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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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温政办函〔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
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
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对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补偿,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共同保障,由市政府筹集后向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在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具体为珊溪-赵山渡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泽雅水库及集雨区范围,涉及瓯海区;瓯江山根水源(备用),涉及鹿城区、永嘉县。
第二章专项资金筹集
第五条市级财政、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安排预算;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的水资源费省级返还部分纳入专项资金;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每年
300万定额纳入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环保税收入的10%,纳入专项资金。
第六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1.4亿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9000万元,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其中鹿城区1460万元、龙湾区680万元、瓯海区1100万元、洞头区100万元、瑞安市850万元、平阳县450万元、瓯江口产业集聚区60万元、浙南产业集聚区300万元。
第七条用水区域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实际用水量为主,兼顾人口、用水结构等因素每三年做一次评估调整。
如有新增地区使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原水,次年纳入分担。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
第八条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总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筹集情况一年一定。
具体分配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定额分配和因素分配相结合方式。
第十条珊溪-赵山渡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定额1000万元,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占比分配。
山根水源(备用)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定额200万元,向鹿城区和永嘉县各分配100万元。
第十一条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的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行因素分配,即根据各地集雨区面积、水库集雨区内行政人口数、水域面积确定分配比例。
其中集雨区面积(不含水域)分配权重为50%,按市水利局确认的面积占比计算;人口分配权重为30%,按市公安局确认的集雨区内行政人口数占比计算;水域面积分配权重为20%,按市水利局确认的面积占比计算。
第十二条珊溪-赵山渡水库和泽雅水库的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分基础和激励两部分兑现。
专项资金基础部分1亿元,每年9月底前兑现。
剩余部分作为激励资金,根据水源地生态保护年度考核结果兑现。
考核合格的,足额兑现;考核不合格的,按失分比例,扣减专项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可以与上级一般转移支付、当地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可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制订资金使用细则。
严禁用于与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水源地内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升级改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置、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水域岸线保护与管理、水生态治理和保护、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运维、重要水源保护设施项目的建设、行政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困难群众救助等。
结余部分可定向用于水源地其他生态保护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6
月份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上报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绩效抽查评估机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政府,扣减其下年度专项资金,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
重点突出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对入库支流和库区水质保护、相关环保基础设施的运维管理、畜禽养殖长效管理、生活垃圾的收集与处置、库区水事秩序管理、相关区域日常保洁以及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的各项规定落实情况。
具体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考核办法的通知》(温环发〔2017〕107号)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的抽查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考核。
市审计局牵头负责此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132号)同时废止。