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量静滴催产素致脑瘫1例分析[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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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静滴催产素致脑瘫1例分析[大全5篇]
第一篇:超量静滴催产素致脑瘫1例分析
【关键词】催产素;脑瘫
【中图分类号】d919.4;r714.
4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4—0246—0
2催产素在临床催产过程中,必需严格掌握剂量.严
密观察用药后的反映情况,严格掌握禁忌证。

否则,如
果超量使用、护理观察不当,可以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
迫、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

案例
一、案情简述
某et晚上7时30分,钟某(女,26岁)因孕产。

、孕39 周、不规则腹痛,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

为加速产程进展,该院产科医生于第二天下午2时3o
分给产妇静滴了1o个单位的催产素.5时35分“胎
吸+侧切”助娩出一男婴。

因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出现
全身青紫窒息等症状。

出生后一直在产科进行输氧、输
液、输血等处理。

由于病情加重,生后第四天早上转入
儿科并通知病危,经住院治疗1o天病情稳定出院。


儿出生两个月对声音仍不敏感,7个月仍不能端坐,满
l周岁后才能坐稳,满3周岁后才学会走路。

经多家上
级医院检查,诊断双耳重度听传导不良.缺血缺氧所致
2.大余县人民法院。

江西大余341500)
大脑发育迟缓。

为正确处理此案,现就某医院在对受检
人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受检人的损害情况、伤残程度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有关资料摘录
医院产科病历记载:孕妇钟某主诉停经9+月.不规
则腹痛2小时,于某el下午7时3o分入院待产,印象:
孕产。

,孕38 周,在枕前位,潜伏期。

第二天下午
2时3o分医嘱lo% gc 500 ml+催产素iou,iv gtt qd,产
程监护记录单记载:下午2时胎心140次/分.宫缩2o
秒/7分、中;3时胎儿138次/分、宫缩3o秒/4分,强:
5时lo分胎心140次/分,宫缩3o秒/2分、强:5时35分
自娩一男婴,生后5分钟阿氏评分8分:新生儿记录为
正常儿,胎儿宫内窘迫,窒息:儿科病历:患儿第一胎第一产,经胎吸分娩,出生时窒息,第二天出现黄疸,反应
差,在产科经过输氧等抢救,第四天转内科通知病危,诊断: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脑干诱发电位提示:双
耳103 dbnhl均未见反应波形,双耳重度听传导不良,符合大脑发育不良改变;智力测定iq值4o分。

三、鉴定情况
受检人黄某,男,6岁,比同年龄的正常孩子矮小,作者简介:黄天德(1966一),男.江西省大余县人,中国法医学会会员,医学学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临床医学、法医临床、病理及医疗纠纷研究工作。

te1:+86-13l97970029 e-ma11:htda r@s fla.com.c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 1卷(第4期)
生长发育明显落后;性格较固执、任性,情绪变化大,善
感受易怒,智力障碍;步态不稳,手脚动作笨拙、不协
调.身体姿势稳定性差,运动时头部前后左右摇晃;对
声音刺激无反应,语言障碍,不能说话,无法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双眼内斜视。

分析讨论
一、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和不当
一方面.医院违反医疗技术规范,在产程进展顺
利,宫缩力中等、规则的情况下,违反用药常规,错误地
大剂量一次性使用了催产素l0单位,明显超过了催产
素用于催产的正常剂量。

另一方面,医院违反护理操作
规范.整个分娩过程没有严密观察记录产程进程,特别
是在静滴催产素后的三个半小时里,产程护理存在明
显不当.只在3点和5点l0分监护并记录了用药后的反映情况。

二、受检人身体已受严重损害并构成残疾
据检查所见.结合“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病
情诊断.以及“双耳103 dbmhl均未见反应波形,双耳
重度听传导不良,符合大脑发育不良改变”的脑干诱发
电位报告和“iq值40分”,综合分析说明黄某系缺血
缺氧性脑病造成大脑损害.发育不良.其运动、姿势、智
力、语言、视觉、听觉、情绪、性格和生长发育明显障碍。

