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一章 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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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现金或实物形成的津贴所代表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是为
个人和社会的安危和良性发展、也为了尽可能减少社会保障在工伤保险 津贴方面的开支而加强的工业伤害及职业病伤害的预防。
预防比补偿更应受到重视。
(3)近些年来,工伤保险计划与工伤事故预防和工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相结 合的思想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重视。
它认为,既然工人拥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自 由,当一个工人接受并从事某项危险性工 作时,它也就接受了这种劳动风险又随同 这种劳动风险所确定的工资收入。 于是,雇主只要按要求保持工作场所的合 理安全环境,就可以免于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
(3)“有过失之说”要求,对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完全依赖于受伤的雇员能否在法庭上证明雇主 是否有过失。 如果能证明雇主确实有过失,雇主就必须承担遭 受的部分损失。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雇主常常可以证明是受伤 雇员自己疏忽而造成的意外事故,从而逃避责任。
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21号公约《工伤津贴和 约》对康复问题进行了更具体的表述。规定国家 应“提供康复服务,其目的应是帮助残疾人在可 能的情况下恢复以前的活动,或如果不能的话, 恢复最合适的其他有益活动,当然这要照顾到他 的才能和能力,”并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寻找 合适的职业”。
(3)采取“先康复后抚恤”的思路。
本章教学内容:职业伤害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职 业伤害社会保险的形成和发展。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待 遇及基金筹集原则,中国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制度分析。 本章重点:明确职业伤害社会保险与伤残社会保险的 关系,掌握职业伤害社会保险的待遇和基金筹集原则, 以及中国职业伤害社会保险现存问题。 教学课时数:4 学时
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工伤保险的另外名称:工伤津贴,工人的补偿、职业伤 害等。 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自发互助、有组织互助和国家立法 三个阶段。 有统计资料表明近200个实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 的国家中。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已有164个国家之多。 (1999年) 近20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一些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研究 和探讨的三个主要问题: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 业康复
于受伤害者实际需要。
(5)在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初期,与其并行发展的是商
业保险公司,但它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非强制性,不接
受职业危险大的保险)
3.无过失补偿理论
1885年德国通过了第一个强制性的《工人赔偿 法》。《工人赔偿法》的理论认为从整个生产过 程看,产品的价格应包含生产这项产品的全部费 用,当然其中也包括工业事故处理的全部费用; 雇主在减少生产环境的危险性及其将处理工业事 故所需全部费用的两个方面都处于极主动有利的 地位;要求雇主保障他的雇员补发生工伤或在发 生工伤和职业病伤害后,不分责任一律进行补偿, 这一理论称为“无过失补偿”理论,又称“无过 失补偿原则”
近些年来,在工伤保障和安全生产之间还找到了一种互相制约的理论:
“评动”制。评动制:即安全生产好的企业、雇主有缴纳较低保险费的 可能,反之,安全生产不好,工伤意外事故多,则要根据有关法律多缴
纳保险费。
5.工伤补偿与职业康复
(1)二战后,伤残人员的康复成为世界许 多国家的一个重要社会政策目标。 (2)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社会 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要求 负责医疗照顾的当局尽可能同一般的职业 康复服务部门合作,以便使残疾人重新从 事合适的工作。
工伤与职业病的发生都不可能是当事人故意的或诱发的,发生频率、 费用预测等有关的精算分析方法是基本一致的。
(2)区别: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是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保险是自愿投保的,
是企业行为。
在筹集方面,工伤保险费用来自雇主;而人身保险,当事人按合同协
议定期交纳投保费。
二、工伤保险基本理论和原则
(3)工伤保险的待遇比较优厚,服务项目较多。
(4)政府行为的特征,反映出国家对生产、工 作中负伤、致残死亡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的关怀 责任,其出发点是运用社会及其组织功能妥善保 护为社会、为集体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人员 的利益,并用相应的制度给予较其他社会保障项 目从优的待遇。这样的方案只有通过政府的社会 保障计划才能有1.“工伤”的含义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将工伤定义为: “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 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 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 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 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从这一定义中 我们可以看出,职业病也包括在工伤范围内。
另一项津贴性质是“表示工作能力”性质 的津贴。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1. 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 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 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 或死亡,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 工伤保险待遇( 因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自残 除外)。
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 其是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支付大笔补偿费 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 足,从而减轻了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沉重负担。 ③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差别费率的方法,对工 伤事故频率较高的企业实行较高的费率,对工伤事故频率较低的企业实行较 低的费率,可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发生,所以,“无过失补偿”原则能
为更多的政府所接受。 为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每次事故后,都要认真调查事故原 因和事故责任,并作出必要的结论。
4.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
(1)研究人体的“生物节律”与工伤意外事故之间的相关性。
(2)由于经济和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社会保障计划和安全生产立法的发生, 已在这两个社会政策方面建立起一个相关关注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
4.工伤保险保障与商业人身保险保障的关系
(1)二者在内容上相似,既工伤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工作中遇到的 各种不幸事件、意外灾害,或患各种疾病相同,都具有三种必然规律:
