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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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秩序和利益,确保离职人员工作
交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离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离职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生产人员因故需离职,应提前30天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离职原因。
第五条部门主管应与离职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并尽量挽留。
如挽留不成,则审批其离职申请。
第六条离职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离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离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章离职手续办理
第八条离职人员需办理以下手续:
1. 结算工资:离职人员需在离职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2. 退还公司财产:离职人员需退还公司所发放的财产,如工作服、工作牌等。
3. 离职交接:离职人员需按照公司要求,将工作交接给接替人员,确保生产工作
顺利进行。
4. 离职证明:离职人员需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领取离职证明。
第九条部门主管应监督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确保其工作交接完整、准确。
第四章离职交接
第十条离职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1. 交接范围:包括生产设备、工作资料、生产任务、工作流程等。
2. 交接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离职人员和接替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 交接时间: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确保接替人员能够顺利接手工作。
第十一条部门主管应监督离职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并对接替人员进行指导,确保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第五章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十二条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离职人员在离职后,如与公司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