其双耳听力损失大于103 dbmhl,iq值40分,智能中
等发育障碍。


三、黄某残疾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一)错误地大剂量静滴催产素.可导致胎儿宫内
窘迫、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
催产素(oxytocin)属脑垂体后叶激素类药,可直接
兴奋子宫平滑肌.使其收缩活动加强,具有作用快(静

第二篇:关爱脑瘫儿童策划书
长沙理工大学
土木与建筑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关爱脑瘫儿童系列活动

划书
目录
一、活动背景
二、活动目的
三、主办单位
四、活动时间
五、活动地点
六、活动参加对象
七、活动流程
八、活动可行性分析
九、活动注意事项
十、活动经费及预算
一、活动背景
青志协一直都致力于参加各种有意义的志愿活动。

在多次参加各种有意义的志愿活动。

在多次参加敬老院的活动之后,我们为了加强青志协活动的意义拓展层面,与脑瘫儿童携手,给他们心灵带来一丝慰藉。

脑瘫儿童可以算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更加需要社会的关爱,所以青志协应该重视这次活动,积极发挥青志协的奉献与爱心。

二、活动目的
为了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继承青志协的优良奉献传统,帮助成员们更深地理解爱心的意义。

脑瘫儿童需要关爱与呵护,特别是治疗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希望我们能在这个过程中奉献出我们一份微薄的力量,同时也能加强土建青志协会员的各方面能力。

我们特意举办这次活动!
三、主办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四、活动时间
2011年12月
五、活动地点
六、活动参与人员
土木与建筑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部分会员和其他有爱心的同学。

七、活动流程
1、前期准备
外联部、策划部与学校方面取得联系,获得学校同意开展相关活动的允许并商定好活动的时间和内容。

组织部要派相关干部到福利院周边了解交通、治安等情况。

组织
部根据校方的要求,制定一份合适的志愿者名单和个人相关资料。

组织部对参加活动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并将志愿这个分好组,然后把分组名单交小学方批示,最后把批示名单发给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接发通知、相关会议记录、活动剪影等常规工作,如遇个别志愿者请假情况需及时通组织部汇报,以便调换小组或志愿者。

宣传部负责活动的对内汇报、对外宣传和组建文艺分队的工作。

组织部要制定一份志愿者纪律守则或工作细节手册,同时做好考勤工作。

在活动开展前,组织部召开动员大会,宣读纪律手册或发放工作细则。

2、活动安排
○1帮助脑瘫儿童打扫宿舍,洗脏衣服。

让他们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2用相机收集孩子们的表情,出一期成果展。

○3与孩子们一起吃午餐。

○4与孩子们合影留念。

3、后期总结
1)接受福利院的监督和考评,对每个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的修正。

2)每阶段工作结束后,每名志愿者写一份感想或工作总结。

3)组织部负责志愿者心得体会的收集工作,争取印发成工作心得手册,以便下一阶段志愿者的工作。

4)每一阶段结束后,组织部召开活动总结大会,并向校方汇
报活动情况。

八、活动可行性分析
青志协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地方,我们肩负着播撒温暖的使命,脑瘫儿童是与社会有些脱轨的群体,我们更应该关注他们,爱护他们。

这次活动的举行得到了福利院和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

九、活动注意事项
1、志愿者在活动中要服从组织安排们积极配合,分工合作好。

2、参加活动的志愿者要求统一佩戴证件,着协会志愿者T恤。

3、在福利院工作时,不得喧哗吵闹,影响秩序。

4、各组人员要于管理人员协商好活动过程。

5、与孩子们交流的同时,注意话题、态度,并把握交流内容。

6、由于人数限制,如果参加报名却未被通知参与此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部要做好记录,下次活动优先考虑。

7、如果活动期间志愿者出现不适,要及时通带队负责人报告,并安排就医。

8、志愿者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以便调换人员。

十、活动经费及预算
活动准备金:50元合计:50元
土木与建筑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策划部
2011-11-20
第三篇: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超量使用问题案例分析
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超量使用问题
背景:
2013年7月8日,河北蠡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蠡县林堡乡查获一非法添加有毒物品亚硝酸钠的熟肉店,当场扣押一袋亚硝酸钠,共计500余克,后办案民警抽取店内的熟肉制品样本送上级检验检疫机关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机关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每千克熟肉制品中含有22毫克亚硝酸钠。