发生与否的不可预测性。 明知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具有不可预测性。 不幸事故的发生原因与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无论普遍的意外事故或是
2.雇主责任补偿理论
(1)工业化的发展,工伤事故的严重性和 频率都迅速增加,靠工资收入来补偿危险 性工作构成的风险,已经远远无法解决工 伤与职业病伤害所产生的社会性问题。 (2)“雇主责任法”较普通法削弱了或取 消了对雇主有利的辩护词,受伤害的工人 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在法院里获得损失赔偿。
3.工伤保险的特征
(1)由国家立法形式颁布、强制实施。
(2)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实行“无过失赔偿” 和“无责任赔偿”制。就工伤保险方案本身和常 规做法而言,劳动者不需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 缴纳全部费用。
这一特征反映了传统上的理论,即:雇主应对雇 佣劳动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有责任对遭受工伤 损害的雇员进行经济补偿。
4.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
(1)对于劳动者来说,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 在于:
①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 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的必要措施。 ②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 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 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 之忧。 ③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 对劳动者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这一原则,工人在生产、工作中,受 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伤害,不论其责任出 自受伤工人一方,还是雇主一方,雇主均 必须按有关法律进行赔偿。
“无过失补偿”原则以社会保险立法的方式为 众多国家接受。原因:
①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一个劳动者会认为负伤对自己有利, 这也是正常雇佣劳动者发生的事情。 ②现代工业生产的组织与指挥,可以利用各种科学手段和设 备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和职业性疾病的防范,尽量减少工业伤 害和职业病的发生,但却不可以在整个劳动者群体中杜绝工
“工伤”有致伤和致残两个方面的含义。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 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 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 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 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 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 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制度。在国际术 语中,一般用“职业伤害”代替“工伤”,用 “职业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
工伤和职业病伤害保障有关的法规,通常称为职工 赔偿法。 (一)工伤保险基本理论 1.有过失补偿理论 (1)二十世纪以前,通常的惯例和被接受的哲学是: 工人包括它的家庭应当负担其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 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2)这一做法的理论依据来自古典经济家亚当.斯 密观点,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 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危险进行补偿。
从工伤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来看,在工伤社会保 险实施的初期,只适用于危险企业、采矿现场、 重工企业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险 种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发展中国家已将 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发达国家更是突破 传统,将家庭工人、家庭佣人也纳入工伤保险的 范围。还有一些工业化国家将非雇佣劳动者也纳 入保障对象之中。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制度
第十一章 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是由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
索赔,雇主向受伤当事人或遗属直接支付保险待遇。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争议,或死亡)政府有关方面介入。 (4)雇主责任保险的不足是其承当风险的能力有限。 ①在重大事故支付大宗赔偿费时,雇主难以担负他们应当担 负的法律责任。 ②因雇主责任制保险限于企业自身的力量,其赔偿的待遇低
(2)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
①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
困,也促进了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减少了劳动争议,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起 到了保证作用,最终将调节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稳定。
②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
其思想实质是在未采取一切康复措施使当 事人的恢复收入能力达到稳定的时候就不 做出发放抚恤金的做法。,这一做法,可 避免受伤者本人不愿在康复措施中予以配 合,以延迟返回岗位从事生产工作。
(4)多年的实践还总结出两个措施:将长 期工伤津贴按两种性质的资金进行发放。 第一种性质是“完全毁损”性质的津贴;
4. 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5.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6.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7.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 原则。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1.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1)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留有适当储 备的原则。 (2)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征收 原则。 (3)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
2.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是指国家通过 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 金,运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确定各个 企业的缴纳义务,并形成一笔基金,通过 互助互济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担。
3.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照国家规 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 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医疗保险、生育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 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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