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新媒体发展中的困境与出路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析新媒体发展中的困境与出路
今日头条作为互联网新媒体的代表,从2022年8月上线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的用户数已经高达12亿。

今日头条的成功是一种全新的新闻传播模式的成功,就像今日头条所宣称的那样,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

然而,今日头条因为全新的新闻传播模式深陷侵权
要判断今日头条是否构成法律法规。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新闻作品的规定主要有两处:
一处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一处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一方面规定了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有关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和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的合理使用。

但就这两条而言,先不说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仅如何界定时事新闻就让人大伤脑筋。

一时事新闻如何界定
我国202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则是
单纯事实消息不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这一款规定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
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缺乏独创性就不是作品,而不是作品也自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实际上,真正不具有独创性仅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恐怕也只有一句话新闻,绝大多数新闻报道既包括对新闻事件的叙述,对场景的描写,甚至包括作者对新闻事件的评论。

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今日头条显然无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而免责。

二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有关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中,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
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显然也不能适用于今日头条的行为,这一款是针对所有报道时事新闻的情况而言的,强调了不可避免地再现和引用。

今日头条将他人的新闻报道原封不动地搬运过来,显然既不是引用更不是不可避免地再现。

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该款中规定了对时事性文章可以合理使用,但仅限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哇文章,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哪此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哪此又是军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的时事性文章,实在难以区分。

比如,地方军事冲突引发儿童失学的新闻报道,属于政治、军事还是教育类的时事性文章呢当然,即使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在新闻业成为文化产业,可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今大,新闻是否应当允许进行合理使用本身就值得商榷。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中都有一个除外条款,就是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因此
这两款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条件的合理使用,当作者或者传统媒体经作者授权之后,都可以禁止他人转载。

因此,今日头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而免责也很困难。

三深层链接是否侵犯,其传播新闻报道的方式也与传统媒体有很大的不同。

今日头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传播新闻报道:第一种是直接通过抓取复制其他网
络媒体的文章、图片。

今日头条通过抓取获得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内容,将内容转换成XML格式文档存放于自己的服务器上。

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格式文档内容通过APP手机应用程序呈现给用户。

第二种是通过深层链接的形式传播其他网络媒体的新闻报道。

今日头条采用APP手机应用程序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并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第一种传播方式是对他人新闻报道的直接复制,因而构成侵犯种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传播新闻报道,从形式上并未复制他人的作品,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一定的争议。

深层链接的技术手段,是将他人的内容加以有选择性地筛选、屏蔽,通过链接完全整合到自己的界面,削弱甚至切断用户与链接的地方在于它具有混淆性和替代性,也就是说被今日头条深层链接之后,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的手机浏览器页面已经跳转到其他网站,而且事实上也不需要再点击其他网络的主页面就可以浏览到相关新闻报道。

从用户感知标准而言,虽然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但是仍然构成侵权。

所谓用户感知标准,是指主要以普通网络用户的感知为标准,只要用户主观上感觉到作品是从被告服务器而来,就认定是被告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今日头条的行为构成了值得深思的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力就在于新,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今日头条相关负责人说:你可以去下载一个百度新闻或者腾讯浏览器看一下,它们是怎么
做的。

可以看出今日头条的行为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各类媒体之间的利益共享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新媒体度在保护的方便快捷。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是所谓的法定许可,
不需要经过但是要支付报酬。

这既方便了传播者使用作品,又使作者获得相应的利益,以激励其继续创作。

然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网络媒体传播新闻作品是否适用该条规定。

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作品传播与传统领域没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将该条内容明确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在方便新闻传播的同时保护统媒体之间的合作运营也非常重要,毕竟获得利益是媒体的一致追求。

据今日头条介绍,他们与媒体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签约合作网站,比如环球网、新华网、新浪网等,通过今日头条访问这此网站的新闻时,会直接跳转到这此公司的网站上。

对于这此网站而言,今日头条是移动端的资讯流量人口。

第二种是与自媒体的合作,今日头条开放编辑后台,自媒体自主更新内容,目前加盟的自媒体有1000多家。

第三种就是技术上的合作,帮助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地方网站或小网站在移动互联网端拓展影响力。

合作运营是一种契约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侵犯第三方利益,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合同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笔者认为,在媒体产业飞速发展、新旧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大,我国急需出台网络媒体相互转载、设链时的程序、费用、免责条款等规章制度,明确细致地规定网络媒体的权利义务,以避免纠纷。

另外,时机成熟时,网络媒体应当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管理有序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