2013年10月17日,成都市青羊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对辖区内餐馆进行例行检查,在对位于东城根南街13号的一家名为“易家天下老妈蹄花”餐馆(工商注册名为“青羊区贵锋老妈蹄花店”)进行检查时,对店内的糖醋排骨、卤猪排骨、卤猪脚、珺把4种卤制食品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这4种样品中均含有亚硝酸盐。

2014年3月19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炖羊肉”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致人食物中毒案件,经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炖羊肉(汤)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757.4mg/kg。

分析: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

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钠
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

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

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

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亚硝酸盐具有防腐性,可与肉品中的肌红素结合而更稳定,所以常在食品加工业被添加在香肠和腊肉中作为保色剂,以维持良好外观;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

但是,人体吸收过量亚硝酸盐,会影响红细胞的运作,令到血液不能运送氧气,口唇、指尖会变成蓝色,即俗称的“蓝血病”,严重会令脑部缺氧,甚至死亡。

亚硝酸盐本身并不致癌,但在烹调或其他条件下,肉品内的亚硝酸盐可与氨基酸降解反应,生成有强致癌性的亚硝胺。

亚硝酸盐中毒是指由于食用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腌制肉制品、泡菜及变质的蔬菜可引起中毒,酸钠作为食盐食用而引起,也可见于饮用含有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苦井水、蒸锅水后,亚硝酸盐能使血液中正常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因而失去携氧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

亚硝酸盐是剧毒物质,成人摄入0.2一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

亚硝酸盐同时还是一种致癌物质,据研究,食道癌与患者摄入的亚硝酸盐量呈正相关性,亚硝酸盐的致癌机理是:在胃酸等环境下亚硝酸盐与食物中的仲胺、叔胺和酰胺等反应生成强致癌物N一亚硝胺。

亚硝胺还能够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有致畸作用。

各国对食品中亚硝酸盐的添加量均有严格限量,世界卫生组织规定每日允许摄食量为亚硝酸钾或钠≤0.2mg/kg体重,日本规定肉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不得超过70mg/kg,我国对亚硝酸盐的添加量也有规定,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亚硝酸盐仅允许腌熏肉等制品有微量残留,限量为30毫克/千克,熏制火腿最高残留量也不得超过70毫克/千克。

对非有意添加、自然生成的亚硝酸盐,《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标准》规定限量一般为3毫克—5毫克/千克,酱腌菜的限量也仅为20毫克/千克。

详见表
纠偏措施:
食品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从强制性角度而言,法律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法律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法律的制定与出台总具有滞后性,常常出现很多大问题之后才意识到法律的空缺。

比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是在“婴幼儿三氯氰胺奶粉”事件出现后。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此法律出现了若干的漏洞,调整的范围很狭窄,仅对食品的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问题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等环节,也使一些经营者在此期间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问题的出现,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弥补了一些空白,但还是不能超越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法律应有的前瞻性在快速发展的经济面前总显得苍白无力。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问题还是层出不穷,接着又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作了添加与补充。

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监督者应积极执法,对于违法者应杀一儆百,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执法监管体系比较薄弱,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曝光名单几乎没有一个是监管部门主动曝出来的,全部都是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才介入调查,这说明在行政监管这一块“监”的部分几乎失效,食品安全变成了媒体孤军奋战的局面,而媒体在作此类报道时又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造成各方面的负面影响,所以监管部门应认真执法,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扫除每一个违法死角,做好相关工作。

食品问题出现后的严格惩罚对问题的再次出现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经营者在惩罚与利益之间作着精细的较量,如果处罚过轻问题将会再次出现。

我国的现状是在打击食品问题的执法过程中缺乏力度性与规范化,出现事故后进行一阵风地检查处理,处罚力度较轻,过后相关人员再次复出,问题再次泛滥。

这一点国外的惩罚度明显高于国内,如,德国刑事诉讼外增加了巨额的赔偿,而韩国对于造毒食品十年内禁止营业,这些都使经营者警惕到了法律的威严,从而严格守法,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

