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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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各类
所有制单位和林区居民。
第三条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
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消
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
全工作。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林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林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林区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组织扑救火灾,协助政府处置火灾事故;
(五)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林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九条林区消防安全预防措施包括:
(一)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林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控制林区用火用电,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五)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条林区用火管理:
(一)严格控制林区用火,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用火期间,必须有人看护,确保火源熄灭;
(四)违反用火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林区用电管理:
(一)严格执行电力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二)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林区用电取暖、煮食;
(三)发现电力设施故障,立即报告当地电力管理部门;
(四)违反用电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林区火灾应急处置:
(一)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救;
(二)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三)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火势蔓延;
(四)协助政府处置火灾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
(一)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二)查明火灾原因,认定火灾责任;
(三)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
(三)违反用火用电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火灾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