各项收入采取预算管理,每年末制定末来一年度的收入预算,逐级分解,并逐级考核收入预算完成情况。

第六十五条与各种收入有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各级机构在当地交纳。

第六十六条利润是公司的最终经营成果,在每年决算完毕后,总公司合并各级机构的税后利润,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1、支付需在税后列支的损失,罚没款项等;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以收集、整理、审核与公司财务活动有关的信息为起点,以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分析重点,正确评价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决策者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业务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及其他资料。

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及其他附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分公司在一定时点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投资者所拥有的净资产等情况的财务报表。

利润表反映分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一切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财务报表。

现金流量表反映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的财务报表。

第七十条公司推行以关键业绩指标为核心的财务监控体系,用于实时监测公司及各级机构各项财务指标和经营状况,并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七十一条财务分析的主要任务是:
1、正确评价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分析财务活动的影响因素和形成条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预测关键财务指标变动趋势,及时准确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第七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以保费收入、投资收益、赔款支出、退保与给付、佣金支出、营业费用、净利润等项目为主要分析对象,结合利润分析,对公司的偿付能力、盈利能力和成本费用进行重点分析。

第七十三条财务分析以季度和年度的全面分析为主、以月度的简要分析为辅,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各项财务活动。

对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重要问题或薄弱环节,应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和报告,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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