媒体报道的积极主动性也对食品安全产生了影响,很多媒体为了“抢眼球”频频曝出各种问题,动不动就出现“有毒,致癌”等字样,媒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放大效应造成了食品监管的混乱,报道太频繁也使人们对于食品问题出现了麻木心理,网络上几乎天天都有食品问题的揭露,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结果却不了了之,如“奶茶含奶精”,“营养快线凝胶**”等,对于这些报道有些也只是媒体增加一些点击率而已,没有看到实质性的处理结果。

媒体的这种放大效应已减弱了人们以及执法人员的信任度,只是出现了以假乱真的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法律应明确食品问题的报道主体,媒体对于报道的事件也应全程监管,杜绝出现“半拉子”现象,做到传播的全面性、真实性,这样才能使监管人员重视存在的问题,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同时,应注重对惩罚结果的报道,让经营者领略到法律的威严,让百姓拥有心理上的安全感,而不应过度报道各种问题的现状。

所以,还是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培养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见怪不怪”现象,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就像治理交通安全一样,全民努力。

对于群众生活中的细节问题,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比如,蔬菜应妥善保存,防止腐烂,不吃腐烂的蔬菜;食剩的熟菜不可在高温下存放长时间后再食用;勿食大量刚腌的菜,腌菜时盐应多放,至少腌至15天以上再食用;但现腌的菜,最好马上就吃,不能存放过久,腌菜时选用新鲜菜;防止错把亚硝酸盐当食盐或碱面用。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 2 赵建春;;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预防综述[J];科技信息;2007年07期谢君红;;肉类食品中亚硝酸盐使用状况的调查分析[J];食品科技;2009年04期 4 朱效兵;石晶红;;亚硝酸盐与人体健康[J];河套大学学报;2007年04期 5 刘秀梅,高鹤娟.食物中有害物质及其防治[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6 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安全[M].程池,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7 陈蓉;;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
善[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年05期刘燕;陆智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体系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年05期
第四篇:高考故事:重度脑瘫学生顺利结束高考
高考故事:重度脑瘫学生顺利结束高考
晨报记者林颖颖报道昨天下午,和全上海考生一起,结束了两天的奋战,杨浦区少云中学高三生小曹离开了考场。

但是,和其他考生不一样的是,小曹是一个患有重度痉挛型脑瘫的孩子,高考(微博)前夕,小曹的父母向杨浦区教育局写来感谢信:“正因为有学校老师、学生的付出,才使得更多像我们小曹这样的人,也有信心完成人生的一次大考试。

”小曹从出生起就是一个脑瘫的孩子,严重的疾病让他无法像正常孩子一样生活与学习。

紧握一支笔,对普通人来说很容易,但对手指严重变形,需要借助手和下颔力量配合才能完成的小曹来说却是高难度动作,而普通的翻阅、书写、俯身捡起滑落的纸笔,拿起纸巾擦拭口水更是困难重重。

因此,每一位任课老师都会在课前为小曹准备一份当天的教案,让他能更安心地听课学习。

批改小曹的作业和试卷是要花一番时间的,可是没有一个人抱怨,而且更加谨慎,避免由于字迹不清而导致误读。

高三期间,面对学习的压力,小曹在学习上显得有些不自信,对自己的未来开始感到迷惘。

这一切被细心的班主任看在了眼里。

她与其他任课老师一起,利用课余时间帮小曹补课,帮他提升学习的信心。

几位青年教师还与他成为了QQ好友,鼓励他坚强乐观面对生活。

三年中,在老师们的悉心照顾与同学们的友爱互助下,这个曾经一度悲观沮丧的孩子,变得越发乐观与坚强。

彭山论坛: hao315
第五篇:诈伤致错误鉴定案件分析
【关键词】诈伤;鉴定;错误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136—0
3在法医鉴定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鉴定人诈伤,他们或
故意夸大伤情,将本不是他人所为的损伤说成是他人所为,或采
取不就医而加重病情,或请人作伪证、写假病历来编造
较重的伤
情,或者采取各种化学的、物理的方法加重伤情,甚至造成新的更大的创伤,来达到获取赔偿或惩治对方的目的,有的还真的如愿以偿。

诈伤没有被发现,甚至造成案件实体处理错误,最容易引起人们对法医工作的置疑,为此,笔者对诈伤致错误鉴定案件做些分析。

案例资料
本组诈伤致错误鉴定案件共24件,均来自法医鉴定实践,有关诈伤及鉴定情况详实可靠。

一、一般情况
男11人(占46%),女13人(占54%)。

年龄从15至61岁
不等,以中老年为多,职业无明显特点。

二、诈伤方式与案件数统计
诈伤方式与案件数统计见表1。

表1 诈伤方式与案件数统计表
三、典型案例
【案例1】王某,女,63岁。

因王某诉右前臂被人用棍打伤致
桡骨骨折,委托作损伤程度鉴定。

x线片示王某的伤为科雷氏
骨折,检查王骨折部位体表未见典型的直接外力引起的软组织
挫伤征象,并且案情中王某曾有跌倒过程,鉴定人分析王某科雷氏骨折为直接外力所致可能性不大,建议案件承办人注意该损
伤形成过程调查,或追加致伤方式鉴定。

案件承办人则认为,被告已承认是他打伤所致,不需要再做调查与致伤方式鉴定。


作鉴定书时鉴定人因为所在部门有不得超出鉴定事项问题作分
析说明的规定,回避了致伤方式问题,做出轻伤的鉴定结论。

案件承办人很快根据鉴定结果认定被告犯故意伤害罪。

此案在一
年后被查证王某的伤确实不是被告人所为,而是在纠纷中不慎
被自己家人绊倒所致。

当初被告人之所以承认是他打伤王某,是因为他以为王某的伤是他儿子打的。

【案例2】汤某,男,15岁,学生。

因汤某被人用板凳打了臀
部,先后在当地三级医院诊治,诊断为“l3—
4、l4—5椎间盘轻度
膨隆、瘫痪、脊髓损伤”等,委托要求做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人经
初步检查发现汤某有诈伤嫌疑,汤某家人有所觉察后一直不配
合鉴定,并再三要求鉴定人根据医院诊断出鉴定报告。

鉴定人
为了对汤某进行伤情观察,核查有关病历材料的可靠性,采取到汤某正在住的医院明察暗访,结果证实汤某确有诈伤。

此时,案件承办人便按汤的家人要求撤回委托,将案子送到某社会鉴定
部门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

当原鉴定人得知这一鉴定结果
时,被告人已因此被监禁近一年,赔偿经济损失数万余元。

【案例3】李某,男,18岁,学生。

因李某在交通肇事中头部
受伤,委托要求作伤残程度鉴定。

李某称头部外伤后经常出现
头痛、双眼上翻、口吐白沫、抽搐等症状,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无
效。

某医院住院病历病程录中也多次记李某“今夜又发癫痫,用药效果欠佳。

”。

鉴定人与李某谈话时,李某说上述症状均在夜间发作,除其家人外,无其他目击证人看到过他发病。

为此,鉴定协办人对李某夜间是否真的发癫痫产生怀疑,建议对李某伤
情观察一段时间后再作鉴定。

而鉴定主办人则认为协办人怀疑
没有根据,如果延长观察伤情时间,案件将超时限,便做出李某外伤性癫痫属八级伤残的结论。

事后不久,李某家人怕李某评
残后会对前途产生不利影响,便说是医生教他们诈伤的。

当找
到医生核查此事时,医生说他确实告诉过李某家人外伤性癫痫
会有什么表现,但他并没有教其诈伤,也没有参与伪证,写虚假病历,因为他在病历中只是记载李某夜间又发病,虽然没有说明是李某家人所诉.但也没有说是为他自己亲眼所见。

并且医生
还说,每次李某的家人在李发病后都要求给李某口服大仑丁,用些能量合剂,至于发给李的大仑丁是否真的服下去,他也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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